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黃 默(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在威權體制崩解以前,台灣的人權狀況十分惡劣,政府對政治犯及持異見人士的嚴厲制裁,尤為國際社會所詬病。近十多年來,台灣社會逐步民主化,反對黨以及從國民黨內部分裂出來的反對力量日漸成長,政治版圖重組,言論自由日趨開放,民主鞏固似乎指日可待。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我們立即發現,台灣社會、經濟結構以及政局的發展,仍然涉及許多變數。譬如說,黑金勢力對政府行政、立法部門、及政黨的影響,嚴重地阻撓政治的革新。又如司法改革遲遲不能邁出大步,法官、檢察官貪污案件時有所聞。再以教育制度來說,百年樹人的大計也趨於僵化,改革面臨很大的阻力,難以應付二十一世紀的新局面。與此同時,環保跟經濟成長的衝突,仍然存在。而島內族群緊張關係在政爭和選舉時候也容易爆發。展望未來,台灣要成為一個更為開放、創新與正義的社會,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一、
平心而論,近年來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確實也有一些改善。諸如憲法的修訂、立法院對人權法案的制訂、以及大法官的釋憲,或多或少都產生了一些影響。譬如說,歷次修憲對婦女人格與地位的提昇,對殘障者以及原住民地位與政治參與給予保障,可見對特定族群的權利與自由,有了進一步的重視。再就立法而言,近年來也通過一系列對婦女與兒童權益保障的法律,如性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大法官會議釋憲,如釋字第四五二號,認為妻從夫居的民法規定違憲;又如釋字第四四五對集會遊行的解釋,限制主管機關審查人民的政治言論內涵,對言論自由保障也推進了一步。

雖是如此,從上述修憲、立法與釋憲的過程與成效來看,有幾個面向值得我們注意。

十年來幾度修憲,短暫政治利益的考量多於基本原則、方向的討論,難以得到社會的共識。修憲的文字表達也過於草率、簡陋,有害社會對根本大法的尊重。
立法程序緩慢,且容易受到各種利益的干預,弱勢族群的訴求難以充分表達出來。
雖有法律的規定,但事關弱勢族群的權益,在執行上阻力很大,不容易貫徹。
大法官釋憲雖能解決某些問題,保障特定的權利與自由,但這個方式畢竟不是正規的辦法,不能以之替代立法的功能。
民間人權組織日漸成長,並發揮不少功用,這在以上所說的幾項法案修訂過程當中可見端倪。展望未來,民間人權組織的影響勢必日增,可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帶來助力。

二、
在戒嚴時期,外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包括國際民間組織,對台灣政府的批評與壓力,雖不能說發揮了什麼決定性的作用,卻也或多或少給予受迫害的人士相當的幫助。當年美麗島事件,政府受到國際社會的壓力,對黨外人士的判刑不得不有所節制,即為一例。當今台灣社會政治局勢與早年已大不相同,但我認為採用國際社會的規範,並與國際社會密切互動,將對台灣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帶來新的活力。具體來講可分為兩部分,首先,台灣應該積極籌設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自從1991年巴黎會議以來,聯合國極力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其他形式的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如監察使制度。在過去幾年中,就以亞洲地區來講,已經有澳大利亞、紐西蘭、泰國、斯里蘭卡、印尼、印度等國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南韓跟日本也在籌備中。根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人權機構,最少可以有以下若干功能----

第一,對任何有關人權的問題或情況舉辦聽證會並對政府提出建言與報告;
第二,協助政府修訂既有的法規或是制定新的法規,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第三,促進與國際機構,包括非政府組織的合作;
第四,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包括在學校以及社會上非正式的人權教育。

為了使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人權機構有效運作,巴黎原則也建議該機構應該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並給予充分授權,其任務與功能也應該盡量明確,成員必須包括社會上各個階層與團體,經費也應該充裕,唯有如此才能集思廣益並發揮預期的功效。巴黎原則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做為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借鏡。

再者,台灣應該積極爭取參與國際人權事務,與國際人權機構及國外民間人權組織合作,在條件許可之下,盡量協助其他國家推動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與保障,包括物質與技術上的援助。又台灣可以試探加入那些不需以聯合國成員身份才能加入、簽署的國際公約,如1979年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國際公約」、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當然,如果台灣提出加入上述的國際公約,十分可能受到中國方面的反對,但既使不能達到目的,這樣的努力也明確表達台灣際人權的承諾,且對台灣人民具有教育的作用。

三、
從以上所說,我的關懷所在是如何應用國際社會人權標準,並與國際組織、國際社會的互動,來促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這一、二十年來,台灣政局的演變已如上述,況且我國的傳統文化與思想,對人權與自由的觀念或多或少有些抗拒。在這個情況之下,引進國際社會的規範不可或缺。另外,近幾年政府與民間社會急欲參加國際組織的呼聲日漸高漲,希望提高台灣在國際上的知名度,並在國際社會上佔有一席之地。如果台灣設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藉此積極地跟國際社會互動,或許將對台灣在國際地位的提升有所幫助,但這應是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次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