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修法侵犯新聞自由?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11/12在立法院政黨協商完成修法,針對法務部昨天向媒體告知是因為徵詢敝會的意見而把「媒體、立委免告知」的條文刪去,而引起有人認為干涉新聞自由一事,我們想在此澄清幾點。

關於媒體、立委由第三人手中所間接蒐集而來的個資「免告知」一項,在法務部的條文已規定若「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法律明定免告知」等例外情況,在民間團體所提出的版本則認為若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國家安全所必要,且取得當事人再同意程序將嚴重妨礙此目的之達成者」、「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等特殊情況下,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在我們看來,應該是根據「事由」,而非根據「特定身份」而直接賦予「免告知」權利。立法委員若因問政所需,要蒐集資料,可以依據「立委職權行使法」來作為,若覺有不足亦可修法,不需要非得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上大作文章。媒體採訪,照理說一般也都會遵守「新聞倫理」,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即使「個資法」不規定,各行各業諸如保險、銀行業者、醫療院所等機構對於其客戶、病患的個資保護亦都有其本身的相關法規作出更加嚴格規範。如果硬是要在「個資法」上讓某些人有「不需經當事人同意,即可向這些單位蒐集個資」的權利,必然也會造成這些單位的許多困擾。

事實上,我們一直所關注的是整部法案擴大適用範圍後,規範卻沒有更加清楚,對於「敏感性個資」(醫療、性生活、基因等)的規範也沒有比較嚴格,「正當理由」及「個人同意」二者在整部法案中,更是經常混淆。個資保護的問題,正是在於前端蒐集的部份沒有好的管制,才會導致今日許多個資外洩的結果。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無法作為「個資保護」的最低底線,反而一再擴大賦予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擁有更多蒐集人民個資的權力,才是這次個資修法的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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