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版難民法草案修正總說明

        我國政府在2009年總統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也通過了施行法。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有關第七條禁止酷刑的條文即指出締約國不得透過驅逐手段使個人回到可能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國家。根據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所發表第59號結論意見也指出因為臺灣現有法律中並沒有明定「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因此專家建議臺灣應儘速通過難民法,法案應包括與《日內瓦難民公約》第3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以及《反酷刑公約》第3條相符的「不遣返原則」。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國內外民間社團曾對目前行政院版《難民法草案》提出民間意見書[1],我們肯定行政院提出草案並列為優先法案的作法,我們也願意盡所能與政府合作以確保對於難民及無國籍人士所提供的保護,是建立在公正、有效且適當及周全的法令架構下。因此我們進一步對於目前行政院版《難民法草案》提出以下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