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滿任意性的擴大採樣 --針對立院通過DNA採樣條例修法之聲明

立法院在本屆任期屆滿的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通過了DNA採樣條例的修正草案。此修法經過人權團體之前不斷的質疑,跟第一次警政署提出的版本相較,雖已經刪除不少輕罪及不需要透過採樣才能偵辦或再犯率極低的罪刑,同時增加了二種不同層次的採樣:一種是嫌犯階段強制採樣;另一種是定讞之後再犯強制採樣建檔。推動修法者的說法是前者為重罪,需在犯罪偵察階段即進行強制採樣。

然而,修法協商過程中,警政署一次又一次修改採樣對象範圍,如同玩弄魔術方塊般,一再把差異甚大的不同罪刑,置放於同一範疇內欲進行強制採樣。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嫌犯階段就必須強制採樣的,有十年以上的重罪,卻也包含一年以下或罰緩三百元的罪刑(刑法第173條第三項公共危險罪,預備犯)。定讞之後才採樣的,也有包含比較接近臨時起意的偷竊行為(刑法第321條第五、六款)。台權會之前已發表過之聲明,我們質疑這樣充滿任意性的擴大強制採樣,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是浪費社會資源!

我們一直要求警政署須提出更說服人的理由,但是警政署卻以"倒因為果''的邏輯迴避、模糊焦點----因為多數犯重罪的人,也都曾犯過輕罪,所以國家要強制採集非重罪罪犯之DNA,並以此錯亂之謬論,正當化其擴大採樣範圍。

正如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大法官釋字603號所揭示之原則,敏感性個人資料需要更嚴謹的管制及保障。當國家不得已非要強制蒐集這些敏感性個資,就必須提出非常強有力的證據及理由來說服社會支持為何需進行例外情況之蒐集。

但是我們始終未看到國家提出一點稍具說服力的理由,卻見立法院輕易棄守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不僅多數立法委員早已離開國會辦公室,回自己的選區去拚選舉,恐怕絕大多數立委根本從頭到尾都不關心,甚致根本從未搞懂過這個法案背後所放任的行政權力擴張問題。

本屆立法院任內稍早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其修法後遺留許多重大爭議,還未正式上路已是問題叢叢。這段期間,國家機關以及各種行業,一再透過其他法案來迴避個資保護的原則,民眾的個人資訊自主權一再被侵蝕閹割,還侈談什麼隱私保護、公民自由權?

立法委員作為人民託付責任所選出的代表,卻未能盡到應盡的監督義務,請人民擦亮自己的眼睛,用選票來制裁怠惰失職的立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