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拿來,捺指紋免談!

林俊言
2001.07.24

朋友問我,為什麼日前他去補領身份證時戶政機關說一定要強捺指紋,否則不給補發,但是,先前請領身份證時卻不用?

我楞了一下,嗯!讀法律又主修公法,自己翻法條研究一下。戶籍法第8條規定,請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存錄,不然戶政機關得不發給。看樣子,行政機關是真的在「依法行政」!但是,想起曾研讀過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的規定,第7條表示,只能在有特定目的的前提下,且A.該事項是公務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或B.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C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二者缺一不可,行政機關才可以搜集個人資料。為了戶籍的登記(戶籍法第1條、立法目的)或辨識身份(戶籍法第8條),行政機關就可以蒐集個人唯一無二之生物特徵的指紋-個資法第3條的個人資料-,好像又沒那麼必要:若說是後法(戶籍法第8條)推翻前法(個資法第7條),很奇怪的是,前法明顯是較後法而言,保護人民權利(人格權、隱私權等)較周密的法律,後法怎麼推翻前法呢?為了辨識我是誰,不限於透過指紋這個生物性特徵吧!我都作了出生登記,親朋好友雖不能隨傳隨到,至少都知道我是誰,也可以證明,為什麼還要捺指紋才可補領身份證呢?

問在戶政事務所工作的朋友好了,究竟怎一回事。她說是因為台北市民政局依內政部的函示(內政部公報6卷5期/頁207-208)對他們下了一個函(90.3.22北市民四字9020605200號函,http://www.tahr.taipei.gov.tw/chinese.html),一定要在補領身份證時強捺指紋,否則不給補發。原來如此,朋友的問題從此而生,但,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姑且不要把這個函看作是執行戶籍法第8條的規範,(否則立即面臨上面的質疑),當它是行政命令,但它沒有法律授權卻限制人民的權利(要求強捺指紋),也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的必要規範,就算是業務處理方式的一般性規範,也涉及人民權利,所有行政命令得合法的空間都不存在!

還有更嚴重的問題是,個資法第8條規定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如需用資料的公務機關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者,都能向資料持有機關調閱使用,而且,如有其所舉的九種幾乎都模糊不清的情形,允許需用資料機關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就戶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運作的現況來看,如需用戶籍資料機關並未電腦化其設置,只要行文戶政機關,戶政機關一般均提供資料,而已電腦化其設置的需用戶籍資料機關,滑鼠一按,資料到手,個資法第8條微弱的防線,形同虛牆!假設有一天你手賤摸了一輛車,那是贓車,警察「循線」找到了「偷車賊」…\r

據報載,7月20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行政院退回內政部2002年7月1日換發國民身份證時全面捺印指紋的政策規劃,指出換證和捺印指紋應該分開處理,理由在於新政府既以人權立國,內政部此舉有侵害人權疑慮。是呀!公權力要「合法」侵害人權的第一步,就是要有正當合理的目的,且手段與目的相關。換了政府,腦袋還是有換的!

下次請領或補領身份證時,你要「自願」捺指紋嗎?我都不想要!

原刊載於自由時報20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