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內政部以不明標準與程序駁回庇護請求:台權會駁斥移民署混淆視聽的辯詞
針對移民署於4月30日回應本會當日記者會內容,其聲明中多處與事實不符、甚至混淆視聽之說法,本會提出以下三點回應:
▋一、漏洞百出的現行政策,卻歸咎尋求庇護者:移民署不檢討現行政策沒有公開說明庇護申請管道,亦沒有保障人民在申請期間的居留地位,竟倒果為因地歸咎尋求庇護人逾期停留與非法工作。
移民署辯稱尋求庇護人多已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被查獲後才提出陳情,不應受保護:
然而,當今台灣根本沒有可供外國人及時尋求庇護、不致落入逾期停留與未經許可工作處境的機制。2023年前內政部移民署沒有停居留證件供尋求庇護人申請。2023年至今,內政部移民署不公開以庇護事由申請臨時外僑登記證的程序,沒有申請表或申請系統。不要說有庇護需求的外國人,也不要說一般人民不會知道怎麼尋求庇護,連許多移民署第一線的人員也不清楚臨時外僑登記證的申請要件,甚至拒絕受理當事人自行提出的庇護申請。
有鑑於此,許多需受保護的外國人因不知道如何請求庇護,待到逾期後被移民署拘禁於外國人收容所等待被驅逐時,才因輾轉向人權團體求救,得以在人權團體的協助下獲得移民署受理其庇護請求。
▋二、國際法上的不遣返與難民保護範圍包含逾期停留的移民。
移民署辯稱外部專家學者認為陳情人多已逾期停留或非法工作被查獲後才提出陳情,不符國際上認定需受保護者之判斷原則。
然而,有關不遣返與難民保護的國際法,並沒有限定於有居留許可的外國人。相反地,國際移民組織的指導文件與相關法學文獻反而特別強調不可以將逾期停留者排除於不遣返與難民保護的範圍。根據國際移民組織(IOM)發布的指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Information Note on 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提及,作為嚴重人權侵犯行為的防線,禁止遣返原則適用於受一國管轄的「每個人」,包括所有移民,無論其停居留地位,也無論其是以正規或非正規方式入境。
▋三、移民署混淆視聽,以錯誤事實辯稱尋求庇護者「往返母國」:所有在庇護請求被駁回後提起訴願的緬甸籍尋求庇護人,自在台灣尋求庇護後至今沒有出境,更別說返回緬甸。
移民署辯稱在台尋求庇護的緬甸人有「多次往返母國之紀錄 」,與事實不符:
事實上,所有在庇護請求被駁回後提起訴願的緬甸籍尋求庇護人,自從在台灣尋求庇護後至今沒有出境,更別說返回緬甸。部分訴願人是本國籍人士的親屬,過去在有受庇護的需求以前,曾有往返台緬的紀錄,但那是在緬甸局勢惡化、或個人尚未面臨迫害風險而有庇護需求之前。至於被移民署以限期離境或強制驅逐處分遣返的尋求庇護人,根本不該稱往返母國,而是被迫離境。
少數還沒有被駁回的人在等待庇護決定期間離境,但都不是因為他們回緬甸沒有危險。有緬甸人在漫長的等待期間另有可申請其他簽證型態的事由,而去泰國轉換簽證再入境台灣的,有因為受傷患病但沒有健保付不起台灣的醫藥費不得不回去緬甸的,也有因為至親重病需要有人照顧的。
▋移民署拒答改革建議、反發誤導資訊,台權會重申要求說明庇護審查機制
針對內政部拒絕正面回應二十餘個民間團體聯合提出、關於政府處理尋求庇護案件缺失的具體改革建議,反而向公眾發布誤導性資訊為其施政辯護,台權會深表遺憾。本會除重申4月23日聯合聲明所提出之訴求外,並要求內政部向當事人與台灣社會說明:移民署新聞稿中所稱「三階段審查」所諮詢之外部專家名單與其專業背景,以及其是以何項判斷依準建議內政部作成不予庇護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