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監所死亡事件,從誠實面對數據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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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有委員提出建立監所死亡調查機制。惟建立機制前的第一步,是體制內外皆能正確理解死亡事件的現況與趨勢,但法務部矯正署目前並未定期公布每年監所死亡人數與相關統計分析,僅在重大案件發生、監察院主動開啟調查之際,外界才能稍稍觸及事實基礎的片段。

本文僅就監所死亡事件之統計議題,簡介美國司法部如何處理監所死亡事件的相關資料與分析報告,其中仍有許多未明之處,也並非最佳實踐。本文如有錯漏之處,請不吝來信指正 ivansu@tahr.org.tw

美《監禁機構死亡案例報告法》課予司法部的權責

監禁機構發生死亡事件,美國國會最早於2000年制定《監禁機構死亡案例報告法》(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 2000[1],1999年5月初次提案至國會、經過眾議院及參議院討論通過,2000年10月總統簽署施行)。身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部,於隔年啟動相關計劃(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Program,以下簡稱DCRA機制)。

DCRA機制希望處理的,是無論在逮捕、拘留、移送監禁機構途中或已為監禁狀態下發生的死亡案例,DCRA機制要求司法部全面檢視每件個案的成因,以季為週期向國會報告,司法部有權指揮聯邦與各州執法單位定期回報死亡事件。報告內容必須至少包含下列資訊:

  • 姓名、生理性別、種族身分與死亡年齡
  • 死亡日期、時間與地點
  • 有關死亡事件的基本描述
  • 拘留、逮捕或逮捕過程致死的執法單位(2014年修法新增)

美國國會在2014年修繕DCRA機制(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 2013[2]),增訂豁免條款,若各州執行DCRA業務導致違憲爭議,司法部應撤回該次執法要求。同時,各州如有不配合回報死亡事件的情形,司法部有權斟酌刪減該州至多10%的Byrne JAG經費(Edward Byrne Memorial Justice Assistance Grant Program,美國司法部每年提供給各州的聯邦經費補助)。

修法後也明確要求司法部最遲2年內向國會提出報告,報告必須彙整、分析各州回報的資訊,提出減少死亡事件發生的對策;如有需要,司法部有權檢視「該州死亡人數」與「監禁機構管理行為」之間的關係。

2016年12月司法部的評估報告[3]指出,約有155個聯邦執法單位與司法統計局(United State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以下簡稱BJS)合作,但DCRA的執行仍處於整合階段,2016-2017年的DCRA資料只有逮捕相關的死亡事件,同期於監所發生的死亡案例交由BJS計劃(Mortality I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4])執行。

監所死亡事件的統計分析,從哪裡著手?

BJS針對2001-2014年期間各州監所的死亡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報告[5]指出2001-2014年總計50,785位受刑人分別死於聯邦監所(5,145名)與州監所(45,640名),州監所的平均年死亡率達14%(每100,000名受刑人中有256人死亡)。

分析的前提立基於完整且連續的欄位資料。以死因為例,分為疾病(包含癌症、心臟疾病、肝臟疾病、AIDS相關、呼吸道疾病與其他疾病)、自殺、藥癮/酒癮、意外、謀殺(包含肇因於獄友、管理員使用武力,以及監禁前遭持續性的毆打)、其他/不詳與失蹤;同時與生理性別、種族身分、死亡年齡等進行分析,了解群體內的差異性。

報告指出,2014年因疾病死亡的受刑人佔所有死因的87%,其中30%為癌症、25.6%為心臟疾病、9%為肝臟疾病、6.8%為呼吸道疾病。癌症成因在2001-2014年期間有增長趨勢,AIDS相關死亡則從2001年的9.6%減緩至2014年的1.8%。

資料來源:BJS , Mortality in State Prisons, 2001-2014-Statistical Tables[5]

報告中亦指出,2014年的死亡受刑人中,55歲以上高齡者占全體的58.8%,45-54歲則以23.6%名列第二。

資料來源:BJS , Mortality in State Prisons, 2001-2014-Statistical Tables[5]

此外,55歲以上的受刑人相較於2005年估算的58,900人,2014年評估已暴增至125,000人。顯見受刑人高齡化的趨勢,各州監所恐已面臨長照資源及相關醫療的考驗。

資料來源:BJS , Mortality in State Prisons, 2001-2014-Statistical Tables[5]

DCRA機制的雙面刃與挑戰

BJS對監所死亡事件的統計量能較為連續,能定期產出報告。然而,司法部的評估報告亦指出,執行DCRA業務涉及的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不可不慎,尤其DCRA機制主要涉及三種類型的死亡事件——逮捕相關、看守所與監獄——當事人處於不同的司法程序階段,稍有不察便可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的隱私侵害

對此,司法部的評估報告中僅表示,在對外發布相關報告時,會除去可辨識特定個人之資訊(The release will exclude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恪守隱私相關聯邦法規。然而,面對不同狀態的當事人,司法部對其為之的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實務上究竟如何謹慎執行,報告中並無提出具體作法。

DCRA機制確實提供了重要的資訊基礎,協助立法者與執法者較宏觀地理解監所死亡事件的趨勢與死亡群體中的異質性。然而,BJS的該次統計分析並未納入身心障礙受刑人,無法得知不同障別的受刑人在監所的情況;且美國司法部的評估報告中,僅是再次複製貼上BJS的統計數據,無法看出美國司法部如何運用該統計結果,回頭修繕各州監所的處遇及政策。DCRA機制能否有效作,亦或淪為紙上談兵,仍有待觀察

臺灣現況:殘缺不齊的在監所死亡統計

監所作為刑之執行的場域,除了傳統的刑罰嚇阻效果,也負有協助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的重要功能,在受刑人服刑期間施以教化,而教化成效必須立基於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前提,例如生為人的基本醫療需求。而定期公開各矯正機關受刑人在監死亡的狀況及成因分析,不僅止於保障受刑人的健康權、家屬的知情權,更有助於外界理解監所醫療面臨什麼困境,例如監所內較常發生的疾病類型、群聚感染防疫措施與通報機制、醫療人員與受刑人數比[6]、夜間或例假日有無專業醫療人員判斷是否必須外醫、現行外醫判斷標準[7]是否恰當、保外醫治申請的門檻與通過與否的醫療評估等議題。

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之部分核心文件裡[8] ,法務部及矯正署雖有提供2012年至2015(1-10月)年之在監死亡資料,卻排除了保外醫治的死亡案件統計(下圖黃色標示),阻礙民間正確理解在監死亡率之趨勢。而送醫途中死亡人數占整體約20%-30%,若能進一步追蹤2015(1-10月)年以後至今的相同欄位資料,同時將保外醫治死亡個案也納入考量,在相對適當的資訊基礎上,檢視現行戒護外醫判斷標準是否有待修繕之處。

2012年至2015(1-10月)年之在監死亡率資料[8]

而前述被排除的保外醫治死亡統計,也僅能從監察院2013年2月公佈之調查報告得知片段,2006年至2011年各矯正機關罹病收容人保外就醫死亡率高達49.5% ~ 62.6%。

2006年至2011年各矯正機關罹病收容人保外就醫死亡率[9]

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探討監所死亡事件的第一步,是建立於事實基礎,但在目前資料殘缺不齊的現況下,外界猶如瞎子摸象,難以得知連續且完整的監所死亡趨勢,當人們無法透過適當的資料基礎進行成因分析,我們就更逃不出制度缺失轉嫁基層的惡性循環

作為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對於統計資料的欠缺責無旁貸,當務之急應該先建立以死因(如:自然死亡、自傷死亡、意外死亡、他殺或其他等)為本的統計資料,定期公開監所死亡事件之有效統計資料,才能讓外界了解監所死亡事件的脈絡與成因,開啟協同改進與追蹤的可能。


[1]  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 2000法案全文
[2]  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 2013法案全文
[3]  Report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to Congress Pursuant to The Death in Custody Reporting Act報告全文
[4] 美國司法統計局(BJS)定期公布各聯邦、州及地方監所的死亡事件統計報告,歷年報告,最後瀏覽日:2018年5月24日
[5] BJS, Mortality in State Prisons, 2001-2014-Statistical Tables報告全文
[6] 監察院(2018),花蓮監獄案糾正報告指出:「矯正署現有衛生科科長、醫師、護理師、藥師及醫事檢驗師等醫事人員編制員額為196名,現有員額186名,編現比約為95%。現有醫師2名置於臺中戒治所、臺南看守所,其他醫事人員與收容人數之比例,以107年3月底總收容人數61,275人計算為1:329,依專業人員分列與收容人比例,護理人員比為1:851,藥師比為1:1156,醫事檢驗師比為1:4085。 國外收容人與醫事人員之比例,美國加州每100位收容人配置1名護理人員,澳洲每100名收容人配置4.4位醫療專業人員,德國柏林監獄醫療專業人力(含護理師與醫師)之比例為1:19,皆與我國醫事人員與收容人數之比例1:329有間」,最後瀏覽日:2018年6月21日
[7] 2017矯正機關醫療制度與需求評估報告(頁7)
[8] 法務部人權大步走(2016),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
[9] 監察院(2013),陳水扁案調查意見,最後瀏覽日:2018年5月27日

首圖來源:Photo by Carles Rabada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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