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大於民?言論自由何在!

今日上午苗栗地方法院針對捍衛大埔巡守隊隊長林一方及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為廷、傅偉哲、林飛帆、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等7人,因「816守護苗栗音樂晚會」蛋襲苗栗縣府、「914公民不服從集會」在苗栗縣府外牆張貼傳喚縣長通知書等活動,所涉及的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以及違反集會遊行法...等,宣判無罪。然而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為廷,9月18日在竹南大埔張森文家前拿鞋丟苗栗縣長劉政鴻,並多次喊「劉政鴻兇手」,則遭認定涉嫌公然侮辱,判決有罪。對苗栗地院此種部份無罪,部份有罪認定的結果,我們深感遺憾,將繼續協助當事人提出上訴,捍衛被告受憲法保障之權利。

抗爭有理  丟蛋無罪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集結社之自由。」,已具內國法效力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21條亦肯認所有人都有言論自由及自由集會之權利。然苗栗縣警方卻剝奪人民這些基本權利,「816守護苗栗音樂晚會」主辦方原定10點結束,警方硬是8點就要求結束,明目張膽地限制了人民行使權利。苗栗縣政府不僅在土地徵收中剝奪人民的農田房舍,現在苗栗縣警方連人民所僅剩的抗議權利,也要打壓!受迫壓的人民,手足無措下為了捍衛生存與尊嚴,以丟雞蛋來表達最無奈的心聲,突顯行政權力的粗暴專斷。今天法官宣判無罪,保障了人民本來就該擁有的權利,我們也呼籲檢察官尊重此一結果,莫再對816、914 行動的無罪判決進行上訴,不要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靈堂鬧事霸王硬上香

然而在陳為廷丟鞋案中,遺族張家人已經明確地表明不歡迎劉政鴻前來上香,劉政鴻不僅穿紅衣更帶著大批警察硬闖,陳為廷只好以丟鞋來表達自己的不滿,突顯劉政鴻這樣荒唐的霸道。丟鞋行為屬人民的言論自由,尤其從憲法高度觀之,言論自由特別在保障少數與眾不同之意見,透過外顯行為、口頭宣揚等方式,突顯事件背後的問題,爭取更多人認同,才是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且劉政鴻一開始表示不會提告,但後來又提起告訴,土皇帝不僅出爾反爾,毫無政治人物應有的誠信!

有罪判決 限縮言論自由

苗栗地院在918丟鞋部份,認定陳為廷觸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根據憲法第11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有人都有言論自由之權利。憲法與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尤其強調保障少數與眾不同之意見。政府本身享有的充沛資源,面對人民持不同意見的手段表達,容忍度本就應該提高。倘若,人民在國家高權之下,任何聲音都不能表達,任何動作都不應該展現,在這樣的狀況之下,一般的人民就等於被剝奪表達自己意見的過程,將會導致所謂的「寒蟬效應」,還侈談什麼民主的多元與包容。但在本案件中的丟鞋行為,法官卻採取割裂式的見解,令人不禁詑異於為何同一案件中,法官居然有雙重標準,難道是患了人格分裂狀況? 還是法院就範於政治勢力,宣判陳為延丟鞋有罪,讓司法公信葬送於政治權威之下!

台灣人權促進會絕對不能接受此搖擺討好的部份無罪,丟鞋有罪判決! 信仰自由與民主法治的人民亦不會滿意此裁決。我們將不斷在司法程序上、社會運動上,發起一波又一波的活動,為捍衛公民自由與人權,抗爭奮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