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反迫遷法庭對「台灣瑠公圳迫遷案(新北市新店區)及其對賴女士住房權的影響」的具體建議

2024年2月,國際反迫遷法庭在尼泊爾加德滿都召開亞洲區域會議,其中台灣瑠公圳迫遷案(新北市新店區)成為重點關注案件。

此案聚焦於賴碧珍一家多年來居住的土地,在瑠公圳水利會於2012年將土地出售給建商後,遭建商提告拆屋還地,居住權受侵害。

法庭指出,土地出售過程存在多項違規情況,包括未經充分審查即將賴家房產分類為「無人居住」的土地,出售過程中未遵守台北市不動產管理指導原則,導致賴家被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包含土地的優先購買權。即便賴碧珍的家族,曾屢次向水利會申購土地。

這一系列程序瑕疵,導致後來直接侵害了賴女士的居住權(第21點、第23點、第25點、第32點)。

2024年10月,賴家更收到了強制拆除的通知。執行處定2024年11月21日拆除。 

法庭所援引的國際人權標準
針對本案,國際反迫遷法庭以普世人權框架進行審查,援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人權標準,強調政府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權、健康權和教育權,並要求各國政府在立法和執行政策時遵循國際人權標準。這些標準,包括《兒童權利公約》第16.1及27.3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4.2(h)條,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人權利公約》的相關條款,均要求政府在驅逐行動前,必須充分探索可行的替代方案,並保障受影響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及獲得合理安置的權利(第13-15點)。此外,1998年《國內流離失所指導原則》、2007年《以發展為基礎的驅逐和流離失所基本原則》也明確指出,驅逐行動應在居民充分參與並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以確保行動符合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

反迫遷法庭對各相關機關的建議

新北市政府的建議:保護居民的居住權,充分考慮到賴女士居住權的合法性,以及土地出售過程中的違規情況。市政府應進行詳細審查並取消或重新制定不合理的程序,並在進行任何驅逐行動前先採取行政措施以減少居民所受損害(第35-41點)。

水利會的建議:建議重新檢視過去在土地出售過程中的決策錯誤,向賴女士道歉,並補償損失及退還法律費用(第42點)。

內政部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建議:重新檢討優先保障財產權的法律框架,推動具體政策和立法變更,以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第43點)。建議內政部採取「就地安置」的多元解決方案,包括承認逆向占有權、國家支持的租賃保障和購地措施,並依據《住宅法》第53條將「住房視為人權」,落實國際人權標準(第44點、第45點)。此外,法庭敦促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積極推動人權保障,實現社會正義(第47點)。

司法和憲法法庭的建議:建議對驅逐行動進行嚴格的比例性評估,確保驅逐行動符合人權標準,並在最終裁決前暫停拆除行動以防止不可逆的損害。憲法法庭應考量之前裁決中可能的違憲部分(第48-51點)。

各該建議,於2024年11月14日寄給相關機關。

監督機制:確保建議落實的步驟
此外,國際反迫遷法庭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和監督機制,以確保各相關單位能真正落實改善措施。首先,法庭要求各單位立即開始執行建議,以保護受驅逐影響的居民居住權(第52點)。其次,法庭建議設立跨機構對話平台,讓所有利益相關方,包括受影響居民、政府部門和民間組織等,共同參與監督過程並協商解決方案(第52點)。為了持續監督改善進展,法庭要求相關機構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兩份報告,以提供評估基礎,確保行動符合法庭的建議(第52點)。最後,法庭承諾在2025年世界零驅逐日期間,發表年度報告並組織行動倡議,進一步提升國際社會對此議題的關注(第52點)。

透過上述監督機制,國際反迫遷法庭期望引導台灣各級政府在未來的都市規劃和土地政策中更重視人權保障,確保人民的居住權利在發展中獲得充分保障。賴女士及其他受影響居民的案例,提醒政府應在發展經濟和城市建設時,以人為本,優先保障居民的基本人權。  

該建議原文如連結,後半中文翻譯為初稿: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h50IgSYKZQb3AzOA8vVp7Aqb-7wL0gNC/vie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