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暫緩實施個資法之聲明

 

 

行政權侵犯立法權 個資保障早已空轉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因為部分業者表示<個資法>過於嚴苛,過去許多根本未經過當事人同意而蒐集來的個資,也因為部分業者說補通知的期限太短,而要求再次修法。所以行政部門決定將已經修法通過二年的<個資法>暫緩,而且要再修法。

 

當初行政院提出<個資法>修法版本時,民間團體一再指出行政部門整部法案結構不完整,並提出具體修改建議,但行政部門並未採取民間社團提出的意見。整部法已經通過二年,行政院卻可以因為業者說法令太嚴,而立刻說要暫停實施。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行政權嚴重侵犯立法權的違憲之舉,也侵害了國家的民主法治。

 

然而,事實上,行政院所謂的暫緩施行,根本是美化了個資法目前的狀態。因為根據民國99年5月26日所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而,<個資法>新法之施行細則,法務部遲未提出,新法之施行日期,行政院亦尚未訂定。也就是說,這部法修法過了二年,其實根本都還沒有施行過,還來暫緩。而且舊法的部分法條還早已失效,全民的個資保障早已空轉,而漏洞百出。

 

倘若現在,行政院真的是站在保護全民個人資料的立場來修<個資法>,就應該整部法都重修,而非只針對業者看不爽的條文修法。

 

<個資法>三讀通過時,本會發表聲明,指出此法的幾個嚴重問題,例如: 一、背離「當事人資訊自決原則」、二、無法落實保障敏感性個人資料、三、欠缺安全閥的制度設計、四、無專責主管機關、五、救濟管道的可行性。若未來行政院要提出修法,我們認為應該針對以上所有問題,一併修正。同時,應該要求各機關內應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官,以針對目的外使用進行內部管控。

 

目前最被業者認為窒礙難行的<個資法>第六條,是針對敏感性個人資料的保障。敏感性個資是指民眾的醫療資料、健檢、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等資料,若未來行政院要針對此條的修法方向,是繼續放寬蒐集處理利用敏感性個資的原則,而拋棄蒐集敏感性個資應有法令明文規定等原則,如此一來,敏感性個資的保障原則在這部法內將蕩然無存。若是如此,我們建議這部法的名稱,也一併修改成<個人資料不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