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問與答

本文出自國際特赦組織網站,原為英文。此處編者重新排序及作重點摘錄。



1、為何反對死刑?



死刑不僅否定人權的存在,更是政府藉正義之名進行計畫性殺人的工具。死刑也同時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宣示之生命權,它是一種極度殘酷、不人道而且可恥的懲罰方式。
任何形式的凌虐或是酷刑都不該被合理化,而死刑的執行正如同凌虐,造成囚犯肉體及精神極嚴重的狀況。我們無法量化一個人被殺害時肉體上的疼痛,更無法想見他透過國家來預知死亡時的精神折磨。



死刑本身充滿了歧視,尤其是針對窮困、弱勢或是特定的種族宗教族群,死刑被濫用和執行的情況不勝枚舉。死刑合理化了國家無法彌補的暴力行為,而且終究必然會殃及無辜的受害者。若是司法體制有漏洞,更是無法避免無辜受害者遭到處決的風險。



2 、反對死刑代表不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



反對死刑,但並非企圖減低或認同死刑犯的罪行。身為一個關切人權受害者的機構,國際特赦組織對被害者及其家屬致上最誠摯的關心。但是,死刑本身的殘酷性,違反了現代文明行為的規範,而且是對犯罪行為不當的反應。



3、死刑是否被政府用來壓迫反對的聲音?



長期以來,死刑被當作是一種政治壓迫的工具,用來永久消滅反對者的聲音或剔除所謂的「政治麻煩人物」。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在不公平的審判中被判處死刑。



正因為這種無可挽回的特性使得死刑輕易地淪為壓迫的工具,數以千計的受害者被舊有政權處死,卻在新的政權上台之後發現他們其實是無辜的。只要死刑仍被視為作合法的懲罰,它就有可能因為政治因素而被誤用。唯有廢除才能確保死刑永遠不會遭到政治勢力濫用。



4、「死刑是國家對抗犯罪的一項重要工具」?



科學研究指出,死刑相較於其他刑罰無法更有效地抑制犯罪。聯合國於1996更新的一份死刑與謀殺率的相關性研究總結:「本研究無法提出科學證據證明處決犯人比終身監禁更有遏阻的效果。現有的證據,就整體而言,仍無法證實死刑可抑制犯罪的假設。」
大多數人誤以為犯下謀殺案的罪犯都經過審慎計畫。事實上,這些人通常是在情緒超越理智或是受到藥物、酒精的影響下做出錯誤的決定。有些人精神狀態非常不穩定,甚至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對於死刑的恐懼並沒有阻止這些罪行發生。預謀犯罪的人甚至有可能無視於被逮捕的風險而持續犯罪。遏止罪行最主要的關鍵在於增加罪犯被監禁、逮捕和定罪的機率。
既然沒有事實能夠證明死刑遏阻犯罪的功效,若政府仍以死刑有效的錯誤假設為前提,必然導致政策徒勞無功並有被濫用的危險。死刑是嚴重的懲罰,但無法嚇組犯罪。



5、以處決的方式來防止囚犯重蹈覆轍是必要的?



不同於監禁,當司法出現錯誤時,死刑否定了囚犯平反的機會。死刑可能處決了無辜的人。死刑無法防止無辜的人再次犯罪,因為他們一開始就沒有犯罪。另外,也不可能得知那些已經被執行死刑的人是否可能重蹈他們犯下的罪行。死刑剝奪囚犯的生命去預防假設未知的犯罪;死刑否定了鼓勵囚犯改過向善的原則。 
有人爭論單單只有監禁無法防止犯人在獲得自由之後再次犯罪,但問題的答案應是在於檢視假釋制度並思考如何才能夠防止罪犯故態復萌。



6、當一個人奪去另一個人的性命時,他/她應該被處死?



執行死刑無法譴責殺戮。國家如此之舉,只是罪犯將暴力施於受害者的反射。除此之外,刑法體制皆有可能被歧視和錯誤左右,沒有任何一個體制能夠絕對公正、一致而且毫無破綻地決定個人的存亡。權宜之計、任意的決定,甚至是普遍的大眾觀點,都會影響罪犯從被逮捕到最後一刻,請求特赦的程序和決定。



人權的核心價值在於,無論階級、種族、信仰或國籍,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個人的人權不可因其犯下的罪行而被剝奪。最邪惡與最善良的人皆受到人權的保護,它保護所有人。它保護我們以防我們自己的侵害。



實際經驗顯示,無論什麼時候執行死刑難免都會有不公平的情況發生,有人不幸被處決卻也有人倖免於難。遭到處決的不見得都是窮凶極惡的罪犯,不少人只是因為請不起厲害的律師幫他們辯護或是不巧碰上了較嚴厲的檢察官或法官。



7、我們需要死刑來終止恐怖行動和政治暴力等行為?



專家指出,死刑的執行並不會減少暴力行為,相反地,會使其增加。被處決的人會被視為殉道者,其精神則成為恐怖組織的號召力量。對於那些願意為了信仰犧牲性命的男男女女而言-如自殺炸彈客-執行死刑不但無法改變他們的信念,反而加強了恐怖行為的動機。武裝反對組織也用國家可處死刑作為報復的正當化藉口,使得暴力惡性循環不斷持續。



8、長期或終身監禁犯人比直接處決他們更殘酷?



只要囚犯還活著,他們就有改過向善的希望。再者,如果隨後囚犯被證實是無辜的,他們也有被赦免的機會。死刑剝奪了司法彌補錯誤的可能性以及罪犯悔改的機會。死刑,就形式上而言,是一種非常獨特的懲罰方式。它跟一般監禁最大的不同在於:死刑本質上的殘酷性,死囚必須活在恐懼之中-通常長達數年-等待已知的死亡到來。



9、「停止死刑」不過是西方國家變相地「將其價值觀強加於他人身上」?



我們相信不同的看法將有助於我們增加對人權的瞭解。同時,我們也認為人權是全世界共通、不可分割、互助的。儘管人權意識在西方背景下較多發展,但其內容並不僅限於西方思想,而是集各種文化傳統之大成,且由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共同認可、遵守。



10、如果國家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要奪取個人的性命呢?



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官員可以合理地為求保衛自身安全而犧牲他人性命,例如國家處於戰爭時刻(對外戰爭或內戰)或是執法人員必須馬上行動以拯救自己或他人性命。但即便在如此危急的情況下,致命武力的使用還是需要受到國際間合法保護措施的規範,以免遭到濫用。此種形式的武力旨在反制他人使用暴力可能造成的傷害。但實際上,死刑不是因生命受到威脅而產生的自我防衛行為;死刑是預謀性地殺害一個原本可以人道方式懲處的囚犯。



11、政府如何能夠廢除死刑,當絕大多數的民意仍支持死刑?



看似強烈支持死刑的民意背後其實複雜又缺乏事實基礎。民眾如果能被告知死刑執行的完整狀況,很多人或許會願意支接受廢除死刑。一般針對大眾所做的死刑意見調查通常過於簡化民眾的意見、並忽略民眾對國內的犯罪情況、起因和打擊犯罪方式是否有正確理解。
大眾意見的形成多半是透過教育和道德規範,政府應以人權概念及犯罪政策領導民意。



無論是刑求一個惡名昭彰的罪犯或是迫害某個不受歡迎的民族少數,政府都無法以民意支持為理由將此一行為合理化。奴隸制度在歷史上曾經合法而且為大眾所接受,但奴隸制度能夠廢除仍是透過少數反對者多年來的努力才得以成功。



12、毒液注射是最不痛也是最人道的殺人方式?



根據1998年2月10日第一次於瓜地馬拉進行的毒液注射處決案件,執行注射的人員因為過於緊張(據傳是受到死囚妻兒在旁的啜泣聲所影響),花了很多時間才將輸送毒液的管線安裝好。行刑過程又因為斷電使得受刑人經歷了18分鐘的痛楚才死亡。整個過程被國家電視台以現場轉播方式播出。在美國,數位受刑人無法順利以毒液注射處決,原因在於他們長期施打毒品以致於血管出現問題而無法接受注射。



毒液注射確實可以避免許多其他處決方式會引起的負面效果,例如:截肢、失血、電刑會產生的血肉燒焦的味道、毒氣或絞刑過程中令人難受的景象/聲音、受刑人無法克制地排便和尿失禁等。基於上述理由,毒液注射對於行刑人來說較為容易。但是,毒液注射卻會使得更多人成為國家殺人共犯、破壞醫療道德。



所謂的人道處決方式並不存在,死刑的過程不只是刑犯從囚房裡走到死亡。從被宣判死刑的那一刻起,死亡的恐懼就不斷地存在於受刑人的意識中。 所謂「人道」的殺人方式不過是在為行刑人尋找一個較為舒適的行刑方式、為政府掛上人道的美名以及以大眾之名行殺人之實罷了。




13、國際法對於死刑的論述? 




鑒於二次世界大戰中國家之間的殘酷蠻橫行為,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承認人人皆有生命權,並聲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從國際特赦組織的觀點來看,死刑已違反上述權利。



其他國際及地區為廢除死刑所簽訂的條約更展現了國際間對死刑廢除的支持: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旨在廢除死刑,於1989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規定完全廢除死刑,但准許政黨在簽署協議時保留戰爭時恢復死刑的權利。



◆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與廢除死刑相關,1982年歐洲協會決議通過,規定平時廢除死刑,但政黨得於戰爭或有戰爭的威脅時恢復死刑。



◆美洲廢除死刑人權公約,1990年美洲國家組織決議通過,規定完全廢除死刑,但准許政黨在簽署協議時,保留戰爭時恢復死刑的權利。



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庭條約規定,即使是面臨極度嚴重的罪行,例如種族屠殺、暴力衝突等,法庭仍不得判處被告死刑。同樣的,在1993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人道罪犯國際法庭和1994年成立的盧安達人道罪犯國際法庭中,聯合國安理會也排除對這些罪犯處以死刑。



14、廢除死刑之戰勝利的象徵為何?



在上一個世紀轉換之際,只有三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如今,世界上超過半數的國家已經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而在過去十年中,每年平均超過三個國家廢除死刑,或從平時廢除死刑轉為全面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的趨勢顯示,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比起國家以正義之名進行預謀殺人,確實是有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方式。數個組織已經發起請願,希望全世界能夠廢除死刑。國際特赦組織也參與了聖吉萊斯社區(Community of Sant’Egidio,一個位於羅馬的組織,以救助窮人為任務),共同推動廢除死刑的請願。有超過兩百萬人簽署。



2000年在羅馬競技場(Colosseum in Rome)舉行的點燈活動顯示有越來越多人支持廢除死刑,當世界上任何國家停止死刑執行或廢除死刑時,競技場上就會連續點燈兩晚。




(童楚楚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