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制度下的移工大逃殺

(本文刊登於 2017/09/24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阮國非是27歲正值壯年來台工作的越南籍移工,他在8月31日不幸被一名只有兩年執勤經驗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員警陳崇文,近距離連開九槍造成身上18處彈孔,流血過多身亡。警方的說法是:阮國非是一名「逃逸外勞」,事發當時全身赤裸,試圖以石頭襲警,甚至欲竊取警車脫逃。當時警方先以警棍、辣椒噴霧無法制伏阮國非,才對他開九槍。

「逃逸外勞」在台灣已成為東南亞移工身上被犯罪化、被污名、被歧視的標籤,怎麼扯都掉不下來。阮國非案發生後,9月16日又傳出宜蘭有一名「逃逸」的越南籍移工劉英貴先生,在宜蘭的下水道污水處理工程中被崩塌的水泥石塊活埋身亡,相關新聞報導都將關注點放在「為何承包商要僱用『逃逸外勞』?」卻少有人去探究,為何這起工程沒有做好應有的工安準備,造成如此憾事。事實上,「逃逸外勞」只是行政處罰性質的微罪,但在政府與媒體的推波助瀾與歧視污名之下,行方不明的外籍移工,已成為警方大力掃蕩的犯罪對象。

如何看見「無證移工」作為一個人

對於陳崇文員警、以及對於廣大支持陳警,以如此方式開槍殺人的廣大鄉民而言,他們看阮國非只願看見他的「逃逸」,卻不願像之前白衫軍運動同情遭虐死的洪仲丘那樣,去看見阮國非作為一個人,也是像你我一樣擁有屬於自己的生活背景,綽號叫「阿非」的他,來自越南的義安省,父親阮國同是一名越戰老兵,阮爸憶起阿非,說他「會彈吉他,是愛唱歌的孩子,每次跟妹妹見面,都會買一杯珍珠奶茶給她,想著賺錢回越南買水牛送給媽媽的孩子」,阿非就是因為如此單純的想望,為了養活家人,遂決定冒險來台工作賺錢。

阮國非原本是一個立體的、有面孔的人,但當他滑進台灣這個充滿歧視外籍移工的國度後,就馬上成為扁平的、無臉的「外勞」,仲介在計算阿非借貸的利息、雇主在拿捏他超時工作的極限,至於媒體與政府,則聯手製造移工大逃「殺」劇本,一旦移工行方不明被移民署專勤隊抓到,就會被遣返回國「封殺」,而阿飛則是真的被警察的九顆子彈奪走生命。

阿非在支付龐大的仲介費(約4,000至7,000美金)並合法取得來台工作的身份後,因為不明原因,阿非選擇「與雇主失聯」因而成為「逃逸外勞」或應該正名為「無證移工」。直到這裡,阿非的故事與其他廣大64萬在台外籍移工的處境,其實並沒有太大不同。但當他在8月31日遭遇陳崇文員警與一位李姓民防之後,離奇的悲劇降臨。警察在沒有對空鳴槍的情況下,阿非被近距離開九槍流血過多身亡,甚至更多現場畫面指出,前往現場的第一輛救護車,不是先處理重傷有生命危險的阮國非,而是救護車先送只是鼻子輕傷的李姓民防去醫院,過了八分鐘之後,第二輛救護車才來處理阿非的情況,但那時阿非已休克死亡。陳崇文這種近乎行刑處決的九槍,不僅摧毀了阮國非與阮國同的家庭生活,更轟出「逃逸外勞」或「無證移工」背後種種違反人權的制度結構問題。

監委將個案處理還是制度調查?

這九聲槍響也喚起監察院的注意,並在9月1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包括陳慶財、李月德、章仁香、楊美鈴等四位監委,已經申請自動調查欲查明此案,尤其是著手調查本案「員警使用槍械有無逾越必要程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逃逸外勞通報處理機制有無疏漏之處?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有無善盡執法監督之責?」當天輪值受理陳情的監察委員楊美鈴就表示,案件中有牽扯到刑事和民事部分,但監察院比較在乎的是行政部分,並有計劃要約詢開槍員警陳崇文。

監委這次願意主動調查值得肯定,但也必須提醒監委們,監察院長期在爭取成為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而若監委們最後在本案的調查報告,如果僅只停留在檢討陳崇文員警個人的違法失職,而沒有將調查方向指向制度面的問題,尤其是移工政策以及警政的面向,那麼這樣的調查可能是無效的,因為根本無法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而監察院也不配成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警察用槍必須是最後手段

這九槍,轟出第一線員警值勤時的恣意判斷與各方面的不足,包括人力、裝配、訓練、人權意識。我們從非常有限的新聞畫面與相關資訊可知,陳崇文員警這9槍造成移工阮國非身上18處彈孔,推測陳警員很可能是近距離開槍造成子彈貫穿阿飛身體,且9槍18孔也顯示陳警員當時並沒有先對空鳴槍示警,每一槍都直接往移工身上射擊,更匪夷所思的是,從畫面中可見,這位移工阿非幾乎已沒有反擊能力地倚靠在車旁,但陳仍持續對該移工開槍,陳崇文如此開槍的方式,明顯違反警察使用槍械的比例原則,尤其是《警械使用條例》相關條文早已規範警察人員應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若用槍原因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如非情況急迫不可傷及致命部位。但警察對一位只是違反行政罰的移工開九槍、在移工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還持續開槍,開槍還往死裡打,這不是什麼CS電競射擊遊戲,這是一個27歲飄洋過海的年輕生命的消逝。

根據警察自製的警察用槍時機宣導短片,陳崇文也違反教示要求,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先回報派出所增援警力,現場只有義工性質的民防在協助,若陳等待更多警力支援,是否就不用開這九槍呢?再者,當陳在開槍前,除了使用警棍、辣椒噴霧之外,是否已經窮盡任何可能在不殺害對象的情況下,可制伏對象的替代方案呢?《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規範》有提到「應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比如陳崇文如果有配備防暴網槍,是否也不用開這九槍呢。無論如何,用槍必須是警方非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能不用就不用。本案在在暴露出整個警政體系在員警使用槍械教育訓練的不足與缺失、基層警察人力不足、裝備不足、尤其是台北地區以外的員警調度,是否有城鄉落差的問題?

歧視的制度會殺人

這九槍,也轟出大家不願正視的歧視移工結構問題。監察委員們萬萬不能只是選擇性地看到阮國非因為「逃逸」而被殺害,而應該看到阮國非「為何」要脫離雇主與仲介的控制,這背後的歧視性結構性因素到底是什麼。為何外籍移工不能像一般國民那樣自由轉換雇主?為何移工來台工作前,都要背負龐大的仲介費借貸?幾乎所有移工來台開始工作的前期,都在清償高額的債務。又為何像是家事移工與境外聘僱的漁工,卻無法等同國民待遇那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尤其是工時、工資、工作條件、組織工會等等非常基本的勞動權益之保障,上述這些牽涉到我國外籍移工政策的歧視性制度,也是監察委員們在本案務必要調查的方向。

案發後,網路上幾乎一面倒地支持陳警員開這九槍,理由是「移工疑似想偷車、還企圖拿石頭攻擊員警,警察開槍保護自己天經地義。」但阿非的父親來台時已公開說,他根本不會開車何來偷車,究竟警方與民防的片面說法為何,阿非已死無對證,真相似乎已經被淹沒在鄉民仇視逃逸外勞的情緒底下。

這起事件讓「逃逸外勞是犯罪」的刻板印象,深化成為歧視的心態,但歧視或許只會讓我們討厭一個人或一群人,但當歧視被內化成為制度的結構,歧視制度是會殺人的!它會複製更多被被社會邊緣與被排除的歧視、被污名的弱勢,比如街友、愛滋感染者、無國籍者、比如同志,如果這個該死的歧視制度沒有被改變的話,任何社會中被制度歧視的弱勢,都很有可能會被下一個警察開九槍!我們不知道陳崇文警員有沒有歧視外勞,但我們需要知道真相!我們需要知道造成移工必須逃跑的制度是不能轉換雇主,以及其他許多剝削壓榨的現況,制度的歧視會演變成一般社會大眾的歧視,歧視是必須要被消除的,而消除歧視是政府的責任。

兩公約施行法作為基礎,全面廢除歧視移工制度

兩公約在台灣國內法化已八年,並已歷經兩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而這兩次審查的結果都有將外籍移工遭剝削的處境列為台灣政府必須改革的重點。在2013年初次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早已指出「移工權利的被濫用和欠缺,這發生在例如人員招募,主要涉及過高的仲介費用、對於雇主幾近完全依賴、轉換雇主的限制、有證勞工失去其身分,以及成為無證勞工後伴隨而來的驅逐出境風險等方面。家務勞工是所有移工中最脆弱的,面臨過長的工時、低工資,以及易遭受性騷擾。同時也值得關注的是包括家務勞工在內的移工,並沒有被基本的勞動保護法規所涵蓋在內,例如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並建議台灣政府必須讓所有移工受到基本勞動保護法的保障,也特別提到「移工轉換雇主的權利必須被擴大」,但截至目前為止,幾乎全是女性的家務移工,仍無法獲得基本工資的保障,所有移工也仍無法自由轉換雇主。

近幾年,在海上漁船作業的外籍漁工處境,接連被許多國際媒體與國際NGO揭露近乎奴工的狀態,因此在兩公約第二次審查時,就被國際審查委員列為重點議題,尤其是外籍漁工又分為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的漁工,而作為勞動權益保障的主管機關勞動部,完全棄守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的業務,包括勞動檢查、漁工申訴的處理等等,完全丟給農委會漁業署來主責,甚至主張境外聘僱之外籍漁工不用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諷刺的是,9月18日高雄地檢署才正式起某漁業公司負責人、經理、船舶實際負責人與岸置所負責人、員工等19人,因為該公司非法囚禁81名外籍漁工,因此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刑法妨害自由罪,而檢察官更指出:「被害漁工工時動輒長達10餘小時甚或更曾長達48小時,惟所領取之工作報酬僅平均月薪300美元至500美元不等,高於其等來源母國平均月薪甚微(菲律賓平均月薪295美元、印尼平均月薪約286美元),卻顯低於臺灣於104年7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新臺幣2萬8元。」並引用兩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的標準表示,即便「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每月薪資450美元係折衷臺灣與印尼籍船員最低薪資後之數額,最終仍需達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薪資標準,因此認定「被告等人給予被害外籍漁工『顯不相當』之對待給付,得以減省薪資費用,其意在營利剝削」。

兩公約施行後這八年來,勞動部一再推卸責任,說要等到家事勞工保障法在立法院通過之後,才能解決家事移工的議題,漁業署和勞動部也一再引用行政院「於 102 年 9 月 25 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結論認為不宜以抽象之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之漁船視為我國領土之延伸」的決議,來否定境外聘僱漁工應受到勞基法保障的民間訴求。至於製造「逃逸外勞」或「無證移工」的禁止自由轉換雇主的規定,勞動部則不動如山,不願改就是不願改。事實上,上述這些明確歧視移工的政策,完全違背兩公約的規定,早在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的兩年後,就應該修正,而阮國非所受到的這九槍,正式因為政府各種歧視移工制度一直怠惰沒有改變所造成的,我們嚴正呼籲政府應盡快依兩公約行政,全面廢除所有歧視外籍移工的政策與法令,莫讓下一位外籍移工又成為歧視槍下的冤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