箝制外勞人權的錢流管理系統

吳佳珮

目前,行政院勞委會宣布將推行「外勞錢流管理系統」,聲稱這套系統將可一併解決雇主積欠工資、仲介超收仲介費、防止外勞逃跑、避免外勞增加台灣社會負擔等問題。事實上,此系統不僅侵害外勞人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多項現行法規,更無法解決上述問題。

勞委會草案中所稱“外勞”定義不明,細究上下文,疑特指“藍領外籍勞工”。然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勞委會應說明該系統限制錢流的對象,若特指藍領外籍勞工,則應證明對於白領與藍領外籍勞工之差別待遇確有正當理由,而非基於種族與階級歧視。

勞委會這套系統要求外勞入境台灣前,就得申請一個經該會認可的銀行帳戶,一旦選定就不能變更。台灣雇主必須將薪資匯入此帳戶,仲介費也必須從此帳戶匯出,銀行必須向勞委會定期傳送此帳戶的異常情況。第一年每個月外勞帳戶須提存三千元為『不可支用儲金』,以便支付此外勞的醫藥費、喪葬費、離境等費用。換言之,外勞在台薪資存款將有一筆錢是看得到卻不能自由運用的,個人金融行為甚且受到嚴密監視。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另外,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除非有法院裁定或其他法律規定,銀行不得接受第三人停止給付存款,對於顧客的資料應保守秘密。因此,系統中規定建立『不可支用儲金』、要求銀行傳送帳戶異常情況至勞委會,皆屬違法,且侵犯外勞的財產權與隱私權。近日話題女王許純美才因扣留外勞薪資及護照而遭北市勞工局處以罰鍰,全國勞工事務最高主管機關卻要建立此一錢流管理系統,不但帶頭違法,還要求銀行違法配合之,實在令人費解!

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所採取的方式應有助目的之達成、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該損害不得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始符合比例原則。此一系統能否達到勞委會所宣稱的1.維護外勞的權益;2.避免外勞造成社會負擔;3.杜絕非法仲介及個人違規營業;4.有效管理外勞的目的,實在令人質疑。即便勞委會藉此系統得知雇主積欠薪資,外勞仍必須經由漫長的協商、訴訟等過程取回欠款。筆者建議,假使這套「錢流管理系統」真能達到勞委會所稱的目的之一:透過追蹤外勞薪資以解決積欠薪資問題,維護外勞工作權益。那麼這套系統便應推行全國,所有台灣勞工薪資帳戶也由勞委會追蹤,台灣便不會再有惡性關廠後勞工無法領到薪資的情事!

此外,錢流管理系統根本不能杜絕超收仲介費用問題。不良仲介業者大可一面從前述帳戶扣取『合理』仲介費;另一方面要求外勞以現金給付『超收的』仲介費。

再說,外勞在台灣按月繳交勞保費、健保費,他們在台灣遭受工作傷害、職業病甚至喪葬費用本來就可由勞保支付,毋須另外建立「不可支用儲金」因應之。勞委會在草案中指出建立該儲金是避免處理外勞工傷、死亡或遣送造成社會負擔,但台灣從國外引進健康的勞動力從事各項建設,促進產業發展,怎能在「使用過後」,讓勞工病了、殘了、死了,還背負造成台灣社會負擔的罪名?這其實暴露出勞委會只偏重勞工管理效率,卻忘了自己也是保護勞工權利最高權責機關的問題。

筆者認為,勞委會「外勞錢流管理系統」唯一目的是掌控外勞行蹤、杜絕外勞逃跑。勞委會應正視外勞逃跑的原因(如:工時太長、工作量太大、勞動條件太差……),提出解決之道,而非大費周章,甘冒帶頭違法違憲之險,建立一套?難達到所稱之目的,又充滿侵害人權嫌疑的系統。

原文刊登於中國時報2004.07.31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