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鄉是基本人權 拘禁須經正當程序

(2002.5)
黃默(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
顧玉珍(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講師)
王興中(媒體工作者)
  

  知名的中國民主運動人士楊建利先生,上月廿七日在雲南昆明,因持他人身分證件旅行被當地公安機關扣留,至今下落不明。作為熟識楊建利的朋友,並基於對人權的關懷,我們希望中國政府正視異議人士返鄉的基本權利,儘速釋放楊建利先生,或給予公正審判;在留置期間,也要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同時藉此機會,我們也呼籲台灣社會,提升對海峽對岸人權狀況及民主進程的了解與關切。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屢次對歸國的海外學人或異議人士,加以逮捕或驅逐。例如旅居美國的高瞻女士、任教香港的李少民先生,最近都因到內地蒐集學術研究資料被捕,並被控間諜罪名判處重刑,經過切結才遣送出境。長期關注勞改營問題的吳弘達先生,不但曾因闖關返國在新疆被捕,不久前也在香港被拒絕入境中國大陸。楊建利博士此次為了解大陸工運情況,闖關歸國而被扣留,不得不令我們擔心他將被控以何種罪名,或再度遭放逐海外。

  楊建利博士之所以持他人證件闖關,完全是因為他的返鄉權利遭到中國政府剝奪。楊建利自「六四」後旅居美國十餘年,除取得綠卡外,未曾放棄中國國籍或歸化美國,而他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逾期後,就無法再獲准換發。據傳,他已名列中國政府禁止入境的四十九人「黑名單」。

  返回自己的國家,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中國政府既已接受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並已簽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應受國際人權的法律約束。《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規定:「人人有權歸返其本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亦明示:「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我們更要指出,回國的權利,比一般居住遷徙及出境的自由更為重要,因為一個人若被拒絕回到自己的國家,則她一切的公民權利都將無法履行。換言之,返鄉,是基本人權中的基本人權。

  因此,中國政府以不予更新身分證件的方式,使楊建利無法自由返國,是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楊先生以有違入境規定的途徑闖關回國,是不得已的,也是在爭取本身的正當權利。中國政府應該落實對人權的承諾,立刻還給楊建利返鄉的權利。

  即使中國政府一時難以決定如何處置此案,也應給予楊建利「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保障。從四月廿七日至今,楊建利已被與外界隔離超過一個星期,他的妻子傅湘女士仍未獲知其被捕理由或所涉罪名,楊建利本人無法與外界連絡,也沒有律師協助,連正式的拘捕文件及留置地點都未公開提示。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這是關於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的國際準則,中國不但是簽署國,更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成員,自應受其約束。然而,中國政府對楊建利的處置,幾乎違背了正當法律程序的每一項要求,中國政府應儘速予以補正,才能保障楊建利先生不論在國際法或國內法上的正當權利。

  「打破黑名單」曾是台灣民主運動的主要訴求之一,經過長期抗爭和許多人的犧牲,總算已跨出保障返鄉權的步伐。對於流放異議人士造成社會的痛苦和損害,我們感同身受。不論以人類一分子、或中國近鄰的立場,台灣社會都應該基於自身的痛苦經驗,把我們對人權的關注投向中國大陸以及世界其他角落。楊建利先生曾幾度來台,對台灣的民主政治非常關切,近年來也持續致力於維護台海和平的工作,普獲信任與肯定。相信在海峽此岸,很多人都和我們一樣盼望此案能有圓滿結局,而不是像過去有些案例,將海外學人扣上「間諜、特務」的帽子,再加以驅逐。楊案是中國大陸人權的試金石,但願北京當局選擇向前進,而不是原地踏步。

新聞參考:
(英文)Yahoo
(中文)
楊建利的文章:http://www.asiademo.org/author/yangjianli.htm
二十一世紀中國基金會:http://china21century.org/default.asp?menu=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