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大觀擋車案二審】台權會:政府應對檢察官加強兩公約人權教育

以下為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在參加聲援大觀社區林全擋車案二審前記者會的發言:

最近兩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正在進行一系列的審查會議,台權會也在有關公政公約第21條集會遊行權的會議中,要求政府提供報告期間的集會遊行案件統計,集遊案件有統計,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求檢警在集遊案件中,使用刑法妨礙公務罪來對付抗爭者的統計。結果,在場司法院、警政署、法務部、沒有一個機關有刑法妨礙對付集遊抗爭者的統計數據!!

今天,大觀社區人權捍衛者阻擋前林全院長座車的二審案,就是點出這個政府危害人民集遊權之矛盾的最佳案例,一審法官已經在裁判書中清楚認定這是一件實實在在的人民抗爭集會遊行案件,是人權受影響者窮盡所有救濟管道之後,只能選擇以這樣的方式來行使言論自由的案件。但檢察官不管,他們不甩兩公約約束所有公務人員的尊重人權的義務,並對和平示威者濫訴、追打,對此,台權會要對起訴的檢察官表示抗議,對於檢察官在一審無罪後仍然執意上訴的行為,我們認為這才是濫用司法資源的濫權行為!例如目前最常見的135條妨害公務、本案中的304條強制罪,這些法條在檢警機關浮濫解釋的實務下,反而變相被用在抗爭現場打壓抗爭者,這兩個法條共同有的構成要件「強暴、脅迫」,在檢警無視嚴謹的刑法學說恣意認定之下,成了最容易扣在抗爭者頭上的帽子。

另外,台權會也要呼籲政府應對所有檢察官加強兩公約人權教育。

同時,我們也要高度肯定一審的洪英花法官勇於在一審法院判決中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甚至進一步引用針對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詮釋公約19條規定,說明言論自由之重要性,以及第27號一般性意見認為對言論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且認定大觀社區自救會成員的行動屬於「象徵性言論」,應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從而在此脈絡之下,被告並非因為基於犯罪的故意而擋車,再加上被告阻擋林全車輛的強制行為實際上也非常輕微,法官在判決本文中指出,抗爭者的行為「不具應以國家刑罰權加以制裁之可非難性」,因此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我國判決中不常見且值得肯定之保障言論自由的判決例子,正視示威抗議本身行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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