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的程序不正義,持續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台權會對於釋字690號之聲明

2009年行政院長曾代表國家向漢生病患道歉,因為政府從日據時代以來,對於漢生病患所進行的錯誤隔離政策,造成漢生病患及其家屬一輩子的汙名及家庭破碎。然而,道歉過後,我們整個社會及政府似乎就將之拋諸腦後,完全沒有認真反省這種專斷的決策模式,仍可能會持續延續到未來其他新型傳染病感染者身上。

日前大法官做出690號解釋,認為舊的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違憲。其條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但大法官卻認為,所謂必要之處置,並不以"留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及施行預防接種"為限,並肯認可以延伸至"強制隔離"等處置。

也就是說,在緊急時刻,大法官認為政府要把人強制隔離,或疑似感染者召回特定區域隔離,不需要經過法院或透過其他較為客觀中立第三者(如由專家所組成的審查會),只要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即可。

我們認為大法官此號解釋是對於ICCPR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權,的一種倒退。也將會使國家對於傳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所進行強制隔離,造成程序不正義以及無法彌補的重大過失。

這個釋憲案是源自於2003年所爆發的SARS。當初被下令緊急封院的和平醫院,因為隔離地點缺乏配套措施與足夠的設備,造成和平醫院內的SARS死亡率,竟遠高於越南、新加坡、加拿大等國。當年被貼上「落跑醫師」標籤的周經凱被記兩大過免職,罰鍰二十四萬,並以違反《醫師法》遭受停業處分,台權會當年也曾聲援過周醫師。2005年6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北市政府敗訴、撤銷停業處分,才使得周醫師的部分冤屈終獲平反。周醫師當初判斷和平醫院不可能可以隔離一千多人,這樣只會造成交叉感染,因此決定自行居家隔離,但是市政府卻對外宣佈他是「落跑醫生」,並揚言要拘提。周醫師最後仍回到和平醫院,他指出當時幾十個人共用一個浴室、根本完全沒有做好隔離,顯然當初市政府的決策是錯誤的。

第九條有關人身自由的規定為:"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第八號一般性意見,第九條第一項並不侷限於刑事被告,而是包括精神病患、管制移民等各種約束人身自由的情況。第八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即使是基於公共安全的防範性拘留措施,也必須受第九條的約束,不能任意行之,必須有法源依據、必須告知理由、必須由法庭管制拘禁措施,及違反這些規定時必須給予賠償。

法官保留的原則,並非要求由法官取代醫療專業,而是在確保行政機關做出決定時,是否遵守了正當程序,如李震山、林子儀二位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所指出的,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召開緊急法庭,聽取醫學專家意見,於24小時內做出決定。而在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也指出,解釋文指出行政部門應修法,卻又認為此法令合憲,不禁令人完全摸不著三權分立的用意何在。

透過大法官的這號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台灣政府對於人權的思考,仍處於前現代。這樣的解釋,只會繼續使人民的人身自由無法受到完整的保障,並且讓國家可以恣意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這樣的不正義,仍猶待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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