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乎「選舉」的公投法修法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文/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

去年11月24日,10個公投提案,造成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在投什麼」的情況下,讓這10案公投結果,要決定台灣接下來的相關政策。

正是因為過去一直被批為「鳥籠公投」的《公投法》,全面下降門檻及拿掉中選會審議委員會的枷鎖之後,卻沒有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使得「直接民主」變成一場鬧劇。「以核養綠」公投,以1個月的時間,就成案投票。「性別平等教育」及「同婚」的各種謠言及錯誤資訊盛傳在LINE等各種社群媒體中,讓大家投下反對「性別平等教育」的一票。種種混亂現象促使許多人權、環保、性別團體都認為,《公投法》必須要修法。

對於政黨來說,他們自然也見識到了公投綁大選所造成的可怕影響。立院臨時會開議第一天,立院在吵吵鬧鬧,國民黨丟水球的嬉鬧氣氛下,《公投法》表決三讀通過,只處理了「公投與大選脫鉤」及「審議時間拉長」、「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等問題,其他問題皆未處理。 

今年2月,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曾針對去年11月的公投亂象,召開記者會提出我們的修法主張及版本條文,並交由尤美女委員提案。可惜民間版的意見,並未完全納入此次表決三讀通過的條文之中。 

應有公民審議機制

我們提出的建議,包括建議修改主管機關之審議期限,由現行之30日延長至4個月內,提案人之補正期限延長至2個月,同時第二階段,成案之後到投票前,應有6月至12個月的公民審議討論。有鑒於公投提案文字經常造成投票人無法理解或產生誤解的情況,因此,公投案成立後,應該有更長時間的討論,才能讓公投提案的文字,符合事實,及使用大家不會產生誤解的文字。

同時,公投案成立後,更應該讓多元的各方來表示意見,包括政府立法機構,而非只是讓正反雙方透過「形式化」的電視表演,製造雙方衝突對立,卻無法實質「釐清爭點」,沒有透過實質多元的「公民審議」機制,就進行投票,最後只是看哪個團體資源多,廣告買夠兇,用人海戰術在社群媒體及街頭大量宣傳,就可以贏得「公投案」。而這些公民審議的機制,其實都是只要母法授權,就可以在《公投法》的子法中,好好規範處理的。

如同之前英國「脫歐公投」所造成的混亂,至今還尚未結束,投票當時,許多人根本不知道「脫離歐盟」的結果是什麼,就投下「神聖的一票」。台灣未來的公投,如果不想再重蹈覆轍,就應該在提案通過後會產生的法律效果等,有更多討論,而非投完了,才來後悔。例如去年公投,大家高票投下希望「同志婚姻」以「專法」來處理,結果,投完之後,卻又有些教會人士跳出來反對「專法」,這就是自相矛盾的現象。

此外,我們也看到最愛公投的瑞士,也曾提出「反難民移民」的公投案,這種已經明顯是「歧視」或「侵害特定社會群體」人權的提案,能否公投呢?在民間版的版本中,也提出若中選會認為有「違憲疑義」的公投案,應該要交大法官限期審查的機制。可惜的是,這樣機制,也在這次《公投法》修法中被擱置。

事實上,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就已經有相關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而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一條,也提及「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因此,並不造成其他法令還要再次修法,也可以避免中選會自己再度恢復成為公投案的實質內容審查單位。 

搭配即時救濟訴願

民間版的條文也賦予提案者對於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的提案,應搭配可即時救濟的訴願及行政訴訟。

不過,這些意見,對於目前只在乎選舉的各政黨來說,其實都不重要。「公投」只做為他們是否能夠「贏得大選」的工具。「直接民主」、「人權不能公投」等,都不是國、民兩黨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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