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4月23日,王信福與相關併案共37案將於憲法法庭就「死刑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這是憲法訴訟新制以來第一次直接針對死刑是否違反生命權、人權進行的憲法訴訟聲請。本案的爭點聚焦在死刑是否與憲法以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保障的生命權、免於酷刑與人性尊嚴抵觸?若死刑合憲,在死刑的適用犯罪類型、被告範圍以及配套措施上是否尚有違憲或猶待釋疑之處?
作為刑罰裡最嚴峻的手段,死刑是國家合法剝奪人民生命的唯一手段,因此亦最需要審慎檢討犯罪類型、適用對象和救濟措施。隨著國際人權意識提升、兩公約國內法化,死刑的存在也不斷與人權價值、憲法與國際法的內涵產生衝突。
在臺灣,生命權的保障主要以憲法第15條中「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涵蓋,2009年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促使兩公約正式國內法化,厚植了台灣對生命權保障的內涵,限制國家不得任意剝奪生命,並嚴格規範死刑執行對象。隨著國際人權動態逐步廢除死刑,2018年所發佈的第36號意見則進一步擴充對生命權的保障,並且嚴格限縮死刑適用範圍。2013、2017、2022年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中再三檢討臺灣對廢除死刑工作的停滯,顯示死刑的討論不僅是針對犯罪個案的刑罰,更大涉及一個國家對人權的想像與保障。
死刑是一種針對嚴重犯罪的懲罰,而同時也連結犯罪矯正與防治、犯罪被害人保護等政策,除了加害者的以命償命之外,如何預防類似案件不再發生,以及國家與整體社會如何提供被害人家屬經濟、身心層面的援助,都是值得討論與重視的面向。死刑的討論是如此困難,以致我們時常落入「存」/「廢」的二元陷阱中,因此在本次憲法訴訟案之前,我們邀請台權會執委周宇修律師,以及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進行對談,與您一起看見在刑罰的之上,國際公約、人權趨勢和國家權責之間的複雜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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