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性侵害防制法修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去年因多起性侵害案件判決爭議,引發國民對於「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的關切,甚有人倡議台灣應仿效美國儘速通過台版「梅根法案」,公告已服完刑的性侵害加害者的個人資料供民眾查詢,以強化社區監控民眾防衛,阻止性侵案件繼續發生。這段期間,立法委員各自提案送進了許多修法版本,修正程度大小不同,但幾乎一面倒地支持社區公告制度。上週行政院終於通過「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草案,在立法委員各版本的眾聲喧嘩之中,行政院慎重考量了梅根法案的負面效應,力排眾議否決了公告加害人身份資訊的必要。

依美國實施梅根法案的經驗,曾發生多起自詡「正義之士」者,依據政府公告資訊,自行對已經服完刑出獄的性侵害犯罪者進行「制裁」、「處決」。就算不提上述走偏鋒的極端實例,民眾皆可查詢的公告制度,無疑是讓性侵害加害者在接受完徒刑處分出獄後,仍繼續活在社會監控下,形同烙印上紅字標籤,根本無法正常更生與工作。況且台灣地小人稠,加害人的親屬更將成為社會標籤的連坐受害者。如此只會逼迫他們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反而易鑄成更多的錯誤。

歐洲其他國家在看到美國梅根法案的後果之後,並沒有紛紛跟進像美國一樣的公告作法。而是採取跟台灣目前比較相近的制度,建立性侵加害人資料庫,提供警察及學校老師或兒少機構等有需要者申請查詢。這樣,我們才有可能確保這些敏感性資料,是在符合原本蒐集的特定目的(也就是防範犯罪)的前提下,被處理利用。要是公告在網站上任人查詢,我們根本無法限制查詢者的用途。

我們認為公告制度根本無從解決性侵害犯罪的問題,強制治療及輔導、假釋制度的專家評估、警政單位的定期追蹤、加強稽查及巡邏、矯治機關的加強等,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公告這些出獄的人的個資,除了造成他們無法融入社會及更生之外,也是在製造社區恐慌,甚至是將警政單位原本應負的維護治安責任,強加在民眾身上。

2009年台灣批淮通過二項國際人權公約,願意在國內落實二向人權公約的標準。而依兩公約施行法,官方及民間應出版人權報告檢視所有與人權相關的事件及法案。在立法關鍵之際,籲請立法諸公捍衛人權價值,以免讓此法的懲治惡人良善立意留下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