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擴大DNA強制採樣至輕罪之意見

內政部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提出「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修正草案說帖,針對警政署欲擴大強制採樣DNA並建檔之對象範圍至偷竊等輕罪犯者身上,作出說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意見如下:
本次修正案初審通過之內容將部分擴大之應採樣之罪刑刪除,對於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改由主管機關主動刪除等手段及作法,本會認為已有進步,但對於要強制採集輕罪犯者之DNA並予以建檔的根本原因,仍有以下幾點質疑,望主管機關重視:

一、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三、浪費社會資源
四、應先建立刑事鑑定之標準作業流程。
五、資料庫的管理機關與使用機關應分開、獨立運作
六、檢體與檢體所衍生的相關個資應分開儲存
七、嚴格控管使用權限
八、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第三項以外事項,應獲得被採樣人之同意並通知樣本使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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