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的大魔獸--航空城公司

文/王寶萱(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

桃園航空城公司究竟是制度裡的魔鬼?還是真為公益所設立的公營公司?全國僅以一家,得以人民納稅會、公有資產直接投資,卻又容許公司私有化可能的大魔獸,假公益之名動用公權力坐享徵收民地之利,卻再遁入私經濟裡規避監督,急需要全國人民一起來把關。

繼25日錢建榮法官為文揪出航空城公司這隻魔鬼,桃縣府隔日立刻發文「駁斥」,整個駁斥文卻透露出該公司更多問題。

吳縣長急於撇清,指出「該公司組織條例是前任議會時通過,與他無關」,顯然未虛心理解人民的擔憂。航空城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固然是在吳志揚出任縣長前通過,然而該公司變成「制度裡的魔鬼」,卻是在2011年1月18日縣長在任時組織自治條例修法之後,當時修法有兩個重點:1、移除原本得由行政院指派董監事三人 的條文,讓桃縣府得全權掌握航空城公司,不受中央監督;更重要的是2、將原本僅能在「成立時」由兩個工業區「基金」投資的限制,放寬為在任何時刻可以「公務預算、基金、或資產等」投資該公司,大開方便之門,導致該公司逃脫了《預算法》要求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投資」的規定,而規避實質監督。

如此修法大開方便之門,創造出這個紊亂政府體制,公權力遁入私經濟規避公法原則的大魔獸,人民難道不能提出質疑並要求監督嗎?

桃園航空城總經理、工商發展局副局長王允宸的發言,更讓人對該團隊的能力存疑,航空城公司的問題從來不在於進行土地徵收業務,也如王副局長所言,公司業務並 不包含航空城的土地徵收。該公司的主要業務在於航空城計畫徵收過來的土地之「開發與招商業務」,包含資產的營運管理。事實上,航空城公司最大的問題正在於不需要處理土地徵收業務,不需負擔約1700億的徵收成本,卻可能坐享徵收後至少600公頃配餘地(扣除發還給地主部分)所可能衍生的利益。

這1700億的區段徵收經費,縣府將透過平均地權基金以人民的信用向銀行貸款取得,但土地取得後縣府卻打算「委由」航空城公司負責招商管理,後續利潤將落於 何處?獲利之後的轉投資亦由縣府完全掌控,會否再發生公報私帳或投資家族企業疑雲也讓人擔心。該公司成立至今,沒有任何具體成效,但縣府除了直接投資5億 元資金之外,在條例放寬後,又移轉了1億八千多萬元資產「桃園北區綜合展示館」至航空城公司名下,未來會不會再將航空城計畫徵收而來的土地也移轉至此公司?縣府是否願意出面承諾?為何航空城公司的設置不用比照隔壁的國營機場公司,明文限定僅能「由政府獨資經營」,反而容許私有化空間?王副局長發言未能澄清上述疑點,也令人遺憾。

最荒謬的是在文末,還祭出法官的「不語守則」,試圖暗示錢法官應噤聲。而縣府新聞處長朱康震更向媒體表示以法官名義於「選前」四天公然在媒體投書並不妥適的說辭。桃縣府豢養如此一隻破壞政府體制、公法遁入私法的大魔獸,身為公法專家的法官點出事實讓選民來檢驗,實在難以理解其不妥適之處何在?

反觀縣府在選前四天,釋出「航空城捷運線已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且可以立即著手發包開工」的新聞稿,造成航空概念股飆漲的情事,然而,實際查訪國發會網站,卻完全找不到此案已通過審查的相關公告,本案亦尚未獲得行政院核定,該捷運線有五個站體,土地均座落於航空城計畫中,但土地徵收程序審查都尚未開始,何來可以發包開工之說?作為地方政府,如此濫用行政權混淆視聽,又是否妥適?這才是桃園縣政府需要出面具體澄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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