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同胞向蒙藏委員會陳情

集合時間:二月廿二日(四)10:00am
地點:蒙藏委員會門口 ( 徐州路5號 )
主題:藏族同胞向蒙藏委員會陳情,要求取得合法居留權與身份証\r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
出席者: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劉立恩律師、十三名藏族同胞
流程:1. 10:00am 說明滯台西藏人問題
2. 當事人現身說法
3. 10:20 am 向蒙藏委員會陳情

說明:

「人權國度」再度上演諷刺劇!台灣政府假協助海外華僑來台之名,行製造「人球」之實?!

 去年,無國籍的泰緬地區華裔難民向政府要求身份證,才揭發政府過去鼓勵泰北難民持假護照來台就學就業,導致難民既不能合法居留又無法出境的困境。

然而,無獨有偶,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二年間,中華民國政府之蒙藏委員會駐南印度、北印度及尼泊爾辦事員在當地「宣導」藏人來台就業,允諾日後取得身份證,並協助購得護照。然而這些藏胞入境後,隨即遭取走護照及入出境許可證,並於其後辦理中華民國身份證過程中履遭蒙藏委員會阻撓。

十年來,他們在台灣過著非法工作、非法居留的生活,生病不敢看醫生,不敢戀愛結婚,也回不了家….
  
台灣人權促進會於今天(2/22)陪同十三位「非法」居留台灣的西藏朋友前往蒙藏委員會陳情,深切表達居留台灣的願望,並要求蒙藏委員會兌現十年前的承諾──解決合法身份與居留問題。(參見陳情書)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峰正表示,蒙藏委員會對這些西藏人的困境難辭其咎,也希望新政府對舊政府時代的錯誤能有符合人權觀的解決方法。因為這些原居於印度或尼泊爾的西藏人只有當地國的難民證而無國籍,無法自由離境,蒙藏委員會卻至當地宣導來台,並為其購得假護照,造成這些人既無法合法居留又無法返鄉的處境,所謂的「德政」變成「人權迫害」,因此蒙藏委員會必需負責解決西藏人。此外,當初政府乃將這些西藏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才政策性帶領來台「照顧」,理當保障他們國民應有的權利;既使不將其視為國民,西藏人民是國際所注目與承認的難民,台灣自稱人權國度,若能協助西藏人解決難民困境,將有助於提高台灣的人權形象,而且<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十四條亦強調,難民的各項人權應受保障,台灣在強調加入世界人權體系的同時應要求自己有實際的人權貢獻。

蒙藏委員會由主秘錢世英接受陳情,他強調蒙藏委員會無任何過失,引起在場西藏人激憤,西藏人代表丹陽雅西羅達(JAMYANG YESHI)強調,他們當初確實是未花一分一毫辦理護照,全由蒙藏委員會代辦,還告知到台灣就可以有工作和身份證,他們才會離鄉背井冒險來台,由於非法身份只能在勞動條件的地方,以比一般勞工更便宜的工資打零工,生病也沒錢看醫生,有些人現在也沒錢租房子,只能輪流暫住朋友的地方。

唯一的女姓沙伯特相旦(TSERING DOLMA)則表示,她有三個小孩在尼泊爾,已經十年見不到小孩和丈夫,非常想念他們,希望能儘快取得入出境的自由和居留的合法性。

由於蒙藏委員會錢主秘表示,蒙藏委員會無法保障解決此一問題,但將「盡力協助」,並聯絡入出境管理局,當日下午台灣人權促進會與西藏人代表、以及長期以來義務協助的劉立恩律師將前往入出境管理局協商解決辦法。




致蒙藏委員會陳情書\r

壹、 陳情人:

十三名滯台西藏人:巴拉丹、丹陽雅西羅達、荻烈貢嘉、達哇慈仁、南嘉才巴、奧根拉宗、拿旺扎打、卓美羅桑、吉米卡桑、鄧增拉旺、俄根江村巴登、蘇南札西、沙伯特相旦。

貳、 主旨:

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二年間,經蒙藏委員會駐南印度、北印度及尼泊爾辦事員宣導來台之西藏人士,要求協助取得合法居留權與身份證。

參、 事件說明:

  本案當事人十三人分別出生於印度或尼泊爾,父母皆為西藏流亡到印度或尼泊爾之難民。西藏難民雖經當地政府承認,可取得出生地政府發予的難民證,卻無法取得該國之國籍,故而無法申請該國護照,不得隨意離境。

  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二年間,中華民國政府之蒙藏委員會駐南印度、北印度及尼泊爾辦事員在當地宣導藏人來台就業,意者並可在其協助下購得護照。辦事人員言之鑿鑿地說:「只要你們想到台灣,我們會安排好一切,幫你們辦好護照等相關證件。來台後,政府會幫你們安排工作,而且可以辦理身份證,設籍定居。」就這樣,我們離開父母家人,帶著蒙藏委員會發給的「護照」以及一份中華民國入出境證,懷著對未來生活的夢想來到台灣。

  當時,除了少數人被告知來台係接受職業訓練外,其餘多數人均僅被告以來台後可找到好工作,過更好之生活,並可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

  孰料,來台後,我們一入境,便隨即遭到蒙藏委員會的人員取走護照及入出境許可證,然後被送到勞動條件惡劣的工廠工作,從此展開我們身份不明、出賣廉價勞力的在台生活。在印度或尼泊爾,我們雖然沒有國籍,至少還有難民證,政府也承認我們的合法存在。在台灣,我們依然沒有國籍,甚至淪為沒有身份的非法黑戶;也因為沒有護照,我們也無法返回家人身邊。就這樣,我們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在恐懼與毫無保障的生活中渡過十餘年──沒有合法的工作權,只能打零工渡日;沒有健保,生病也只能咬牙撐過;害怕警察臨檢,難以讓別人了解我們荒謬的遭遇;不敢談戀愛,因為無法做出結婚的承諾。

  一九九五年,曾有相同處境的在台藏人收到內政部要求其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辦理在台定居手續,並獲得身份證。然而,當其他藏人聞風前往入出境管理局要求依樣辦理時,卻遭到蒙藏委員會人員的橫加阻撓。我們不懂,來台前,蒙藏委員會百般誘引與承諾,來台後卻百般阻撓我們合法居留?

肆、陳情訴求:

一、 當事人目前的困境乃蒙藏委員會之過失所致,當初是在蒙藏委員會的宣導與誘引下,同意來台,導致今日進退維谷的處境,蒙藏委員會既然身為肇事者且為藏胞事務之主管機關,自然有責任維護其權益,幫助滯台藏胞取得合法的公民權與身份。

二、我們這些被蒙藏委員會帶來台灣的藏胞,處境與來台的泰北、緬甸孤軍後裔相彷,我們在台灣生活了十幾年,也希望能有尊嚴且合法的繼續在此生活。去年修法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保障了泰國、緬甸、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的居留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應許可其居留。」我們希望政府對於相同遭遇與處境的我們也能同樣專案處理,讓我們合法居留台灣,取得國民應有的身份證與國籍。

三、 追究失職官員:當初蒙藏委員會及駐印度與尼泊爾辦事員為廣徠當地西藏裔難民來台,不擇手段,承諾取得身份證,甚至代為購辦護照;來台後,卻在藏青申請合法居留與國民身份證的過程中,協調各級單位拒絕其申請。希望能嚴懲相關之瀆職官員,以免日後有其他藏人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