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國彥律師:教師法修正草案應「打掉重練」,徹底重思正確的立法模式。

 

本會執委翁國彥律師今日(4/26)上午出席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舉辦之「教師法修法不只處理不適任教師!『受害適任教師』現身說法」記者會,會中各與會者一致呼籲,反對這次行政院草率修法版本讓教師法修惡,應暫緩修法,回歸民主審議,打造進步之教師法制。翁國彥律師的發言稿如下:

一、 大學教師作為知識分子,應鼓勵勇於發聲,擔任異議者、吹哨者,投入社會或公民不服從運動。現在的大學評鑑與升等制度,已經讓教師無心或無暇進行公共參與,不應該在法制上再添加寒蟬效應,讓教師擔憂即使只是被法院判處輕微的誹謗等罪刑,也會連飯碗都不保。

二、 我國在少子化的趨勢下,教師員額日益減少,遭解聘、不續聘的教師,即使附有1年到4年不得任教的限制,期間過後實際上也很難再找到教職,仍形同終身不得任教。但對於一般勞工,並不會曾被雇主開除,我們就全面禁止他在同一產業受雇,可發現教師法「終身不得聘任」對工作權的破壞效果非常強烈,也就應該從嚴設定構成要件,不能放得太過寬鬆。另外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雖有類似規定,但第28條要求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尚未執行者,才不能獲得任用,意味若徒刑執行完畢,當事人仍可報考公務人員。但這次教師法的修正草案,卻讓被判刑確定的教師獲得實質上「終身不得任教」的效果,工作權的保障遠遠劣於勞工與公務人員,法理上顯不公平。

三、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2號解釋及近年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學校作成解聘、不續聘決議時,不但應顧及比例原則,更應確認當事人自身已喪失擔任教師的專業能力,因此比較妥適的立法方式,應是委由教評會個案逐一審酌教師個人情狀。反過來說,目前教師法草案採取的立法模式就不甚妥當,只用形式的刑法罪名來套用,只看罪名、不問個人能力,就可以決議解聘、不續聘,恐怕有違比例原則。

四、 草案第14條本文刪除現行條文的「反面列舉」立法模式,導致未來學校對教師將不負有續聘義務,即使當事人沒有第14條、第15條所列事由,學校在聘約期滿後,也可以任意決定不再續聘。此等沒有續聘保障的專任教師,工作權保障更是明顯劣於勞工與公務人員(沒有法定事由,不能任意解雇或撤職)。建議行政院應退回本次教師法修正草案,「打掉重練」,徹底重思正確的立法模式。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