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宗教基本法,立刻撤案! 台權會與各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宗教基本法,立刻撤案!——宗教自由不應凌駕其他基本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一、國家固應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但此一自由並未高於其他基本人權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所揭示的意旨,宗教自由的本質,其實是信仰的自由。例如人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信仰任何宗教、是否參與宗教活動;國家也不得獎勵或禁止特定宗教,或對人民的信仰給予差別對待。然而,這並不意謂信仰自由即高於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也不意謂國家應給予宗教團體優於一般法人團體的特權。因爲「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團體的管理」並不相同,法律所課予一般法人團體的責任與義務,除非有嚴重侵害信仰自由本質的情形,否則宗教團體仍應遵守,給予過度保障反而有侵害其他基本人權之嫌。

二、針對宗教管理之事務,不應以「基本法」給予特殊之保障

目前以「基本法」為立法模式的現行法律,例如《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或《環境基本法》等,此種立法模式的選擇,主要著眼於保護易受侵害的族群,或是促進國民永續生存發展等重要價值的考量。而以我國社會現況而言,宗教團體並未有受國家迫害的狀況,而部分宗教團體甚至掌握大量社會資源、資力富可敵國;因此,在立法上實無透過基本法給予特別保障的正當基礎。

三、本草案中之諸多規定,賦予宗教團體顯然失當之特權,嚴重悖離保障人權之基本精神

綜觀本草案中之規範,內容包括使宗教法人、宗教團體不受主管機關對公益法人之監督,且規定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第13條)、有線電視業者與公視,應播出有關社會宗教教育之內容(第17條);規定宗教團體之財務自主(第20條)、保障宗教團體之固有不動產(第22條)等等,均屬對於宗教團體在「宗教管理」上的過度保障,而無關與宗教信仰的自由。若本草案不幸成為法律,則當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與本法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相衝突時,其他自由權利即反受過度的限制與侵害,而顯然有悖於人權保障的基本理念。

四、基於以上理由,本會嚴正呼籲本草案之提案人立即撤回此案,以符合保障人權之基本價值,並維護立法專業之最後底線。


「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聯合聲明

近期引起社會議論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雖迫於輿論的壓力取消10/24(三)的立院審查,但綜觀草案中諸多法條皆背離於一般人的想像,背離於規範整體社會的法律體系,且分別侵害到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種種議題。

探究宗教之本質,是以精神力量撫慰人心,亦具有安定社會之力量,但這並不代表宗教團體即可以此種理由將「宗教自由」無限上綱,要求社會大開方便之門,給予宗教團體所需的一切社會資源,理所應當的以宗教之名歧視無信仰之就業者、就學者,干擾教育體系,甚至要求排除合理的法律規範,只為了更加無所忌憚的使用國家土地,為了保護宗教不動產而忽略民眾的人身安全,面對種種不合理的條文,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起聯合聲明,我們譴責的理由如下:

一、影響環境甚鉅

1.草案第22條、27條排除了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建築管理法規、消防法規、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恐導致宗教建築濫墾濫建、危樓林立,不但破壞自然地景與生活環境,更罔顧人民的生命安全!

2.草案第27條中,宗教違建佔用公有土地達5年以上者,卻免受公產管理法規、土地法第25條的審核把關,便得向政府申請以購買、借用、租用、設定物權、受委託經營等方式,輕易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就地合法,這等於是變相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侵占公共資源,嚴重傷害社會公平正義!

二、傷害教育體系

1.反對宗教入侵校園,學校若可以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對莘莘學子影響甚鉅。

2.反對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

3.反對以知識之名將宗教放入教育,違反教育中立原則。關於宗教歷史、宗教戰爭、各種社會的信仰等社會議題之瞭解是原有課程已有之內容,無需宗教基本法。(第16條)

三、傷害基本人權

1.宗教自由應是思想自由的保障,例如是否信仰宗教、是否參與宗教活動,但國家不應對特定宗教獎勵或禁制。

2.草案中如13條、17條、20條、22條,均屬於宗教團體在管理上的過度保障。

3.本法以宗教自由為名,對於信仰自由的解釋為似是而非的規定,除侵害教育權、勞動權等其他基本人權外,甚至造成對於「不信仰宗教」權的侵害;而有關宗教團體的自主權及管理上,又給予過多的優遇。本法以保障宗教自由為名,事實上是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免責及擴權,甚至有違憲之虞。

4.造成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依照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宗教團體可要求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的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否則可以進行解聘,若學生信仰不同,甚至可以不核發畢業證書。

5.剝奪十六歲以下未成年者之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之自由。

我們要求:

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四位提案人應立即撤案,並且完整公佈遊說團體名單!

執政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應公開表態,說明執政當局對《宗教基本法》的立場。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邀集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謹慎檢視既有法規缺漏。

行政院應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佔用公有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並且評估建物合法化後的潛在衝擊,據此研擬宗教違建的清理對策。

聲明團體(以回覆先後順序排列):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婚姻平權大平台  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文煮意麵團、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黃國昌立委國會辦公室、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NPOst 公益交流站、社團法人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島國前進、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樹林國語禮拜堂、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綠黨、爸爸非核陣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勞動視野協會(陸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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