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公約之通過,只是台灣邁向國際人權標準的第一步!

台權會對於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聲明稿

立法院於日昨(3/31)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施行法」。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此兩大國際公約之通過表示歡迎,並樂見國際人權公約條文國內法化。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為國際社會最常引用之兩大國際公約,全世界已有154個國家批准通過,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願意比照國際人權精神通過此兩項公約,乃是推動人權保障工作的一大里程碑。
然而,各國通過此兩公約卻未加以落實者,亦所在多有。菲律賓、柬埔寨雖分別於1986、1992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人權侵害仍十分嚴重。因此台權會呼籲,通過之外,立法院及政府各機關對此兩國際公約之落實,才是各界需長期關注的焦點。
我們尤其呼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以下幾條條文,尤須徹底實踐:
1. 第6條「生命權」:
生命權為人人所固有之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得被任意剝奪。「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之懲罰」。秉照此條文之精神,國家應逐步落實廢除死刑之政策,包括廢除所有非侵害生命法益之死刑、保障死刑犯之請求赦免權等等。
2. 第21條「集會權利」與第22條「結社自由」:集會結社權乃公民展現政治意志之最基本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明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近來行政院提出之「集會遊行法草案」對集會權之種種限縮,即嚴重違背了此一承諾。台權會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應比照修改集遊法草案,以完全保障公民和平實踐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
3. 第40條「報告之提出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明定締約國有義務定期提出報告送交聯合國,做為檢視本公約落實進展之依據。我們呼籲有關單位莫忽視此一義務,確實徵詢公民社會之意見,透過此機制全面檢視台灣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的進度與落差。

台權會亦呼籲政府應盡速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實踐兩公約之機制。由台權會主導,民間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運動已逾十年,迄今仍未見政府對此釋出善意。政府既有意展現台灣落實國際人權標準之決心,就更應盡速設立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讓兩公約有具體落實的機制。
此外,原本提出的草案內容將本法定為「公佈後即刻施行」,然而經朝野協商後所通過的條文卻變成為「由行政院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政府如何展現保障人權的積極魄力,是否將因行政機關之怠惰造成法令不能生效,令人憂心。台權會懇切呼籲,台灣比照國際人權標準之決心,不應假任何籍口拖延,或淪為另一個虛有其表的裝飾性政策。政府既有意以人權及民主化成果,來展現台灣沒有自外於國際標準,就應該盡速提出時間表、落實政策,以行動來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