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新聞稿】政府自打嘴巴 柬國禁婚硬要證明 台柬家庭無緣團聚?

 

 

【記者會新聞稿】政府自打嘴巴 柬國禁婚硬要證明 台柬家庭無緣團聚?

 
記者會新聞稿
 
政府自打嘴巴 柬國禁婚硬要證明
台柬家庭無緣團聚?
蕭美琴立法委員辦公室、田秋堇立法委員辦公室、南洋台灣姊妹會、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13/1/31
 
「婚姻自由」原本是件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也是國家應當保障人民行使的基本權利。然而,對台灣與柬埔寨移民家庭而言,卻不是這麼一回事。無論在台灣或是柬埔寨,有多對台柬家庭受限於兩國政府規定,柬埔寨配偶難以合法在台居留,連「團聚」這麼卑微的夢想,都很難達成。
 
明知柬國禁婚  台灣政府卻硬要證明
 
台灣政府以防範「假結婚」之名,針對柬埔寨等特定國家人民與台灣人結婚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已經構成制度性差別待遇。以台灣人和美國人結婚為例,只要檢附美國配偶的「單身證明」與「良民證」,無須出境面談就可以在台灣直接登記結婚。但是,如果台灣人和柬埔寨人結婚,兩人則需要去到柬埔寨當地,申請柬埔寨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而由於台灣在柬埔寨並無駐外單位,因此必須到越南「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結婚面談,面談通過後,駐外單位才會驗證兩人結婚文件,核發柬埔寨配偶來台簽證。
 
不過是結個婚,流程卻如此繁複,對台柬家庭來說,好比「過五關斬六將」,重重難關考驗兩人感情。加上兩國政策限制,台柬婚姻家庭團圓的難度越來越高。據查證,柬埔寨政府已經宣布禁止柬埔寨人與台灣人通婚,因此柬埔寨政府拒絕核發台柬婚姻「結婚證書」(請見以下公文節錄)。
 
 
 

(公文一:外交部函-部授領三字第1015132915號)
 
 
(公文二:外交部函-外授領三字第1015137255號)
 
奇怪的是,台灣政府明明知道這種狀況,外交部仍然要求台柬配偶必須檢附柬埔寨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才能申請「結婚面談」(請見下表),導致台柬家庭若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流程,根本無緣團聚生活!
 
編號
程序
應   備   文   件
說  明  事  項
國人與柬埔寨籍配偶在當地完成結婚登 記
柬埔寨結婚證書必須經柬國外交部翻譯為英文暨經其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驗證。
國人申請驗證結婚文件,如實際目的與事實不符,倘有觸犯我國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處以罰金;倘其申請目的涉及假結婚、販賣人口、仲介赴台工作情事,中華民國政府均將依法追訴。
 
 
 
(表一:「國人之柬籍配偶依親簽證面談手續」,公布單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2013/1/29下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tecohcm.org.vn/linwu.php?cid=16「柬埔寨婚姻面談作業流程」)
 
政府僅就個案施予小惠  不願檢討制度問題
 
台灣男性杜先生與柬埔寨女性慧小姐,為了結婚、一家能在台團聚生活,奔走台灣、柬埔寨、越南三地多次,耗費許多時間與金錢。杜先生原本穩定的工作丟了不說,兩人苦心努力多年,孩子生了一個,慧小姐肚子又懷了一個,最後仍然卡在「無法提出柬埔寨結婚證書」,四處求助無門。慧小姐以探親名義短暫停留台灣的期間,向南洋台灣姊妹會(以下簡稱:姊妹會)求助,透過陳情與田秋堇立委辦理跨部門協調會議,促使杜先生與慧小姐直接在台登記結婚。慧小姐去年順利產下一子,並在相關單位的協助下,取得台灣居留證,一家總算安穩。
 
當時姊妹會曾要求台灣政府相關單位應全面檢討相關制度,針對柬埔寨特殊狀況特別處置,才能維護家庭團聚權益以及台灣兒童的最大利益,否則,找到團體與立委協助的個案可能解套,但是沒有管道資源的家庭難道活該倒楣?但是,至今卻仍不見台灣政府進行改善。
 
目前又有兩個移民家庭(賴先生與小玲、王先生與高小姐)向姊妹會求助:柬埔寨女性小玲與高小姐之前都有一段不幸的婚姻,兩人後來認識目前的伴侶。雖然小玲和賴先生已有一個可愛的女兒,高小姐也已懷有王先生的孩子,但礙於台柬兩國規定,小玲和高小姊遲遲不敢回柬埔寨辦理結婚流程,深怕一旦出境,就沒有辦法再來台灣,夫妻親子情份從此緣斷。迫不得已,小玲和高小姐選擇在台灣「逾期居留」,淪為黑戶,過著提心吊膽、毫無保障的生活。
 
姊妹會協助賴先生與小玲向台灣政府陳情,個案結果未明,但是關於制度檢討,我們收到外交部回覆,稱:「無法受理相關之文件驗證申請」(請見以下公文節錄):
 
(公文三:外交部函-外授領二字第1015148517號)
 
姊妹會等民間團體無法認同這樣的處理方式,台灣相關部門不願就制度加以檢討改善,而是直接關起門來拒絕受理。即使賴先生與小玲的個案可能因為提出陳情獲得協助,但是,將來可能仍然會有更多台柬婚姻遭遇類似困境。
 
懇請台灣政府正視移民家庭團聚權益
 
因此我們提出三點訴求:
 
一、針對目前在台的柬埔寨人士,若有足以證明其為單身的文件(例如:「入出境證明書」、「婚姻狀態具結文」),應有權與台灣人在台登記結婚。(說明:已在台的柬埔寨人士回柬埔寨申請文件過程艱辛,且恐有無法再度入台之虞,建議針對入台原因為「依親」的婚姻移民,其離婚後若未出境,依現行規範自然難以再婚,則「入出境證明書」可以作為單身證明文件。)
二、針對其他柬埔寨人士,外館與相關單位應檢討文件驗證、簽證核發、境外面談相關流程,設置針對柬埔寨特殊狀況的處理辦法,使柬埔寨婚姻移民可以來台與家人團聚(例如:柬配檢附「婚姻狀態具結文」或其他文件,可替代柬埔寨結婚證書,完成在台結婚登記後,柬配再循一般依親程序入台與居留)。
三、針對目前難解個案,懇請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台灣政府已經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明文保障家庭團聚權益,且「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內國法效力,甚至高於一般法律。而「公政公約」第13條、第23條、以及「經社文公約」第10條在在強調國家對家庭權利的保護,但是身為締約國的台灣政府,卻一再透過制度安排,苛刻對待來自東南亞國家的婚姻移民,而針對柬埔寨特殊狀況的處理方式,竟為「不再受理相關申請」,讓人不禁懷疑「人權治國」、「兩公約」究竟是否僅是政治口號?
 
二月即將來台審查台灣人權狀況與國家報告的10位國際專家,日前公布「議題清單」,要求台灣政府限期提出書面回覆,其中「經社文公約」第30個議題直接問台灣政府:「嫁給台灣男性之女性外籍配偶處境如何?台灣有哪些法律、政策和計畫以保障他們的平等權利?」根據公約規定,我們不相信台灣政府對移民家庭團聚權的侵害,可以通過國際專家的審查。懇請政府相關單位別再冥頑不靈,正視移民家庭團聚權益!
 
 
記者會時間/地點:2013年1月31日(禮拜四)上午10:00 / 立法院中興大樓106會議室
記者會主持人:吳佳臻(南洋台灣姊妹會議題委員會委員)
記者會出席來賓
蕭美琴(立法委員)
田秋堇(立法委員)
杜先生、小玲(個案代表)
李丹鳳(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陳瑞榆(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代表
內政部戶政司代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新聞聯絡人:南洋台灣姊妹會 鄭詩穎  (02)29210565/ 092647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