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將一個人的臉置換到他人的影片上已不是困難之事。透過電腦程式或是手機APP,每個人都能將各種影片幻化自如。然而,這樣的「方便」也讓新興犯罪更加盛行;像是台灣Youtuber小玉將女性名人換臉製成色情影像並加以販售,凸顯出數位性別暴力的類型已經從實際拍攝進化到可以使用科技輕鬆生成。
這類犯罪行為目前僅適用罪刑較輕的「加重誹謗罪」或是「散播猥褻物罪」。對此,許多團體呼籲應當修法,或是制定專法來處罰此類犯罪,並且加強被害人保護,如在訴訟文書上使用代號取代被害人姓名、隱匿被害人的身分資料、不公開審理、禁止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等等。而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審查通過《刑法》修正案並送入黨團協商,當中已有共識決定將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這些新型態的犯罪,時常使用點對點通訊程式如Telegram,由於其隱蔽性佳且不易追蹤,便成了犯罪者最好的溫床。因此,有人主張政府應通過《科技偵查法》,賦予檢警使用科技偵查工具的權限。然而《科偵法》草案當中涉及的GPS追蹤器、M化車、設備端通訊監察(以侵入駭客行為,如:「植入木馬程式」方式,監看通訊軟體)等手段,可能對個人隱私權帶來高度隱憂。如何拿捏犯罪偵查必要手段,以及人民隱私權保障之間的界線,成為此草案的爭議課題。
本次講座我們邀請了長期關注深偽(Deepfake)犯罪的鄭子薇檢察官,講述目前台灣該犯罪類型的樣態,以及法制上的缺口;同時,也由台權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介紹《科偵法》草案的偵查方式,以及可能侵害隱私權的方式。我們希望藉由此次講座,找出犯罪偵查手段與維護人權的平衡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