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性難民?--性別難民在台灣

性別難民在台灣

文:陳瑞榆(作者曾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關鍵字:性難民、性別難民、跨性別死難者紀念日

 

11月20日是「跨性別死難者紀念日」,是為了紀念一位美籍非裔跨性別者Rita Hester。他在15年前那天,慘遭仇恨謀殺,被凌虐身亡。對於性少數族群的系統性排斥已經被證實是人權侵害,根據歐洲跨性別平權運動組織(TGEU)的研究,近四年間,便有51個國家發生了1083起跨性別死亡事件,最近12個月至少發生了265起[1]。聯合國難民署自2008年起,將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而受迫害者,列入難民公約的保護範疇,今年11月歐洲法院,更透過司法體系承認性別難民的庇護權利。這些改變,台灣看見了嗎?

 

  • 從看見性難民到看見性別難民

 

今年第11屆的同志大遊行在上個月26號正式登場,過程爭議不斷,特別是在主題副標採用「性難民」一詞,卻抹却「refugees」受到國家迫害、面臨生命威脅,而被迫流離失所的原始意義與情境脈絡,將其轉化為「sufferers」一意:因為邊緣的性身份、性實踐不被主流社會所接受,受到歧視、打壓、汙名,被迫隱身,亦無法在法律上獲得公平的對待,甚而蒙受損失[2]。聯盟在論壇的設計上,亦並未空出一席讓台灣在地的「真難民」發聲,因此被質疑為消費難民。

 

難民一語,起源甚早,可溯及16~17世紀歐洲新舊教之爭時,因境內戰鬥衝突不斷,大量人口出走他國。現代對難民的關注,則肇因於一、二次世界大戰後,或因國家政體劇烈變化、或因冷戰時期共產民主兩大陣營交惡,區域衝突激增等眾多因素交織影響,導致國境之內的人民被迫亡命他國,尋求庇護。

 

「庇護是人權」。兩次世界大戰帶給人們的經驗指出:難民的流離失所,並非個人責任,往往是因為兩國交惡、內戰頻繁、政體劇烈改變等難以個人之力抗衡的結構性因素所造成。1948年「聯合國人權宣言」著眼於此,首度將庇護概念納入宣言之中。亦言之,課與國際社會必須要肩負起相當程度的庇護義務。

 

其後1951年、1967年兩大與難民有關的公約及議定書,明確定義了何謂難民: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見解等因素遭至迫害,而留在本國之外,不願或不能接受本國保護之人。前開定義,著重於「政治難民」的庇護,隨著時空遞嬗,已開始出現保護不周的窘境。儘管難民類型的擴充或固守,對於聯合國難民署一直以來便是兩難的問題。但在蓬勃發展的學術討論與國際法文獻的推進下,70年代起,聯合國難民署也逐漸將關懷的觸手擴及至傳統「政治難民」之外,以是否需要實質庇護與挹注資源作為援助的判斷標準。戰爭、內戰、天災所形成的人道難民;無國籍者;以及境內流離失所者,皆是其關注的重點。

 

多年難民實務經驗的累積,我們可以發現,因性別受害的情況無所不在,性別壓迫與難民處境交織,形成特殊脆弱的族群。戰亂之中,婦女首當其害,她們受到集體強暴、性虐待、被迫性交易的風險大幅提高;許多國家至今保有童婚、割禮、強迫墮胎、名譽殺人的習俗;同性戀、跨性別者除了要面對社會歧視之外,更容遭受公、私部門的暴力相向,甚或立法加以處罰。因此,聯合國難民署在認定與判斷是否為符合難民定義的尋求庇護者時,逐漸納入性別觀點,使得因為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而受到迫害的人們,在國際社會中被看見,並發展出工作守則,承認因性別因素受迫害者亦為難民公約的保護範籌,更細緻地處理「性別難民」[3]

 

台灣的特殊地位,使我們長期置身於國際人權體系之外,對於難民的圖象多半單一且貧乏,也以為難民議題離我們甚為遙遠。但若吾人將觀察重點放在結構性的迫害因素,難民樣態是複雜且多元的,除了我們習以為常非洲飢童的形象之外,今年六月訪台的中國維律師陳光誠;因公開美國監聽計畫遭通緝的中情局雇員史諾登,諸如此類的人權捍衛者、科技白領都可能淪為「難民」。

 

實際上,在台灣百年的歷史恆河中,「難民」並非無跡可尋:1950年代後期的反共義士奔台;1970年代「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1990年代來台的流亡藏人[4];2000年前後來台就學的泰緬孤軍後裔,難民樣貌載浮載沈。一眨眼,從50年代至今已超過了一甲子,但難民的問題並未從台灣絕跡。他們現在仍和我們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悲歡離合與我們緊密相連,但因為太過鮮為人知,長期以來法律對他們的保障都是付之闕如。不論是從對岸逃離來到台的政治異議者,或是與台灣人結婚的流亡藏人,至今皆只能藉由個案協商,以短期停留的方式留在台灣,無法取得正式身份,更遑論工作、保險、家庭團聚等難民地位公約所賦予難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 性別難民在台灣

 

在台灣,除了傳統的政治難民與無國籍者前來尋求安身立命外,近幾個月尚發生了在母國受迫害的跨性別博士來台研究,並申請難民庇護的事件。當事人Sasha,原籍南美某國,出生時為男性,從小至大自我認同為女性,日常生活與工作皆以女裝示人。在母國兩度面臨謀殺威脅,基於人身安全考量,於2012年申請赴台研究並尋求保護,但因為台灣並沒有申請難民認定的相關管道。隨後轉港更換簽證,卻在香港海關受到嚴重的侮辱、暫行拘禁與性騷擾,最後Sasha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向聯合國申請難民認定獲准。但Sasha已經付出喪失在台學業與生活的代價[5],此事凸顯了台灣國際地位的尷尬,以及我們號稱「人權立國」卻缺乏一套完善難民保護機制的困境。

 

Sasha在香港所遇到的非人情形並非獨特個案。許多國家長久以來在宗教、歷史、文化等因素交織影響下,社會充斥著「恐懼同性戀」、「恐懼跨性別」的排斥氛圍,甚至激升為暴力排除。以Sasha的原籍國為例,從該國2010年提出的影子報告中可見,性少數族群因性別、性傾向受迫害之事屢見不鮮。2006年至2008年間超過上百名性少數族群遭到殺害,其中跨性別者逾17人,更有LGBT倡權者慘遭暴力謀殺分屍。不少縣市亦出現主張「社會淨化」的非法武裝團體,企圖威脅、遷徙、滅絕LGBT族群、HIV、AIDS感染者、性工作者等社會邊緣人。該國非但無力阻止及究責,部分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更是結構之中的加害者,藉由值勤勒索、騷擾、性虐待、無故限制性少數族群者的人身自由,亦在該國的影子報告中多次被揭露。

 

對性少數族群的排斥與歧視是全面性、系統性的,更是對人權大規模的侵害,此一觀點在2011年12月15日聯合國首次發表的《關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之歧視法律與暴力行為白皮書》[6]中已經承認。這也是目前聯合國亟欲關注及亟待解決的優先問題。在此份報告中,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Navi Pillay特別呼籲,各國除應對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的歧視行為與嚴重罪刑提出防止與解決對策外,也應允許因性傾向、性別認同受迫害之外來人士以此為由申請庇護。在聯合國之外,針對性別難民的庇護權利,歐盟體系更進一步的透過司法判決加以承認[7]

 

三、小結:

 

我喪失了我的國籍、我的學業,我再也無法到台灣做研究,因為我是聯合國難民,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承認的國家。性別歧視可以完全改變人的一生,我的人生完完全全被改變了。~Sasha,申請到聯合國難民認定後如此說到~

 

像Sasha這樣性別難民與台灣有何關連呢?除了國際法學趨勢已經承認性別難民的庇護權利外。2006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之裁定(1 BvL 1/04、1 BvL 12/04)[8],有個值得一提的見解,雖然該案並不直接涉及性別難民的庇護權。此一裁定緣於兩名在德國長期居住的外國跨性別者,因母國法律不允許變更性別登記,轉而依德國法向地方法院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一事。最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以性別自主是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為理由,同時認為在德國生活,與當地有密切生活關係的外國人,也應受德國法律的保障,如果立法者未考慮在當地生活的外國人,漏未設計外國人適用法規,而剝奪他們自主決定的空間,係屬違憲,必須限期修正。

 

基於國家安全、國境管理以及境內福利資源的分配,國家透過法律管理跨越國界的人口流動,扮演守門員的角色。畫出誰可以入境,誰應該出境,誰可以長期居留,誰可以歸化取得國籍的界線;畫出了誰是我們,誰是他者的界線。這些歸納與劃分,被現代國家視為理所當然,而且也不可能泯除的。但是新興的法學解見,已經要求立法者立法時應該要考量在這塊土地生活,與我們發生密切關連的「外國人」,透過法律保障他們的權利。我國〈難民法〉的付之闕如,當然抹殺了Sasha透過正式認定程序,選擇繼續留在台灣的機會。

 

11月20日,「跨性別死難者紀念日」的訂立,是為了紀念Rita Hester,同時也為提醒世人,整體國家社會因為種族、因為性別所加諸的迫害,是個人難以抵抗的人權侵害。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對內要極力防止,對外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更要提供援助及庇護。近幾年,馬政府打出了用人權與世界接軌,落實人權治國的口號。台灣雖非聯合國的會員,但我們在2009年透過內國法化的方式將兩大人權公約引入國內,以政府邀請國際人權專家的模式,完成了第一次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我們用獨特的方式,建立了一套屬於自己的人權保障審查機制。同理,我們自不能再藉口,吾輩並非聯合國會員,沒有遵守難民公約的義務。而應儘速立法[9],建立一套符合〈難民地位公約〉以及國際人權標準的難民法,還給難民應享有的權利保障。



[2]台灣同志遊行聯盟官方網站,網址:http://twpride.org/。張童恩,《誰在歧視性難民》,想想論壇,2013年10月24日刊登。網址: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367

[3] 請參閱〈因性別相關因素受迫害者之保護指導原則〉,〈第九號針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之難民保護指導原則〉,網址:http://www.refworld.org/publisher,UNHCR,THEMGUIDE,,50348afc2,0.htmlhttp://cgrs.uchastings.edu/documents/legal/gender_guidelines/UNHCR_Gender_Guidelines.pdf

[4] 1959年,部分藏人流亡至印度,成立流亡政府,開始在印度生活,印度政府亦核發其居留證﹙難民證﹚。80年代後期,台灣蒙藏委員會無視持難民證的藏人無法自由離境,前往印度、尼泊爾一帶宣導「德政」,鼓勵同為「中華民國」國民的藏人能夠來就業,接受國民政府的照顧。〈藏族同胞向蒙藏委員會陳情〉稿,台灣人權促進會,1999年2月25日。網址:http://www.tahr.org.tw/node/116

[5]〈為換護照慘失國籍失學位失尊嚴 被海關當畜牲 跨性別博士來港 三失不是人〉,香港蘋果日報,2013年11月3日。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1103/18491211

[6] 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網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19session/A.HRC.19.41_English.pdf

[7] 2009年間,曾經有三位來至烏干達、塞內加爾的男同性戀者,前往荷蘭尋求庇護。當時荷蘭當局以同性戀行為是可以透過收斂及隱藏來掩飾,並因此躲過母國的逼迫,因此拒絕庇護申請。但在今年11月7日,歐洲人權法院即以判決之方式推翻了荷蘭的裁定,肯認遭母國迫害的同性戀者,擁有庇護之權。洪聖斐,〈歐洲法庭:應庇護遭母國逼迫的同性戀者〉,新頭殼,2013年11月8日。網址:http://newtalk.tw/news/2013/11/08/41722.html

[8] 張永明,〈德國變性人法案與著名憲法裁判簡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18期,2008年12月25日,頁62至63。中譯裁定請參,張永明譯,外國變性人裁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第12輯,司法院印。

[9] 其實早在2005年行政院已將政院版的難民法草案送交立法院,並列優先法案。今年6月包含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內的多個民間團體,也提出了民間版的難民法草案。諸多立委亦提出了自己的版本,皆已顯見難民法案是極待討論的議題。身為公民,我們呼籲立院應盡速審議通過難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