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人權保障,莫製造更多懸案

【記者會新聞稿】

據刑事警察局召開記者會指出,男子陳義雄涉嫌在去年三一九當天槍擊正副總統,動機是「對現實社會不滿」,後來畏罪自殺。陳妻告訴警方,其丈夫在看到警方公布的影像,向其表示「自己做的事會自己處理」,並留下三封遺書,但己被其燒毀。為保護陳義雄妻兒,三一九專案小組已將陳義雄妻兒帶走,檢察官擬將陳義雄三名家屬列為被告。

知悉上述新聞後,台灣人權促進會協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今日(3月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檢警處理本案的瑕疵,並呼籲檢調單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確保陳義雄妻兒的人權。

台權會顧問及前會長魏千峰律師指出,我們相當肯定檢警的努力,但是我們更關心的是,專案小組帶走陳義雄妻兒是根據什麼法律依據?若已將其列為被告,有無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有無依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拘提或羈押,亦有無依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魏千峰律師進一步指出,陳義雄家屬目前都在警方的掌握之下,警方公佈陳義雄妻子出面道歉的錄影帶,究竟是否出於她的自由意志?有沒有律師陪同?如果這些程序正義無法確保,那麼民眾的疑慮是會繼續存在的。在此,人權團體要求檢警單位應該確保被告的基本人權、遵守程序正義,民間人權與司改團體都會繼續監督檢調單位的作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委尤伯祥律師指出,這個案件當中首先要檢討的是檢警的辦案方式,長期以來警察習慣以「談話」或「關係人」等說詞,規避正當法律程序。其次,如果警方已經經過多次約談、搜索,才告知家屬可能被列為被告,這種偵辦在先,列為被告在後的程序,對被告不公平,也忽視了被告的基本權利。最後,目前警方呈現的「證據」只能說陳義雄「涉嫌」三一九槍擊案,無法證明就是他開的槍,警方唯一可以確認的是根據家屬供訴的內容。但是,陳義雄家屬的供訴取得是否有律師在場?是否全程錄音、錄影,在程序上受到保障?都是令人懷疑的。尤伯祥律師建議,警方應該立刻主動協助當事人找辯護人,以保障其權利。


最後,台權會魏千峰律師建議,檢調單位應讓具有公信力的人權團體到場關心與瞭解,如果當事人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則可協助當事人與台南地方的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繫,讓當事人有辯護人在旁協助,以免日後延伸非法取供的紛爭,並保障陳義雄妻兒的人權,排除各界的質疑。 






【採訪通知】

據刑事警察局於3月7日指出,男子陳義雄涉嫌在去年三一九當天槍擊正、副總統,動機是「對現實社會不滿」,後來畏罪自殺。陳妻告訴警方,其丈夫在看到警方公布的影像,向其表示「自己做的事會自己處理」,並留下三封遺書,但己被其燒毀。為保護陳義雄妻兒,三一九專案小組已將陳義雄妻兒帶走,檢察官擬將陳義雄三名家屬列為被告。

上述訊息曝光之後,國內各界信疑參半,但我們更關心的是,刑事局專案小組帶走陳義雄妻兒究竟根據何種法律?若已將其列為被告,警方是否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有無依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拘提或羈押?亦有無依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告知當事人得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若陳義雄妻兒是被善意保護,檢調單位應讓具有公信力的人權團體或司法人士到場關心與瞭解,以免日後延伸非法取供的紛爭。在此一國內外關注的槍擊事件,檢調單位自應作更週延與妥適的處理,以保障陳義雄妻兒的基本人權,落實證據法則,並排除各界的質疑,防止當年「王迎先命案」悲劇再度發生。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時間:2005年3月9日(週三)上午10:00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市金山二段200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