死刑與懲治盜匪條例

林鈺雄
[中國時報1999.6.2]

近代刑罰學與犯罪學宗師貝加利亞,在其一七六四年的傳世經典「論犯罪與刑罰」中寫到:「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裡,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貝氏認為,用死刑來證明法律的嚴峻是沒有作用的,因為對人類心靈影響較大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是以,死刑比終身勞役更不具懲罰效果。另外,死刑不但沒有教化功能,反而還會加深社會的殘暴,尤其是執行死刑的場合,使國家與殺人者的界線更難釐清,死刑,與其說是針對罪犯的,不如說是針對觀眾的。

貝加利亞的死刑廢止論,震盪兩百餘年,迄今全世界已經有將近百個國家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目前,西歐國家早已全面廢止死刑,海峽對岸執行死刑的總人數,年年「榮登」世界第一,但是,若從人口比例來比較兩岸的「成果」,我們卻不讓鬚眉。

雖然死刑存廢論在國內爭議不休,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縱使非得動用死刑不可,也要踐行最起碼的正當程序,這是司法人權再也無可打折扣的超低標準。然而,台灣節節攀升的死刑數量和幾近殘暴的執行程序,卻是司法人權揮之不去的恥辱。例如,去年,十月十三日,周峋山被判處死刑確定,辯護律師發現本案疑雲重重,可能誤判,遂於十九日遞狀申請非常上訴及暫緩執行死刑,但二十日周峋山卻被立即執行死刑,並且執行後隔日律師才正式收到確定判決書,類似情形這幾年來已經不知幾次。又如,去年十二月,被判死刑的莊清枝,原經核准在十日於看守所結婚,卻在當日凌晨(世界人權日)迅速遭到槍決,新娘看到的新郎是一具屍體!這映證新康得學派大師伐西奧在其鉅作「正義論」中提到的名言:「刑罰史對於人類的不名譽,不亞於犯罪史。」

莊案的震撼還不止於此。本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兆誠在尋求釋憲過程中發現,五十幾年來剝奪無數人命的懲治盜匪條例,早在民國三十四年時就已失效!這可以說是台灣刑事司法界最為驚人且顛覆的發現。稱其為驚人,是因為遲來五十幾年,本條例早已被無數法官引為科處死刑的依據,而民國七十九年,大法官還對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唯一死刑)做出「與憲法尚無抵觸」的結論(釋字第二六三號);稱其為顛覆,是因為果真如此,則構築現代法治國家最為基礎的法律原則豈非徹底瓦解?整個司法程序的正當性何在?如何向無數冤案的亡族遺魂交代?其衝擊恐怕不亞於蘇建和案,也難怪官方先是避而不見,後又粉飾太平,宣稱基於法的安定性,仍應適用。

莊案的意外發現,在在人類挑戰法律與良知的極限:當真相發掘對現實的衝擊不堪想像時,真理何在?而今,「犧牲少數,成全謬誤」的功利想法逐漸在法界蔓延,與當初平反白色恐怖與二二八事件的阻力如出一轍,悲哀的是,政治迫害的受難者還可能因為政權物換星移而獲平反,法律謬誤的受害者,只能躲在陰暗的角落飲泣漫漫長夜,只因為他們永遠不會是多數?難怪貝加利亞進而寫道:「人類歷史給我們的印象是,謬誤好似無邊的煙海,在這之上,漂浮著稀少的、混雜的、彼此遠離的真理。」

法律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誠如貴報日前社論所言,「剝奪生命權的法律不容有程序瑕疵」,更何況是「適用」根本失效的法律來剝奪生命。事到如今,立法院、司法院與法務部應該結合各界嚴肅以待:一、徹底面對懲治盜匪條例的失效質疑,並規劃可能的冤獄平反及其後的賠償事宜。二、儘速判定死刑執行的的標準程序及監督機構,並拒絕批准程序或內容有瑕疵的死刑執行。三、徹底檢討唯一死刑與特別刑法的肥大病症。否則,真如貝加利亞所斷言:「在濫用極刑的社會裡,人類只不過是一群陷於恐怖殘酷循環的奴隸!」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