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不該因疫情倒退:法令未完備、數位落差未克服,不應召開各項線上審議會議 

 

我國COVID-19通報確診人數近幾個月來逐漸上升,全臺已進入三級警戒,不必要之活動或集會應停止。部分政府機關為避免開發案之進度延宕,陸續將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委員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等實體審查會議改由線上舉行。但此作法不僅無法令依據,亦未見相關配套措施,恐嚴重侵害民眾參與程序之權利,尤其是偏鄉地區民眾、老年人及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和個人。

過去一年為因應防疫,部分政府部門的公聽會與審議會已廣泛運用直播、開設同步轉播室等方式試圖維持「形式上」的民眾參與。但光是會議直播的品質,就取決機關使用的網路、器材的良莠。例如五月上旬在諾富特飯店員工確診COVID-19事件疫情緊張下,民航局與桃園市政府仍堅持舉辦20場的「航空城土地改良物徵收公聽會」,現場嚴格限制實體參與人數。人數額滿時就請其餘民眾改至其他空間觀看直播,並鼓勵民眾線上觀看桃市府地政局的臉書直播。但直播品質卻不夠穩定,因此許多民眾在地政局的粉專留言抱怨「聽不清楚」、「簡報畫面看不清楚」。由此可見,即便是以會議直播維持最低程度的民眾參與形式,參與品質仍然高度受限於直播設備的可靠程度。

除了會議旁聽的權利容易受設備良莠受影響之外,相關審議會議改線上進行,更直接限制利害相關人及公民團體參與會議討論的權利。台灣開發案件各階段缺乏民眾實質參與,已被學界、實務工作者長期詬病,更是許多開發案長期爭議不斷的根本原因。目前民眾到審議會議上陳情並參與討論,幾乎是受開發計畫影響的民眾唯一有意義的程序參與管道;實務上開發單位也的確有機會根據民眾在會議上的陳述,微調、修正計畫。相關審議會議改採線上進行,則會大幅限制民眾實體出席、直接參與表述意見的權利。如環保署從去年開始以防疫名義,將環評會議由原本「旁聽民眾可以同場參與討論」,改為「民眾另室旁聽,僅能入場陳述三分鐘後就須離場,無法就環評委員跟開發單位的回覆即時回應」,而被公民團體抨擊是限制民眾參與權利。

而隨著疫情三級警戒時間延長,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等實體審查會議將全面改為線上審議。然而目前各合議制委員會、小組的組織規程、設置要點,皆未規定可以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審議,機關逕行改採線上審議,無法確保合議制精神能落實,審議會議的適法性恐有疑慮。而線上審議也沒有辦法確認視訊鏡頭下,各委員是否確實全程實質參與審議,難以確保審議品質。更有甚者,線上審議有嚴重侵害弱勢居民參與權利之虞。目前開發案件多半落在鄉村地區,利害相關人多是不擅長使用網路的長輩,即便是生活在都市的民眾,若無一定教育、社經位置,恐怕也沒有熟練使用線上會議工具的能力,「數位落差」在此成為具象的「數位高牆」。審查會議若在網路堡壘裡如期進行,對民眾權益的損傷是無可言喻。

疫情對於民眾參與權利的限縮,已引起國際間的高度注意,在紐西蘭,多個環保組織表示,政府利用COVID-19為藉口限制公民參與,是對於民主程序的踐踏;在馬爾他,10個環保團體批評政府延長開發許可3年卻沒有依據法律進行公眾諮詢,且主管機關舉辦的線上聽證,是歧視並排擠了部分不會使用電子工具的人。在斯洛維尼亞,三個非政府組織主張憲法法院應審查政府頒布的新的建築許可參與程序,他們表示,新的程序將阻止大多數非政府組織參與,違反斯洛文尼亞憲法、歐盟法律和奧爾胡斯公約*註1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針對COVID-19流行期間的民眾參與問題發布聲明,特別強調電子工具是幫助民眾獲得資訊和參與決策的方式,但並非所有公眾成員都能夠使用此類工具,尤其是老年人、不識字的人和窮人等,因此政府需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其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負擔性,包括在偏遠和農村地區,且此方式應限於疫情封鎖期間,且不應侵害人民權利。並要求:1. 在使用電子工具執行民眾參與時,應確保不同群體的需求被滿足、2. 建構適當的公民參與法令,以達成有效率、有效用的決策過程、3. 強化機構間的合作,協調出一致的結論,以節省時間和資源*註2 。

而奧地利亦針對疫情期間政府各項民眾參與程序如何進行,於COVID-19特別法案予以立法授權。當中特別規範:對於無法線上進行程序參與的相關人士,政府必須提供其他方式,保障他們的意見表達跟資訊取得權利。而相關人士可因技術及設備限制,要求程序暫停。僅有在確保各相關人士都有適切設備參與的前提下,相關程序才可以遠端工具進行*註三 。

我們的呼籲:
一、    線上審議會議應有配套措施,在配套措施完備且法制化前,不應採行線上審議,否則恐嚴重侵害人民參與程序之權利。
1.    事前應提供一定期間及所有必要資料,給予民眾表示意見之機會(包含書面、口頭、電話等方式),並於會前,將民眾意見及主管機關或相關權責單位處理方式回覆彙整提供予審查委員,且公布於網路上供民眾參考。
2.    會議應採取直播方式進行,並提供民眾以電話通訊方式即時表示意見,以消弭不擅長使用電子設備之弱勢群體參與會議之障礙。
3.    直播影片及會議資料應於網路公開,供民眾事後表示意見。 
4.    上述民眾事前及事後所提供之意見,開發單位或主管機關應具體回覆,並彙整於會議紀錄中。
5.    利害關係人仍無法有效參與會議者,得說明理由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如無法處理,應暫緩線上會議。

二、    線上審議會議應僅限於疫情封鎖期間,始得適用。
線上會議影響人民參與程序權利,是疫情期間為避免病毒傳播,不得不採行之手段,故疫情封鎖期間結束後,其正當化理由已不存在,應立即恢復實體審查。

三、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等合議制審查組織規程、設置要點,將線上審查起訖要件及民眾參與配套法制化,未完成法制化前,不應以線上方式進行審議。

連署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反迫遷連線、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持續邀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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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UNECE. (2020, June 20).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in times of COVID-19‎. Retrieved from https://unece.org/general-unece/news/environmental-democracy-times-covid...

註2 UNECE. (2021, March 31).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leave no one behind. Retrieved from  https://unece.org/media/news/354613?fbclid=IwAR19YMuHvm0_2TFcqrYNVMxObU0...

註3 
Andreas Lopatka. (2020, July 6). COVID-19 Phase 2 and environmental procedural law.Retrieved from https://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Newsletters/Environment-Clima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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