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性侵前科個資 無助維護安全

全面公布性侵犯罪加害人個資,無助於維護民眾人身安全


--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台版)之意見



因應社會對於性侵犯罪加害人再犯之疑慮,立法委員楊麗環、潘維剛等19人,參考美國「梅根法」及「潔西卡法案」立法精神及制度設計,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院總第1642號 委員提案第9780號,2010/5/26),要求「引進社區主義進行兒童性侵害全民防制」,擬增訂第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兒童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兒童性侵害加害人刑期及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依其危險程度分級公開其檔案資料十年以上供民眾查詢。


前項檔案資料之內容,應至少包含兒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姓名、最新照片、身體特徵、現今居住地址、工作地點、被害人數、被害人類型、性犯罪紀錄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加害人之檔案,但不得洩漏任何被害人之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更新第二項檔案內容。


第一項檔案資料庫之建立及作業管理辦法、民眾諮詢方式、檔案資料內容、公告年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中央社2011年1月28日之報導內政部亦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擬對民國95年7月1日實施刑法91條之1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針對內政部及立法院上述修正法案有關公告服完刑後之個人資料,本會提出以下各點意見:下載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