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反迫遷法庭亞洲會議- 初步裁決和一般建議

國際反迫遷法庭(ITE)於2024年2月15日至19日在尼泊爾加德滿都召開第十一屆亞洲會議,以強化對居住權和土地權的保護,並對亞洲的迫遷、侵犯人權的情況,提出建議與指引。 

台灣的新店瑠公圳迫遷案、桃園綠線捷運土開案,也都成為法庭上討論的個案。當中,新店瑠公圳案,亦曾在2016年的東亞會議被討論。

這次的會議,分析了多種迫遷原因,包括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農村都市化、房屋市場的金融化、巨型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氣候危機應對失當等。

ITE由國際住民聯盟(IAI)於2011年創立,並與當地及國際組織合作,會議在2024年世界社會論壇框架內進行,獲得了加德滿都人權與法律學院以及義大利帕多瓦大學師生的支持。

會議審理了多個迫遷案件,包括印度的拿馬達谷、菲律賓奎松市、台灣新北市瑠公圳等地的迫遷案。這些案例代表了亞洲數百萬面臨迫遷威脅的社區,提供了重要的發聲、從保障人權角度被審視的機會。

陪審團由來自拉丁美洲、亞洲和歐洲的國際人權律師、專家及學者組成,並得到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的支持。

ITE強調,無論各國是否為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都應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履行保護居住權的義務。這次會議不僅揭示了亞洲地區迫遷的結構性問題,也呼籲各國採取積極措施來保護受影響群體的權利。

以下是原文和中文翻譯,中文由台權會實習生許雅昱翻譯。 
原文的檔案中,有案件介紹的超連結,歡迎多多利用。   
 


國際迫遷法庭亞洲會議

(2024年2月15-19日,尼泊爾加德滿都)

 

初步裁決和一般建議

一、初步程序

  1. 國際迫遷法庭(ITE)第十一屆會議旨在加強對居住權和土地權的保護,並針對亞洲地區嚴重侵犯人權導致迫遷之問題進行動員處理。為此,ITE會議致力於分析迫遷的不同原因,以上原因包括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因而導致混亂的農村都市化;不當的公共政策導致房屋市場不可持續性;房屋市場的金融化和抵押貸款危機;巨型基礎設施之興建;城市規劃(含智慧城市);涉及整個地區的築壩與採礦工程;旅遊業;戰爭(如外國佔領、建設軍事基地等);缺乏或不當地實施針對氣候危機或災後之應對政策(如風險預防、事後復原等);在居住、城市規劃、土地治理和司法領域實施人工智慧;社會、種族、性別和種姓歧視。

  2. 國際迫遷法庭由國際住民聯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Inhabitants, IAI)於2011年創立。本次會議在2024世界社會論壇的框架內召開,會議由ITE指導委員會及印度和尼泊爾亞洲組織委員會共同合作辦理,除了當地國內外組織參與外,亦與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合作,並獲得加德滿都人權與法律學院、義大利帕多瓦大學人權與多層次治理碩士學位(HRG)國際人權法的師生支持。

  3. ITE指導委員會就個案之重要性與代表性挑選於會上討論之案例,目的係為代表亞洲數百萬面臨迫遷威脅的地區提供發聲和曝光的機會。

  4. 案例如下:

  • 尼泊爾

    • Birendranagar-7, Surkhet迫遷案

    • Dhangadhi Metropolitan City-1 Sudurpashchim Province迫遷案

    • 加德滿都(Kathmandu) Jhapa and Bardiya迫遷案

  • 印度

    • 拿馬達(Narmada Valley)迫遷案

    • 清奈(Chennai) 迫遷案

  • 菲律賓

    • 奎松市(Quezon City)貧民社區聖羅克(San Roque)迫遷案

  • 台灣

    • 新北市綠線MRT G12-13a站周邊土地開發計劃迫遷案 *譯注:應為桃園市。 

    • 新北市瑠公圳迫遷案

5. 此外,還包括以下在會議上討論的案例(2024年2月16日):

  • 印度

    • 孟買

    • 科希盆地

    • 巴特那

  • 巴西

    • 巴納多家庭暴力迫遷報告,說明迫遷的全球範圍

6. ITE對此表示極大的關切,並承諾在對之前接受的案例提出具體建議後,將就這些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二、方法論

  1. 法庭程序基於既定方法進行,上訴者需就其案件提供證據。法庭與加德滿都世界社會論壇合作,而陪審團由來自拉丁美洲、亞洲和歐洲的國際人權律師、專家學者、憲法學家、人權和環境活動者和研究人員組成,並獲得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的支持。

  2. 基於各方傳票的正當性、提交證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及結構的適當性,法庭程序常規進行。

  3. 法庭已正式邀請相關當局與迫遷負責人出席會議,然皆拒絕於會上發表意見,因此ITE決定以缺席判決進行法庭程序。

  4. 初步裁決和建議將發送給相關當局和迫遷負責人,其具有30天的時間得提出辯護。

三、迫遷的一般原因

  1. 亞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地區,會上所提及的案例皆揭露亞洲地區對土地、居住和環境方面有著嚴重的人權侵犯,並顯現出更深層次的共同原因,如發展不良、房地產投機、缺乏取得適足居住和土地的政策,以及造成非自願移民和財產剝奪的氣候變遷。然而,許多應對措施將加劇最脆弱群體所承擔的成本,使之不僅遭受不良發展與全球暖化的影響,亦因所謂解決問題所需採取之政策所影響。

  2. 以上潛在的共同原因曾於ITE先前的會議中提出。當前正面臨一場影響最脆弱人口(如兒童、婦女、老人、原住民等)且日益惡化的居住危機,這些群體每天都在遭受強制迫遷的影響。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怠於遵守相應的社會、環境規則,對特定群體與地區造成人權、環境的侵害。

四、適用於案件的人權框架

  1. ITE根據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以分析以上個案,又該標準已經各國批准,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得用以評量國家和地方在履行其法律義務之表現。即使不是國際核心人權條約的締約國,也有義務在立法和實施其國內人權政策時考慮國際人權標準,包括國際公認的習慣法規範。且通常在居住權受到侵犯的同時,其他基本權利也正面臨威脅,如健康權、教育權和工作權。而當基本權受侵犯,亦會影響在國際法脈絡下獲得特別保護之群體的權利,例如兒童、婦女、老人、殘障人士、少數族裔和原住民。

人權標準應強調以下幾點:

  • 《世界人權宣言》(第25.1條)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1條)

  • 《兒童權利公約》(第16.1條,第27.3條)

  •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43(1)條)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3)、9(1)(a)、19(a)、22(1)、28(1)、28(2)(d)條)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4. 2(h)條)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5(e)(iii)條)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

  •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0、21.1、23、26、27、28、32條)

  • 《美洲保護老年人人權公約》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3.1條)

  • 《巴黎協定》(前言、第7條)

  • 《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10、13、15條)

  • 《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第2、6、8、9、10-22條)

  • 《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第6、13、14、15、16條)

  •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第1、2、4、7、11-15條)

  • 《OECD多國籍企業指導綱領》

以下文件在相關領域具有特殊重要性: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4、7、20、24和26號一般性意見書。

  •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6號一般性意見書。

  • 《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A/HRC/4/18,2007年2月5日)。

  • 《歸還難民及流離失所者住房和財產的準則》(第2005/21號決議,2005年8月11日),等等。

聯合國強調,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通過的第4號和第7號一般性意見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作出權威性的解釋,並且具有超越其他規範的法律價值,而該意見書中指出,任何形式的迫遷都不符合《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要求。

此外,1998年《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中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受「不被任意驅離家園」之保障。指導原則7(1)表明,「在作出任何需要迫遷居民的決定之前,有關當局應確保尋找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以避免迫遷之發生」;指導原則7(2)規定,「進行此類迫遷的當局應盡最大可能為流離失所者提供適當的庇護,確保滿足安全、營養、健康和衛生等條件,並且家庭成員彼此不因此分開」;指導原則7(3)指出,「(b)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迫遷者充分了解迫遷的原因和程序,並在適當情況下了解賠償及重新安置情況;(c)應徵求迫遷者的自由和知情同意;(d)有關當局應努力讓受影響者,特別是婦女,參與重新安置的規劃和管理;(f)救濟權(例如司法審查)應受到尊重」;原則9進一步規定,「各國有特定義務保護原住民、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及其他特別依賴土地的群體免受驅離。」

  1. 所有迫遷案件皆必須秉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並提供更有力且具體的保護。

  2. 必須強調「非倒退」的法律價值,尊重人民已享受的人權。

  3. 應尊重《個人、群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中所規定的「人權捍衛者」權利,包括為居住權利而奮鬥的人。又為了界定國家、地方政府涉及居住權的義務範圍,尤其與迫遷相關者,須特別關注聯合國所作出的一般性意見及其他解釋,其中又以負責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履行狀況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所作出的解釋為重。

五、會議上所確定不符合人權的情況

  1. 藉由案件分析,包括證人陳述與書面證據,ITE會議認為,尊重、保護、履行、促進人權是一種義務,尤其是針對人民和社區居住權之保障。強制迫遷現已成為都市規劃和居住政策的工具,用以保障絕對私有財產制的優先地位,因此忽視其社會與生態功能,服膺於經濟利益的發展,而非居民或最弱勢群體的權利。

  • 所有案例均顯示,迫遷和非自願流離失所是因法律和行政程序中的嚴重問題所引發的,包括缺乏充分的資訊、否認社區參與、缺乏事先諮詢受影響人口、缺乏補償及復原的司法途徑,以及用以防止迫遷發展的資源不足。

  • 在保障最低標準的居住權、土地權與迫遷保護標準方面存有嚴重缺陷。

  • 交織性的歧視影響最弱勢群體,包括兒童、婦女和原住民。

  • 保護最弱勢群體和非人類群體的權利必須是所有氣候行動的前提,然當前的氣候行動缺乏足夠敏感且具備人道關懷的方法。

具體而言,在所審查的案件中發現:

  1. 針對迫遷缺乏充足理由、相關諮詢及替代方案的評估保障;

  2. 所有審查的迫遷案件均顯示,缺乏與受影響者進行真誠地諮詢,或其中具有資訊造假、阻礙受影響者參與之問題;

  3. 對安全部隊行動缺乏司法控制,其使用武力的標準不符合人權規範;

  4. 各級政府間缺乏協調,導致實際上的權利侵害;

  5. 缺乏符合人權標準的適當安全的居住替代方案,加劇社會的不穩定性,且使家庭與社區暴露於重複的迫遷之下,導致無家可歸的狀況發生,或面臨與基本權利不相容的過渡性制度;

  6. 在占用土地、居住資源的情況下,嚴重侵犯人權的模式,包括藉由壓制政策阻止其增長,例如直接騷擾或恐嚇;藉由剝奪基本資源(如飲用水)以阻止其生存,再進而將之驅逐;

  7. 遷徙政策違反國際人權法;

  8. 環境風險評估不足,且由於當地居民或為期雇用之專家學者更了解居民的生活環境,並且通常已採取實際的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應為決策中重要的參與者,然各案經常缺乏該類群體的參與;

  9. 對弱勢群體缺乏適當保護,致使該群體之權利受嚴重影響,如健康權、教育權、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保護,強化、再生結構性不平等;

  10. 缺乏對人權捍衛者(包括社會領袖)在實質與程序中的充分保護,在案件中,相關人權捍衛者遭受了刑事追訴、監禁或民事訴訟的恐嚇;

  11. 缺乏對原住民群體及其與土地關係,以及農村社區其工作和土地權利的認知。

六、建議

  1. 國際迫遷法庭確認了先前會議所提出的建議仍然有效。

基於前述原則,國際迫遷法庭於2024年第十一屆會議上針對所審查的案件提出以下建議:

  1. 各國在所有範疇內(政治、行政、司法、準司法的國家人權機構)須承認居民及其組織以及受影響者是權利持有者,必須考慮其意見與訴求,於決策前與過程中應諮詢其意見並保證其參與;

  2. 各國必須就所有將導致迫遷和流離失所的案件延遲履行,此為建立雙方對話以找到尊重人權的解決方案的基本前提。無論出於何種理由,涉及何種類型的利害關係人,所有迫遷案件,包括重新安置,皆須經由廣泛地諮詢且確保受影響社區之充分參與,並給予充分時間以分析、辯論、決定和實施尊重居住權、土地權和所有人權的居住及土地政策;

  3. 各國必須落實使利害關係人得獲取充分資訊的政策,以確保社區居民的參與且得以控制公共行動。應消除障礙並保證其可獲得司法和法律辯護的充足資源;

  4. 各國應藉由推動及認可健全的政策與策略,以實現居住權作為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和國家氣候行動計劃中減緩及適應氣候變化的方法之一,這些計劃應制定公平的過渡措施,邁向乾淨能源,且不造成迫遷之發生,而這同樣適用於針對自然和人為災害的風險緩解政策。且國家必須基於證據實施公共政策,同時社區亦可積極參與收集和分析相關數據;

  5. 應確保政策之發展符合人權標準,尤其是與土地及居住權利相關的政策,以及與這些政策不可分割的權利。而重新安置政策通常會對社區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因此應為政策和行動的最後手段,並且必須遵守國際人權法。在重新安置之前,法庭建議在社區參與的情況下,結合科學研究和地方智慧積極尋找替代設計與規劃方案,以應對緊急行動;

  6. 企業須尊重在其所有活動中的人權,並處理因其參與或與之相關所導致的人權侵害問題;

  7. 各國政府及私部門須承認氣候和居住危機及其交互影響,並且徹底改變當前成本不公平分配予最弱勢群體的型態;

  8. 各國必須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遵守人權監督機制以改善現況;

  9. 各國必須採取特別的積極補償政策,保證社區權利和特別被侵犯群體之權利的保護與實現;

  10. 各級政府需互相協調以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和土地權,且不得以內部行政組織侵犯人權(《日內瓦公約》);

  11. 請求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原住民族權利特別報告員、人權捍衛者狀況特別報告員)及其機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居署)和各國達成需要藉由一特定系統以觀察、統計和控制全球居住權和相關人權侵犯之案件的共識,特以確保各國、各地方層級以及所有參與的經濟和社會行動者不進行、不鼓勵或容忍迫遷。因此,建議建立國際和超國家組織以提出並實施必要的措施,特別是聯合國所創立「觀察站(Observatories)」和涉及所有利害關係者「多方利益相關者工作小組(Multi-stakeholder Task Forces)」;

  12. 請求聯合國於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監測、城市觀察站、社會環境影響評估中引入迫遷指標,並於氣候變化觀察系統中,統計、監測全球的迫遷案件,以確保各國、其地方層級及所有經濟和社會行動者保障居住權,不進行、不鼓勵或容忍迫遷之發生;

  13. 恢復聯合國與公民社會之間關於迫遷的對話,尋找解決相關人權侵犯問題的方法,並擴展與持續聯合國適足居住權特別報告員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14. 確保多邊信貸組織嚴格遵守環境和社會規則,並制定特殊程序以避免迫遷發生,如有必要且經相關人員同意,應在其資助的項目範圍內進行適當的重新安置;

  15. 加強關於棲息地管理和規劃之決策的民主性,考量該土地的社會和生態功能;

  16. 敦促各國和聯合國給予迫遷過程的人權捍衛者適當的保護,在遭受處決、刑事起訴、監禁或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將其視為公權力的合作者,而非罪犯;

  17. 應強調居民組織和其網絡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上團結行動的必要性;

  18. 媒體必須優先考慮實際受衝突影響者的意見,給予表意的空間,並避免污名化。

七、執行機制

  1. 2024年亞洲國際迫遷法庭陪審團:

  • 敦促社會組織於地方層級團結,並與公民運動和國際網絡結盟,藉由研究、倡導、資訊傳播以及呼籲和承諾團結,爭取居住權、土地權、人權和環境權之保障,以及應對氣候行動;

  • 敦促導致迫遷的責任方(企業、投資者和各級政府)落實上述建議,並在2024年10月之前報告其進展。為此,ITE會議承諾將通過批判性地監控、製作平行報告、追究政府機構的責任,以及以聯合國機制(如,普遍定期審議(UPR)以支持國家履行其人權義務,並繼續支持受影響社區的抗爭;

  • 請求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原住民族權利特別報告員、人權捍衛者狀況特別報告員)及其機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居署)共同合作落實ITE第十一屆會議中針對所審查的案例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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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迫遷法庭陪審團成員

Agustin Territoriale, Human rights lawyer, Argentina

阿古斯丁·特里托里亞萊,阿根廷人權律師 

Geeta Pathak Sangroula, Professor, Kathmandu School of Law, Nepal

吉塔·帕特克·桑格魯拉,尼泊爾加德滿都法律學院教授  

Raju Prasad Chapagai,Constitutional and human rights lawyer, Nepal

拉朱·普拉薩德·查帕蓋,尼泊爾憲法和人權律師  

Medha Patkhar, Activist, India 

梅德哈·帕特卡,印度社會運動者

Paolo De Stefani, Professor, Political Sciences and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Padua, Italy

保羅·德·斯特凡尼,義大利帕多瓦大學政治科學與人權教授  

Kathmandu, 19/02/2024

加德滿都,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