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定不管「該不該死」都不適格

文 /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天氣終於放晴了,心情卻有點悶。悶當然有諸多因素,但早上在他人臉書看到的一段文字也是原因之一。

這段令人覺得悶的文字,是一個現任檢察官寫的。她(他)回應民主平台對於謝文定之批評,想知道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謝文定究竟應該怎麼做(可以怎麼做)才是是正確的?這個檢察官對於謝文定所承受的炮火感同身受,因為她(他)認為他跟謝文定一樣,無法拒絕長官指派案件或是支援案件的要求。如果遇到被告主張刑求的案件,她(他)也只能盡力透過偵訊重建案件,或是搜集其他證據鞏固案件,剩下的只能交由主辦檢察官或是法官來決定。這位檢察官認為,倘若十幾二十年後,有人拿某個她(他)參與過的大案像今天謝文定一樣痛批她(他),她(他)不能接受,因為又不是他授意刑求,案件因此無罪她(他)就認了,為什麼她(他)連帶具有道德瑕疵?

感覺悶,首先因為這個現任的檢察官居然把自己可能遇到的刑案跟美麗島案相比,把美麗島被告跟他可能遇到的刑案被告相比。在完全不同的年代裡,在不同人權標準的時代裡,這位一樣無法拒絕長官指派案件協同辦案的檢察官,她(他)的感同身受究竟從何而來?這是太多愁善感還是對台灣歷史太過無知?

感覺悶,其次是因為檢察官面對被告刑求抗辯的態度居然是這樣的:盡力透過偵訊重建案件,並搜集其他證據鞏固案件,剩下的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積極調查被告的刑求抗辯是否為真,被告是否根本被警察誣陷,思考被告的自白是否會持續受到先前刑求的影響,因而偵訊也無法正確地重建案件,甚至與合作的警察約法三章不可刑求,不可違法搜索取證,並起訴刑求與違法搜索的警察。一個號稱法律守護者的檢察官,一個被定位為偵查主體,擁有監督警察辦案權限的檢察官,為什麼看起來正義如此事不關己,只管把可以查的證據查一查,交差了事?

至於檢察官問的兩個問題:「是不是經歷過過去時代的司法官,就是該死?」「是不是經歷過過去時代、但沒碰過大案的司法官,反倒顯得道德、人權無瑕疵?」已經有不少人有很好的回應了。簡單地說,民間團體的質疑可以分兩個層次:

  1. 謝文定接連接了大案,是否真如他所說只是剛好去支援,而沒有其他因素?他是不是被當時威權體制認為可以配合打壓民主運動的檢察官?他是不是好好配合之後得到一路升遷順利的獎賞?

  2. 不管剛好或是被寄與厚望的謝文定接了這些案件之後,面對被告的刑求抗辯,有何積極作為?他對於國家鎮壓和平的集會遊行有何想法?他首先履行他作為檢察官的職責,還是首先服膺他的長官與體制?如果他囿於威權年代,習慣服從,他適合擔任經常需要超越體制,從憲法人權民主本質去思考問題的大法官嗎?這個在威權體制內一路升官,沒有水土不服的司法人,適合在民主年代擔任需要有道德號召力的司法院長嗎?還是說這是個平庸的年代,有著平庸者充斥的大法官會議。既然曾經擔任過的,現在正在擔任的,有不少都是那麼的平庸,所以為什麼另一個平庸者無權進去?

不是經歷過去時代的司法官就該死,但如果在那個年代這個法律人沒有什麼對抗體制的動作,或至少是干預阻礙威權體制的運作(就像南非前大法官 Richard Goldstone 一樣,早年積極參與反對種族隔離運動,即便在威權體制內被找去擔任大法官,他也想辦法透過判決干擾種族隔離體制的運作),會做的就是無奈配合體制,不管有沒有碰過大案,那麼,只能請這些人安靜地走入時代。不是命運侷限了你,是你選擇了命運。

謝文定不管曾經是威權體制的打手或是威權體制的小螺絲釘,都不應該在民主時代擔任保障人權的大法官。第三次政黨輪替,台灣應該要有更高格局的大法官與司法院長,We expect more. We deserve be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