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國家人權委員會 反駁監察院誤解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聲明

六月十一日,監察院秘書長杜善良于院會後記者會中,對總統府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擁有調查權一事,明確表達監察院的反對立場,並不排除提出釋憲。由於該發言內容對「國家人權委員會」充滿誤解,為恐混淆社會大眾與朝野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正確認識,民間社團組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特此提出說明。

一、非關違憲:「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多年來鼓勵設立的重要人權保障機制。一九九三年聯合國大會更通過一組確保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與有效的「巴黎原則」,以此指導各國設立方向,目前已有許多國家成立。台灣民間社會亦於一九九九年,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廿二個民間團體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並邀集國內熟知國際人權的學者專家與人權工作者共同研擬「民間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具體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何以監察院反而誣指此重要的人權保障機制有「違憲」之虞?

二、調查權範疇不同:憲法明言規定,監察院之職權乃是針對政府官員或機構的行政行為是否公正與合法,進行調查、糾正、糾舉、彈劾等功能。然而人權的範圍極廣,佈及人類集體生活的諸多層面,遠超過政府官員與機構的行政作為。例如,涉及侵害集體勞工人權的關廠事件,或原住民族集體的土地經濟與文化權等問題,皆非屬監察院之調查權範圍內,必需透過獨立且專業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來進行調查與研究。

三、機構功能不同:人權乃涉及價值、知識、意識、法律化與非法律化的規範與救濟機制等多面向工作,所以,聯合國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具備五種功能:(一)調查可能侵犯人權的重大案件,必要時協助受害人或社群進行訴訟;(二)根據憲法與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法、立法、甚至修憲的建議;(三)推廣人權教育;(四)規劃國家人權政策;(五)提出年度國家人權報告。這些功能絕非監察院所能統攝及發揮。

我們欣見監察院對人權議題積極關注,努力擺脫過去功能不彰的蚊子院之諷喻。然而,為了有效保障人權,台灣需要更完備的機制建造工程。我們期許監察院能夠真誠了解並支持民間版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台灣民間社會共同打造更完善的人權環境。期待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能各司其職,相輔相成,成為人權悍衛的重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