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無罪】台權會:讓荒謬的《懲治盜匪條例》造成的侵害,真正劃下句號

冤獄平反協會於今(2018)年8月8日舉辦蘇炳坤案宣判記者會,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出席聲援,以下是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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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只是冤獄,更是一場荒謬歷史劇。

1986年,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蘇炳坤十五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十年。

《懲治盜匪條例》是1944年中日戰爭時代的產物,乃特別的治安刑法。古老不合時宜的條文甚至寫著,「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強佔公署」者皆處死刑。

該條例於1944年4月8日制定時為限時法,施行期間只有一年,政府並未於期滿前以命令延長,故早已後期滿失效。政府卻在4月26日下令展限一年。條例既已失效,包括授權以命令延長其施行期間之規定(第十條),亦應同樣失效,政府已無權下令延長。

刑事法律在法治國原則下,以行政命令延長刑事法的施行期限,已屬荒謬,盜匪條例在十三年的展延期限命令中,卻有四次都是在超過施行期限屆滿期限後,才發佈命令延長。

1996-1998年間,每年都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死刑判決及執行,都是依據這個荒謬的法律,剝奪其性命。過去台權會執委執行委員蔡兆誠律師曾為此提出釋憲,卻遭大法官不受理。此法竟然一直到2002年才被立法院正式廢止。

2000年的國際人權日,當時的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蘇炳坤之罪刑。然而,「特赦」是對於有罪之人的恩惠,對於無罪之人,雖免去人身自由受限之苦,在名譽上卻是完全沒有被平反,對於當事人被任意逮捕關押,也完全沒有進行補償。

今天,蘇炳坤終於無罪平反,在他身上的歷史鬧劇,也畫下終點。但我們不知道還有多少類似的個案,尚未開啟平反之路。接下來,國家更應該進行賠償。讓這個荒謬法令對人民所造成的侵害,真正劃下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