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Q&A

Q1 什麼是國家人權委員會?

Q2 是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Q3 聯合國為什麼要鼓勵各國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Q4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是什麼?

Q5 我國為什麼需要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

Q6 如果我國設立,會不會徒然增加一個政府單位?

Q7 我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有什麼樣的定位、構成和獨立性?

Q8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有什麼推動的計畫?

  
Q1 什麼是國家人權委員會?
A1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多年來一直在鼓勵各國以立法或入憲的方式設立的國家人權機構,並有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以為保障其獨立和效率的設立準則。此外,聯合國還設有國際及區域的推廣組織。

Q2 是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A2 不,任何國家都可設立,聯合國只是鼓勵和協助。以亞洲為例,已有澳洲、紐西蘭、印度、印尼、斯里蘭卡、泰國設立,日本、南韓和孟加拉也在籌備中。亞洲地區推動組織歷年會議各國參與踴躍,設立的國家將越來越多。

Q3 聯合國為什麼要鼓勵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A3 國家是促進和保障人權最重要的層次(相對於國際和區域層次)。正常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之外,不少國家早設有監察史(類似我國監察院), 以為輔助。但是監察史的職責僅限於處理政府官員或機構之行政不公或違 法,無法涵蓋其他人權問題,因此聯合國鼓勵各國設立或另外設立國家人 權委員會。

Q4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是什麼?
A4 多數國家的人權委員會都有下列職權和功能:

第一,調查侵犯人權的案例,進行調節與仲裁;必要時並可協助受害者的個人和團體,在法院進行訴訟。

第二,依據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審查研究國內既有法規及立法草案,提出修正、改進及立法、入憲的建議。

第三,規劃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這個功能可以包括國際人權政策,例如規劃加入開放給所有國家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之歧視公約>和<反對酷刑及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處罰與待遇公約>等國際人權條約,以及國際人權與人道交流。

第四,規劃並推廣教育機構內外之人權教育,包括司法官、軍警及獄政人員之人權教育。

第五,每年定時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以及不定期的專題報告。

Q5 我國為什麼需要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

A5 對照前一條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再審視我國國內狀況,便思過半。我國民主化後,人權狀況頗有改善,但進一步推展人權的條件並不具備,例如:

1.我國至今沒有負責人權事務的官員,遑論負責人權事物的機構。
2.我國極端的缺少人權的知識、資訊與教育。根據一項學術調查,全國最大的圖書館只有162筆中文人權資料,眾多大專院校只有少數幾門人權課程,其他各級學校全無人權教育。這種起碼條件的缺乏,已經成為人權進一步發展的瓶頸,極為不利於人權意識的提升,保護制度的設計,與人權文化傳統的建立。
3.上述落後對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影響。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的新興民主國家都極為注意人權保護的制度設計,我國幾次修憲,卻何嘗以人權為重點?朝野菁英如此對人權缺乏重視,而一般公民人權意識普遍低落,侵犯人權者往往不知道自己在侵犯人權,被侵犯者也往往不知道自己的人權受到侵犯。在日常生活顯現為社會上日益充斥的暴戾之氣,呈現在媒體上更成為日夜進行的人權反教育(例如違反偵察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的社會新聞報導)。
4.我國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也就退出了國際人權體系,與國際人權的發展失去了接觸,也因此缺少國際參與所帶來的互動、刺激和壓力。其結果是,國內促進人權的起碼條件既不具備,人權保障也沒有與台灣不少相對優越條件成正比的更高成就。
5.沒有脫離國際人權體系的國家,尚有設立的必要,何況久已脫節的我國?因此,參照聯合國「巴黎原則」及已設立各國實例而設立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個很好(雖然遲來)的解決上述問題的步驟。

Q6 如果我國設立,會不會徒然增加一個政府單位?
A6 這全看原始立法中如何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定位。

Q7 那麼,我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有什麼樣的定位、構成和獨立性?
A7 參照聯合國的「巴黎原則」和已設各國實例,並考慮國內狀況,我們有如下的主張:

(1)應以立法院特別立法的方式成立(將來也不排除入憲,一如泰國等 某些國家)。
(2)應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委員會,由總統府和立法院各任命一半成員,既不屬於總統府也不屬於行政院。
(3)委員會的遴選應有多元的社會代表性,並參照聯合國人權組織,以對人權法治的承諾、知識和經驗為標準,並應在特別立法中明訂保障代表性與適任性的遴選程序。
(4)特別立法中應在預算、任期保障,調查、調閱權限等方面有保障委員會獨立運作的規定。

以上是主要的原則,其他細節顯然顯然需要在公共討論與立法起草過程進一步討論。

Q8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有什麼推動的計畫?
A8 我國脫離人權體系已久,國內對國際人權發展傾向(包括國家人權委員) 尚不熟悉。最初的第一步是推出這個構想,提供資訊,增進國人的了解。這也就是這個記者會與相關媒體活動的目的,其他我們還將:
(1)設立專題網站,提供相關資訊。
(2)請求各公民、社運與專業團體以及個人加盟。
(3)分波拜訪總統候選人,要求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籌備列為政見之一,並將其成立列為施政計畫的一部份。
(4)舉辦相關研討會與公聽會。
(5)組織法案起草小組,以與「官方版」互相比較切磋。
(6)和各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加強或建立聯繫,並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地區推廣組織的會議。
(7)舉辦國際研討會,邀請外國國家人權委員會(退任)主委與(現任)委員來台現身說法。
(8)其他推廣與遊說活動。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發起人
王如玄(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史 英(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董事)
古嘉諄(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邱晃泉(律師,台灣國際法學會會長)
范光群(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柏 楊(人權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紀惠容(勵馨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柴松林(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曹愛蘭(社會福利聯盟執行長)
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黃武雄(社區大學倡導人,前台大教授)
黃 默(東吳大學政治系主任,Human Rights in China理事)
許志雄(台灣法學會會長)
高成炎(社會立法行動聯盟理事長)
高瑞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賀德芬(媒體觀察基金會理事長)
楊思勤(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劉 渤(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薛欽峰(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委)
蘇友辰(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委員會主委)
瞿海源(澄社社長,中研院社會所籌備處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