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保障機制不能等 民間率先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2014/11/04

大埔張藥房迫遷案引發民怨,直指苗栗縣政府強拆侵犯人權,但至今政府仍免責且不願承認錯誤。324行政院國家暴力事件及428水砲車攻擊和平集會人民的大規模衝突,下令攻擊人民的警政署甚至公開表示:「能力不好,仍找不到兇手。

在台灣,太多政府機關明顯侵犯基本人權的案件,受害者僅能循既有之體制內救濟管道控訴,但這些已官僚化的管道,其實都以維護既有政權之「依法行政」讓案件不 了了之,就連以追究違法失職公務人員之責任的監察院,其職權定位也非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因此,像這次頂新食安風暴,當私人大企業侵犯國民基本健康權時, 監察院也無法直接對頂新集團發動監察權,甚至這次事件,我們也沒有看見監察院對相關權責之公部門進行任何調查。

正因為我國當前欠缺一個獨立的、專責人權事務之國家人權機構,且正值台灣陸續批准國際人權公約將國際人權標準內國法化,因此,台灣更需要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 委員會,來作為國內人權事務與國際人權標準之「中介」,且可作為一個資訊綜整與傳遞的人權機構,來作為國內各負責不同人權公約之機關的諮詢單位,以協助各 級政府機關如何具體落實人權公約所規範之內容。藉由主動調查以及接受申訴調查,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檢視我國政策與法律不符合人權規範之缺失,並提出具體政策 或修法建議。本委員會職權將包括推廣人權理念、推動人權教育、研擬人權政策,並主管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審查。

2000年前後,國內公民社會曾一度探討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議題,甚至已將法案送進立法院,但當時因為一些爭議而無疾而終。直到2013年2月的兩公約台灣國家報告初次審查及2014年6月 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第二次審查,聯合國國際人權專家在檢視了台灣特殊的人權情況之後,不約而同地強烈建議台灣政府應盡快設置一個可以保護及促 進人權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落實國際人權規範。因此,根據現有的訊息,總統府人權諮詢今年八月前已研擬出三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具體方案,但目前尚未有 任何進度。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權會等關注人權公約落實的公民團體,呼籲政府盡快確定一具體方案,並盼望政府能在短期內將法案送進立法院審議。而民間社會長期關注 國家人權機制的建立,對於一個符合「巴黎原則」並適合於台灣特殊脈落的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早已有非常具體的設計與草案,因此在記者會當天,將民間的設計 與草案遞交給各黨的立法院員,希望國會與公民社會共同關注此一人權保障機制之建立,讓許多投訴無門的人權受害者,可以獲得更關鍵的資源。

前來聲援的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潘于岡先生,不僅肯定民間版的設置草案,也提到日前已於立法院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於12月3日正式上路,公約第33條之2就 明確規定「締約各國應根據本國法律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機制 時,締約各國應當考慮本國保護和促進人權機構的地位和職能的相關原則。」其實這就意旨台灣政府若要積極落實並提昇台灣身心障礙者的各項基本人權,就必須盡 快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而非僅靠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來負責此一公約所有的業務。

長期關注台灣原住民族各項人權議題的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Falong Sinciang,提醒台灣政府不要遺忘「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這項公約比兩公約和CEDAW公約更早批准,但多年來政府從未落實。因此政府必須盡快成立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在委員組成上考量原住民族的代表性,讓CERD可以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下,發揮促進原住民族人權與消除歧視的功能。

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嚴祥鸞教授代表民間「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監督聯盟發言,重申日前剛審查完的CEDAW國家報告審查之總結意見,應比照兩公約的審查意見,「就成立此機構以及發展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設定具體時程表。」

「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召集人暨台少盟葉大華秘書長表示,11月20日兒童權利公約也要正式上路了,但同樣會面臨與CRPD一樣的問題,也就是主責機關層級太低。事實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2002年就提出第2號 一般性意見書,說明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在增進和保護兒童權利方面的作用,並指出兒童比成年人更需要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原因包括:兒童的意見很少得到考慮; 大多數兒童沒有投票權;在利用司法制度保護他們的權利或者爭取對侵犯他們權利的行為作補救時,兒童遇到嚴重的問題;兒童訴諸可以保護他們權利的組織的權利 普遍有限等等。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韋薇修女也站在台灣許多外籍移工的角度發言,台灣眾多外籍移工面臨嚴峻的人權侵害風險下,包括來自仲介與雇主的嚴重剝削、基本勞動 權與人身安全不受保障、來自本國人民的歧視、地方政府沒有落實公平保障移工權利、在司法訴訟與羈押過程中缺乏通譯的資源。由於這些外籍移工沒有投票權,他 們的訴求往往不受到重視,且同樣是核心人權公約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何時國內法化也遙遙無期,因此更加需要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制 來保障移工的權利,並督促「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化。

因此,不管是人權團體、原住民族團體、還是婦女團體,乃至身心障礙者團體及推動兒童權利的團體,各界都會希望政府盡快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讓這樣的機構能夠促進各弱勢族群的基本人權。

尤美女委員表示,若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成立,將是我國人權保障制度推動的重要里程碑,因此非常樂見民間版草案率先送進國會審議,很高興也很榮幸能代表 團體在立法院提案,希望此案早日完成立法,讓眾多弱勢族群可以獲得國家人權委員會更關鍵的保障與救濟。也期待行政院也能盡快將政府所擬草案送交立院,俾使 立法工作順利展開。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尤美女立委辦公室

 

時間:2014年11月4日(二)上午十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6會議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與談人:

    潘于岡(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理事長)

    Falong Sinciang(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理事)

    嚴祥鸞(民間「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聯盟成員、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

    葉大華(「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 召集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秘書長)

    韋  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負責人)

    尤美女(立法委員)

    周倪安(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施逸翔    黃怡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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