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納稅養米蟲,移民署長真好當

吳振吉不適任理由大公開
一、非法採購,強迫全民買單
移民署在尚未正式掛牌營運前,已經先砸下重金三千六百萬,購買二十二套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準備在今年針對所有中國人不論短期觀光或居留,在入境通關之時,都必須接受「按捺指紋、拍攝臉型、掃瞄虹膜」的三合一查驗,再存入資料庫與國內外單位交換情資。(註1)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授權移民署可針對中國短期觀光客按捺指紋,也沒有授權移民署可蒐集中國人臉型與虹膜資料。(註2),甚至可以與國外單位進行情資交換。
移民署未成立,便非法採購,強迫全民買單。
移民署主任何榮村在4月19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即便已購買三合一生物特徵查驗機器,現在及未來將不會採指紋及虹膜,僅取臉型。(註3)如僅取臉型,移民署為何需要購買這麼昂貴三合一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如不僅取臉型特徵,移民署主任何榮村面對媒體跟團體的質疑,企圖以欺瞞方式矇騙台灣民眾又該當何罪?
非法採購,身為前境管局局長與現任移民署署長吳振吉難道不需負起責任?

二、把移工當代罪羔羊,把全民當凱子
移民署以外僑居留證容易遭偽造為由,將換發外僑居留證晶片卡。如要解決外僑居留證容易遭偽造,只需要比照國民身分證加強防偽功能,不需要花費上億元來換發晶片卡。預計整個外僑居片居留證換發初步需上億的經費,移民署先由勞委會的就業安定基金申請一千八百多萬元的經費換發十二萬張晶片卡。移民署預計等7月新卡上路後,再向立法院提出預算。如同購買三合一生物特徵機器一般,同樣是先採購,造成既定事實後,把全民當凱子強迫買單。
移民署勾結人蛇集團危害社會的嚴重程度比以偽造居留證在台灣認真工作的移工們更高;勞委會不檢討外勞制度的缺失導致移工們自行轉換雇主,就業安定基金不拿來解決台灣失業問題,卻一致拿移工當代罪羔羊轉移台灣民眾的不滿。

三、逼立院修法,為移民署違法、非法行徑背書
移民署在沒有法源基礎、未經立院程序通過預算,便已經即採購機器、發包晶片居留證採購案的情況下。正在立院審理中的《出入國籍移民法》中,移民署偷渡與行政院版本及協商時不同的草案條文給予移民署決對權力來蒐集所有外國人、中國人、無國籍人士生物特生資料,一律由移民署決定要蒐集何種生物特徵、要作何使用(註4)。
移民署各種違法、非法行為已經先做,再利用修法時機,要立院為其種種行徑背書。實在是把移民署當愚民署,愚弄移民/工、愚弄台灣民眾也愚弄立院諸公。

四、25個服務中心仍處籌備狀態,未能正常運作
94年11月30日移民署組織條例已由總統公佈實施,就已進入籌備期間。人權團體一再呼籲移民署層級過低將來無法達到協調各部會處理龐大移民/工事宜,無奈吳振吉只求做官。果然在移民署成立後,發生以下狀況,擾民至極:
1. 逾期居留的外勞自首遭移民署與警政署互踢皮球的狀況;
2. 電話無人接聽、櫃臺沒有服務人員;
3. 面對新移民詢問相關法令、制度問題,移民署人員無法回答;
4. 移民居留證時間到期日前至移民署辦理,移民署人員卻以離到期日還有一段時間為由要移民下次再來,導致逾期居留人數被迫增加;
5. 派出所警員拒絕發流動人口聯單。

五、本年度之「移民輔導」預算是鴨蛋,但移民署卻還對外宣稱輔導與查察並重。從其預算編列看出,移民署只是個警察大隊,移民人權只是一張包裝紙。移民署組織法第二條明文規定移民署掌理事項含括「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署長記得編列年終獎金預算,卻忘記編列法令規定應執掌的業務經費。移民署署長吳振吉表示專勤大隊到新移民家庭裡可扮演社工角色,新移民家庭有問題可通報社政單位。但社會工作、輔導專業並非喊喊口號即可,專勤大隊一邊抓新移民把柄,如何一邊做輔導嗎?

六、移民署官員缺乏多元文化與國際觀,捉襟見肘,動輒以夫妻雙方是否有生育兒女作為「假結婚」之評斷標準;或遇見逃家女性,不問對方是否遭受家暴或精神虐待,粗魯判斷對方為性工作者,讓移民女性遭受二次傷害……等等,履見侵害人權案例,是台灣人權倒退之禍首。

七、人員組成有問題,內部管理不當
移民署不僅人員63%是警察轉任,據報導,內政部去年移撥人員之時,警政署將「有風紀問題」的員警拚命往移民署送,並編制在各地專勤隊、服務站裡頭(註5)。事實證明,今年四月份爆發包庇人蛇的專勤隊侯永弘與蔡忠貴,在擔任外事警察時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早就被檢方鎖定。

八、弊案連莊,督導不力
2005年8月、2006年10月移民署的前身入出境管理局多次爆發內部人員勾結人蛇集團,成立移民署後,短短4個月不到時間又爆發遺失重入國證與勾結人蛇集團嚴重缺失(註6)。一個專勤隊的科員就可以索賄、養人蛇來衝業績,前出入境管理局局長、現任移民署署長吳振吉不加強內部管控、人員訓練,根本解決問題,卻提出換發外僑晶片居留證、蒐集生物特徵等行政措施,將移民/工抹黑為問題來源。一個服務站的科員可以遺失重入國證,移民署署長被內政部記過處分,移民署內部卻只以減少人員保管的重入國證數量,並以找不出遺失原因簡單帶過。究竟是找不出遺失原因,還是另有弊端?幾個重大犯罪,人口販運、逼良為娼、壓榨奴工、包庇犯罪、索賄等,只要不危及吳振吉官位、風頭一過移民署一切照舊,不知檢討。

九、移民法草案嚴格的查察,移民/工面談、入境、遣返皆由移民署球員兼裁判,增加不肖人員對新移民上下其手的機會
移民法草案訂定嚴格查察方式,可路上隨意攔檢或至新移民家中查察,移民署人員並可攜帶槍械。持槍帶刀男性居多的專勤大隊進入多半只有婦孺在家的新移民家中查察,依法新移民不得拒絕移民署查察、移民署掌管新移民能否居留大權、現實狀況查察人員持槍帶刀,難保不會有不肖人員利用權力索賄,甚至性侵。法律的刁難及無監督機制,讓新移民容易成為不肖移民署人員剝削、侵害對象,也讓不肖人員有更多與人蛇勾結講價的籌碼。
人權團體一再呼籲應成立申訴委員會或有聽證程序,讓新移民家庭在不服移民署行政裁定時有申訴管道。移民署卻一再拒絕,令人質疑移民署訂定嚴苛法令,又不敢接受社會公評的真正原因?

十、胡亂解釋法令,刁難移民家庭
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證需提出財力證明,移民署卻處處刁難,要求移民家庭如提存款證明,其金額一年不能動用,或見金融機構分行片面要求存款30天才開財力證明。

十一、內政部命令,卻無法執行
柬埔寨配偶歸化國籍一事,2007年3月29日內政部已公告「2007/3/31以前跟台灣人結婚的柬埔寨女性,不需要檢附『放棄國籍』證明,即可辦理台灣身份證。」。已經過了近兩個月,柬埔寨姊妹們前往移民署辦理,卻遭到辦事人員不知如何辦理而打回票。

備註
註1:新聞來源2007/1/1中國時報〈移民署新措施 大陸客來台 通關辨臉伺候〉
註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註3:新聞來源2007/4/19聯合報〈機場生物辨識 七月啟用〉
註4:未經協商,移民署卻私自修改第八十二條草案條文後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協商版本』送入立院內政委員會中。
移民署擅自修改草案第八十二條條文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可運用生物特徵辯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 未滿十四歲。
二、 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
三、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者。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辯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入國(境)。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辦法,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定之。」
註5:新聞來源2007/4/14中國時報〈接收警署莠員 移民署先天不良〉
註6:2005/8/3日中央社〈南臺員警掛鉤人蛇檢調大搜索〉、2006/10/27日中央社〈境管人員與人蛇掛鉤 掩護大陸女子來台賣淫〉、2007/3/28中央社〈遺失200張許可證 移民署長吳振吉將遭嚴懲〉、2007/4/14中國時報〈索賄、縱放 移民署11官員包庇人蛇〉


主辦單位: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
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外籍新娘成長關懷協會、兩岸家庭關懷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依筆劃排序):
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左正東助理教授、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陳宜倩助理教授、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副教授、台大社會系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藍佩嘉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助理教授、賴芳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