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我的大法官--社會各界對大法官人選的期待」公佈記者會

2003/04/04

新任大法官即將於今年十月上任,總統將於近期提名大法官人選,交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澄社、台灣法學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等六個民間團體發起成立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認為大法官提名攸關台灣人權發展,應屏除政治考量,並廣徵民間意見,因此於2003年4月4日召開「我要我的大法官--社會各界對大法官人選的期待」公佈記者會。

記者會中,多個民間團體,例如: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原策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工委會)、澄社、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與全聯會等,分別闡述其理想中大法官人選應該具備的資格及嫻熟或抱持開放態度的各種人權相關議題,以作為總統提名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參考。

當代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制訂憲法的理由,即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保障人權可謂憲法的最主要目的,也因此有所謂「憲法為人民權利保證書」的說法。

依我國憲法本文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第二項、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執掌解釋憲法、法令統一解釋以及違憲政黨解散之任務。依實務運作的情形,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乃是於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就相關國家公權力措施進行違憲審查。易言之,大法官是人民權利最後的救濟管道,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亦對後續法院判決具有指導作用。

對於人民團體而言,大法官在釋憲上的職權顯得特別重要。換言之,大法官本身的人權理念、其對各種不同領域人權議題的開放態度與嫻熟程度,攸關台灣社會運動能否向前推展、獲致具體成果,落實台灣「人權立國」的理想。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黃長玲在會中提出,討論大法官人選資格時,應特別注意性別比例原則與大法官人選的性別意識。

黃長玲表示,性別比例原則不限於適用女保障名額的相關討論,而應該注意到性別比例原則適用於兩性,亦即男性也可因此獲得保障,才可能真正創造兩性平等的價值,而任何場域均不可忽略此種面向。

黃長玲進一步說明大法官性別意識的重要性,並舉例目前缺乏性別意識的法官,至今在進行自由心證時,依然無視立院已於民國九十年立法院通過了妨害性自主罪章,仍以妨害風化罪的標準判決牽涉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判定強制猥褻成立與否,亦以是否牽涉引起色慾,而非受害人性自主是否受到妨礙為標準。黃長玲說:「未來大法官若能具有相當的性別意識,具備性別平等觀念,將可望一併導正所有這樣偏差的裁判。」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則認為,法律必須保障人民,但此處對於「人民」的定義,攸關不同社群的權利是否可獲確實認可與關照。因此,王蘋認為大法官人選必須具有代表性,在觀點上必須夠多元、開放,大法官人選產生過程亦必須遵守民主原則,讓不同社群能有監督的機會。

王蘋說,以「老處女」風波中牽涉的嚴重侮辱女性身體情況而言,其強烈嚴肅的議題性已被口水戰淹沒,而口水戰背牽涉的則是政黨利益。換言之,以台灣目前社會的狀況而言,顯然是所有議題均受到政黨利益的牽制,無法恢復原貌。王蘋強調,「站在弱勢團體的立場,我們強烈要求,大法官人提名絕對應該摒除政黨考量!」

司改會董事長陳傳岳則說,下任大法官人選之提名,應著重其人權理念、憲政認知、品德操守及專業能力外,並呼籲總統提名下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時,應考量其對落實司法改革、捍衛司法獨立之使命感,「以免進行到一半的司法改革,半途而廢,甚至前功盡棄,背離全民對刷新司法殷切的期待。」

陳傳岳解釋,民國八十八年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已為我國司改方向規劃藍圖,且「司法獨立」的落實,在前任施啟揚院長及現任翁岳生院長的努力下,也有一定的成績,但歷年民調結果顯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平均不到四成,且對司法效率、裁判品質普遍不滿的情況看來。「未來的司改,顯然還有一場艱辛的硬仗要打!」因此,下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是否具有貫徹改革的決心與能力,深切攸關我國司法改革的成敗,對此民間司改團體不能不保持高度關心,也不能不一再提醒總統及未來行使同意權的立法院,正視此一問題。

原策會理事長楊智偉則指出,台灣標榜「憲政主義」,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台灣原住民族正面臨族群永續與生存的危機,「族群文化的消亡正反應台灣憲政主義的不足;愈來愈多的原漢衝突事件突顯傳統規範與現代律法的扞格。」

楊智偉說明,司法是人民權利最後的救濟與防線,「特別是處於政治上?對少數的原住民族而言,司法成了立法、行政途徑之外保護權利最後的武器。」因此,大法官的任命,對於原住民族更顯重要。楊智偉說,為了更貼近台灣這土地,對於台灣原住民族群異於主流社會文化的基本認識是身為台灣大法官的基本條件。

楊智偉強調, 台灣應創造多元文化的憲政主義,大法官人選更應具備多元族群的文化知識、了解台灣各族歷史脈絡、熟悉當前國際原住民族發展的人權知識及權利。

台權會會長魏千峰亦指出,大法官人選應對國際人權知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俾確保國家人權政策能與國際規範接軌。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郭林勇提議,大法官的來源應多元化,除了優秀有專才的學者、法官及檢察官外,希望能提名對憲政、法律有深入研究的律師。

此外,魏千峰指出,大法官人選應對人民的自由權利有足夠的承諾,並對國家權力擴張具敏感度。魏千峰並說,大法官應具備弱勢社群的關懷與其人權狀況的了解,「人權的落實不能取其平均值」。

考量到大法官應對新興或灰色地帶人權議題(代理孕母等)具基本解讀能力,魏千峰亦特別提醒,「除法律專長外,大法官人選應具一定人文與社會科學素養」。

↑TOP



採訪通知\r

當代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制訂憲法的理由,即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保障人權可謂憲法的最主要目的,也因此有所謂「憲法為人民權利保證書」的說法。

依我國憲法本文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第二項、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執掌解釋憲法、法令統一解釋以及違憲政黨解散之任務。依實務運作的情形,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乃是於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就相關國家公權力措施進行違憲審查。易言之,大法官是人民權利最後的救濟管道,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亦對後續法院判決具有指導作用。

對於人民團體而言,大法官在釋憲上的職權顯得特別重要。換言之,大法官本身的人權理念、其對各種不同領域人權議題的開放態度與嫻熟程度,攸關台灣人權與社會運動能否向前推展、獲致具體成果。

新任大法官將於今年十月上任,總統將於近期提名大法官人選,交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澄社、台灣法學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等六個民間團體發起成立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認為大法官提名攸關台灣人權發展,其提名應屏除政治考量,並廣徵民間意見,因此於2003年4月4日召開「我要我的大法官--社會各界對大法官人選的期待」公佈記者會,會中邀請長期推動台灣各領域社會運動的多個民間團體,例如: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澄社、台灣法學會、司改會、台權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等,闡述心目中大法官人選應嫻熟或抱持開放態度的各種人權相關議題,以作為總統提名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參考。

敬請踴躍出席採訪,謝謝!

主辦單位: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

時間:2003年4月4日上午9:45

地點: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議室(司法大廈一樓,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由高等法院門口進入。)

出席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澄社、台灣法學會、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

↑TOP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簡介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下稱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係由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六個民間團體於今年(92年)1月間發起成立的組織。

本聯盟成立的宗旨有三:一、監督總統提名下任司法院大法官及正副院長之程序;二、針對不適任之被提名人選,提出本聯盟意見;三、監督立法院行使相關同意權之過程。具體作法則可進一步區分為「程序監督」與「實質監督」兩部份。

其中,程序監督包括:

一、公開要求總統應廣泛諮詢各界意見,提早公布擬提名大法官人選一倍以上暨正副院長人選名單,並附詳細理由,接受公評。

二、反對「政黨推薦」:反對各政黨以政黨推薦之方式推薦人選,亦反對總統依政黨推薦方式徵詢人選。

三、具體要求立法院應組成「同意權行使委員會」,舉辦公聽會,以蒐集民間對提名人選之反應。

四、公開呼籲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應動用「黨紀」,進行非理性杯葛。

五、不同意部份立法委員擬將同意權門檻由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六、公開呼籲此次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應避免重蹈前次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提名作業之缺失,切勿以政黨屬性作為唯一考量。

此外,實質監督則包括:

一、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應具備之積極資格為:有足以表彰其人權理念、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之具體事蹟。

二、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提名人選,應具備之消極資格為:不得有品德操守之污點,及不符大法官聲譽之行為。

三、主張提名司法院大法官暨正副院長人選不應以省籍、地域、出身背景及意識形態作為主要依據。

四、為促進兩性平等,要求增加女性大法官提名人選。

五、本聯盟可對具體人選進行實質審查,對認為不適任者提出本聯盟意見。

六、強烈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人選應超越黨派利益,擔任職務期間應退出所屬政黨,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為促使司法院正副院長暨大法官人選,能在「整合性、合理性之提名及同意程序」下產生,因此本聯盟在不主動推薦特定人選之前提下,仍認有廣徵其他民間團體及社會各界意見之必要,俾作為總統提名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參考。


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於大法官人選的期待
2003/04/04

人權雖然是普世的,並且有國際人權法的規範,但人權的落實主要仍需依賴個別國家社會的在地努力。人權也不能單純依賴個別法律或措施的保護,而需要一個以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自由與權利為核心價值與目標的憲政民主法治體系,透過其運作長期而系統性的保障與促進人權。

在這個連鎖結構裡,職司解釋憲法與違憲審查的大法官具有關鍵性的重要地位。

作為人權組織,本會對大法官(含正副司法院院長)的人選因此有如次的期待:

一、 對人民的自由權利在這個連鎖結構中的核心地位有足夠的承諾(commitment),並對國家權利內在的擴張越位的傾向有足夠的警惕與敏感。

二、 人權的落實不能取其平均值,弱勢社群的人權因此是判斷一國人權狀況最重要的標準,對弱勢社群的關懷及其人權狀況的敏感度是大法官人選的必備要件。

三、 法律專業修養固為不可或缺的要件,但大法官的特殊地位也要求其對人權、法治和民主的長遠發展及發展條件有深入的背景瞭解,並對新興或灰色地帶的人權議題(如代理孕母或DNA)有基本的解讀能力,因此人文與社會科學的素養亦應為人選的考慮要件之一。

四、 人權在戰後已經大幅度的國際化與普世化,政府也已透過一系列的國家人權政策力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因此國際人權的知識亦應為大法官人選的重要考慮。

本會強烈要求,針對大法官人選的篩選過濾中,不論是總統的提名或立院的審查,都必須盡力符合以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