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9 李明璁違反集遊法案 最新發展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因參與2008年11月6日野草莓學生於行政院外靜坐抗議,於2009年5月31日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集遊法第29條」之「首謀」起訴。

案件於2009年10月12日第一次開庭之後,近一年來,歷經九次開庭,訂於今日宣判。出乎律師團與聲援社團意料,法官表示將提出大法官釋憲聲請,審理程序暫停。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樂見此一結果;尤其上一號集遊法的大法官解釋,即釋字445號,為1998年的產物;在2009年12月《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權利國際公約》生效之後,大法官實在有必要對憲法對「和平集會權利」之保障,做出進一步闡釋。

本案在辯護律師的爭取下,台北地院第一遭,法官允准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於2010/5/17出庭作證,闡述兩公約於集遊法之適用情形。林鈺雄教授特別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重新檢討釋字第445號;法官則應經由公約友善之法律解釋,限縮集遊法及第 29 條」。律師團也一再主張「限縮使用」、「比例原則」、「和平集會之優先考量」。我們樂見法官對於上述意見有所參考,因此認為有必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民間社團將以法庭之友方式,將社團對於集遊法意見遞送給大法官會議,期盼大法官能做出符合當代人權精神的解釋。

然而,我們也要點出,在李明聰被起訴到今日判決的一年間,亦有許多小型集會持續被起訴、受罰,或受集遊法所滋擾;諸如:訴求「反迫遷家園」的沙烏瓦知部成員,拘役十日;訴求「顧台灣修公投」的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有罪;訴求反反分裂法的史明老先生,判刑六個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範因立院請願活動違反集遊法,亦遭起訴,將於9/30宣判。

我們呼籲立法部門不應懈怠,應持續積極進行修法。馬總統上任之時,即承諾「把街頭還給人民」,並將集遊法列為2009年第七屆第三會期的優先法案。但是在2009年六月立院休會之後,集遊法就在立法院又躺了一年。休會之前,國民黨黨團已提出若干修法方向,而民間社團也要求執政者再進一步,在不堅持「強制報備制」與「警察具有命令解散權」下,對集會遊行時警察的權力行使,做出符合比例原則與合憲的明確規範。我們呼籲執政者、立法者,持續進行集遊法修法,不要讓錯誤的法令、遲怠的修法,造成警力、司法實務資源的浪費,並繼續滋擾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公民。

同樣在2009年6月被以違反集遊法起訴的另一個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範案,也即將於9/30宣判。我們期待李明璁案之最新發展,亦可為林佳範案之法官所參考,以做出適切裁決。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綠黨、台北律師公會、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野草莓學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記者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小米穗基金會、人民火大聯盟、北社、公投護台灣大聯盟、蠻野心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鄭南榕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北市同志伴侶協會、台灣法學會、性別人權協會、全國學生家長聯合會、希望職工中心、台灣環保聯盟、公投護台灣大聯盟、南方野盟、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女學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