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居住權)台權會發言

兩公約(ICCPR & ICESER)國家報告目前已啟動第三次審查的程序,以下為台權會在2019/09/10國家報告第二次審查會議中,針對ICESCR第11條(居住權)所提出的建議。

 

一、再次建議本次國家報告應納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布的「人權指標:測量與落實指南」中的居住權指標。

該指標很明確地依照經社文第四號與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關於居住權的核心規範,例如適居性、服務可及性、住宅可負擔性;保有權的保障,交織結構、過程與結果面向呈現。

我們建議用此指標,是因為該指標是聯合國用來檢定特定人權議題面向的工具,更能清楚呈現居住權目前在台灣落實的情況,以免國家報告呈現的方式受限於國家法規、政策的框架,而無法直接對應居住權的核心概念。

用此框架,也能藉以檢視近年來修正的整體開發法規(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租賃專法及相關子法等等,是不是符合聯合國的居住權標準。

這個工具已有可操作化的質性或量化指標;即便部分項目可能目前尚無官方統計,但也不失為作為建立居住權統計資料資料的起始與機會。

二、以下是針對國家報告初稿各點次的建議

213 :請說明逐步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中:「逐步」,是指將於多長的時間區段內完成多少量的清查?

216:
a.希望內政部可以說明2015第2季和第3季之間,六都支付房貸比率暴增的原因。
b.而從房租的負擔來看,建議呈現房租究竟占可支配所得的比率是多少,這才是國際上用來衡量住房成本是不是可負擔的判準。若使用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僅看得出來上升的傾向,但無法判讀與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談的居住權核心的「可負擔」是否相襯。

217:
針對沒有興建社會住宅計畫、或宣稱不再興建社會住宅的地方政府,內政部有沒有鼓勵措施或政策,來讓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

218:
請說明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除新北市外,其他縣市執行的情況。

219後的新增點次(外籍移工的居住情況):
請勞動部說明,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的情況。請問檢查的比率佔送件的比率為何?抽檢是否有勞工局聯合地方勞工局與建管、消防單位聯合稽查?各縣市執行的情況如何?標準是否統一?

220:
請說明「原住民族住宅四年計畫」如何與保障原住民族之集體居住權益?目前的報告多強調經濟弱勢的情況,希望原民會能補充說明文化權、集體權的內容。

220後的新增點次:
請在本點次之前說明這一輪審查期間,是否又類似其他鄰避的案件。

220後的新增點次(遊民):
a.請衛福部補充說明,全台10處公設民營遊民收容所於哪些縣市、床位、收容期間、條件(例,是否有戶籍制限制?)現有哪些社福機構設立遊民安置服務,於哪些縣市、床位、收容期間、條件為何?

b.亦請:衛福部補充說明,105-108年運用公彩回饋金關於遊民居住服務的經費:遊民夜宿服務、租屋補助、社區租屋…等,其經費規模、補助案件數量為何?

224.1後的新增點次:
請說明107年10月31日後,內政部各單位(機關)是否有辦理聽證的紀錄。若無,請載明無辦理紀錄。

235 桃園航空城:
a.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具體說明目前的安置計畫為何?依目前市府與交通部公布的時程,桃園航空城已經預計在明年發布徵收公告,在國家報稿前,安置計畫應該就已經正式開始執行了。請相關機關說明確切的安置計畫為何、多少家戶選擇安置計畫、遷回的時程為何、家戶未選擇計畫的原因為何?因為本案依然是台灣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區域內家戶居住變動的情況,亦有相當的指標意義,煩請相關單位再提供這類的資料。

b. 請補充說明6所國中小學遷校安置牽涉多少教師、學童、技工、工友、臨時人員等等。及相關工作人員其後續介聘、商調、專案移撥、退休的情況為何。

236.1 南鐵
在南鐵的安置計畫中,煩請具體說明「單獨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特殊弱勢族群視個案專案處理給予救濟」方式中,有多少個案循此管道獲得救濟、其實質獲得的住宅與其他社會扶助資源為何?

169遊民統計方式的更正:
a.請衛服部說明於 2018 年檢討現行遊民統計方式,經彙整意見後,修正後的遊民統計方式與標準為何?

三、針對第二次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執行情況回應之建議

174 「土地徵收條例」與「市地重劃條例」修正議題
a.請內政部說明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市地重劃條例」草案修正的相關的時程。其與國際人權標準之落差請參考第一大點的建議。

178 關於所有居民使用權的保障
此點明顯誤解保有權保障的意涵。根據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有權的意涵是「所有人應享有法律保障之保有權至其能避免遭到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的程度(法務部翻譯在此有誤)。締約國因此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給予目前缺少此類法律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保有權的法律保障。」建議國家報告參考英文版本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並說明地178.1的精進作為與保有權保障的具體關聯為何。

179 內政部沒有針對非正規住居提起民事訴訟
a. 請財政部說明過去五年,在國有公用與非公用土地上,針對非正規住居提起的民事訴訟的數量為何?
b. 請內政部以住宅主管機關的身分說明,目前有何政策協助面臨迫遷侵害的非正規住居居民解決即刻的居住議題。

204
就2018年8月29日「身分不明安置者通報及協尋處理流程暨遊民服務策進作為研商會議」,請衛生福利部於初稿中補充說明: (1)各直轄、縣(市)女性遊民人數之統計。 (2)女性遊民住房資源之情況與數額。 (3)女性遊民住房與安置之經費。 (4)女性遊民住房與安置之數量。 (5) 女性遊民租屋補助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