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勤隊濫權其來有自!

【高榮志,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律師】

九月五日馬總統參加全國律師節慶祝活動並應邀致詞,他特別強調「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因此他無時無刻不戒慎恐懼,尤其是提醒自己要對權力分立、制衡的充分尊重,也因此,行政權除了尊重立法權外,更絕對不會涉及司法。

沒想到,幾乎就在同時,移民署台中專勤隊隊長即因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而遭搜索扣押並聲請羈押獲准。於此,僅就移民署專勤隊的權責略作分析,即可知專勤隊享有幾乎等同於完全之行政權與司法權,絕對的腐敗,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專勤隊是行政院移民署的下轄單位,當然享有行政權,核心的部分就是外國人(大多數為外籍勞工與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居留之查察、收容與遣返。就「理論」上而言,不管是因為偷渡、假結婚、非法工作而違法居留於境內之外籍人士,在被查獲後、遣返前,當然需要一段時間的「收容」,以便相關遣返作業的進行,收容是一種「行政處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的立法用語是「暫予收容」,而且規定原則上以「六十日」為限,雖然,「有必要」時得例外延長。法律規定乍看之下似無明顯的缺失,實務運作上卻是令人不敢恭維。

首先,「收容」事實上就是對憲法所保障人身自由的限制,不管美其名為「收容」、或是羈押、或是監禁,總而言之就是「把人關起來」,在決定「要不要關人」之時沒有司法權介入,已經可以算是立法的缺失。更荒謬的是,移民署常常把例外變原則,「暫時」收容超過六十天的人比比皆是,無怪乎屢屢遭致國內外人權團體的批評。

而實質上負責作收容處分的就是專勤隊,抓人是專勤隊、關人也是專勤隊、要不要繼續關還是專勤隊說了算,難道專勤隊真的是「多功能事務機」?試想,連罪大惡極的嫌犯,檢察官都必須向法院聲請才能羈押,而且也只能延長一次、總共最多四個月,專勤隊關人不用經過法官審核也就罷了,延長收容之前也沒有什麼意見陳述的程序保障,不附理由就可以無限期拘留真是「權傾外勞界」,除了將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政原理破壞殆盡之外,收容人為了早日返國百依百順、忍氣吞聲、不敢得罪專勤隊自是可想而知,成為禁臠也就不足為奇了。

更誇張的是,遣返前的短期收容也就罷了,若是涉嫌犯罪而被拘禁,只要沒比刑事訴訟法更低的待遇,行政處分能否替代羈押的疑慮也暫且睜隻眼、閉隻眼,部分被長期收容外籍人士的身分是「證人」、或根本就是「被害人」,只是為了要收容人「出庭作證」,就隨著龜速的司法程序而無限期虛耗青春了。

當然,專勤隊也不是一無可取,人少事多固有值得同情之處,只是除了制度以外,更多毋寧是國人普遍的歧視心態使然,正因為我們覺得對於東南亞或大陸地區人民的人權可以打折,所以侵害人權的事情若再層出不窮,國人也不用太大驚小怪。
原文刊於 2009-09-11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