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治護人權 向威權說不

本文為2014年5月5日刊登於想想論壇之时事投書

據中國維權網報導,廣州民主人士李維國,因去年欲在6月4日舉辦遊行,向廣洲市公安局提交申請後第二天,竟遭中國公安抄家逮捕,李維國本人被行政拘留了15天。李維國出獄後,向廣州市公安局提起原行政處罰違法之訴訟,5月5日上午廣州中級法院公開審理本案,廣州多位公民前往廣洲法院「圍觀」,卻遭不明身份人員帶走,失去聯繫。

原本以為這種白色恐怖奇觀,只會發生在法治不彰的威權國度,但是同一天台北街頭竟也發生當代驚奇,4名便衣員警在街頭攔下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將其扣手銬押上計程車,送往保安大隊留置了5個多小時後,才移送台北地檢署。

警方「帶走」洪崇晏之理由,仍是「411路過中正一行動」事件,市警局曾發過兩次到案通知,要求其到警局說明事件經過與製作筆錄。洪崇晏稍早在律師建議下,已二次向警方表明拒絕到警局應訊,要求由檢察官發傳票,願意直接到地檢署說明案情。過往相關案件,如其中涉及警察機關執法之逾越,再由警方擔負辦案訊問之責,將有球員兼裁判之矛盾。當事人為確保自身權益,避免遭偏頗警訊筆誘導入罪,當有權利拒絕警訊之要求或行使緘默,日後再由檢察官進行偵訊。

然而台北市警局在洪崇晏拒絕應訊,宣稱已向台北檢察署聲請核發拘票,故當街「拘提」,一切合法。依我國〈刑事訟訴法〉規定,在二種狀況下才可進行限制人身自由之拘提,一是先聲請檢察官核發傳票,再傳不到時才可核發拘票進行拘提。若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狀況則需符合〈刑事訟訴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洪崇晏只是一名大學生,平日關心社會事務協助弱勢發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警方認為到底符合上述哪一種情況,急著拘提到案,還是想藉此殺雞儆猴警告,抑或是當權者把警察澈底工具化,測試台灣人民對於人權法治被踐踏的容忍底線。

過去一個多月來,台灣街頭紛爭不斷,最大的根源仍因人民對於當權者傲慢與無能之失望,透過各式行動表達不滿與抗議。原本應保障人民基本權益的法律制度與公權力機制,本該恪守法令界線,確保人民的和平集會與言論自由,讓民意能夠即時適當地傳達給當權者以滋警惕。然今警察自甘變成當權者打壓異議者的工具,不但無法嚴守中立殷實執法,反而配合當局各種荒謬錯亂的舉措,大幅限縮人民權利,淪為侵害人權的馬前卒。警方當街拘提洪崇晏,強搶手機的粗暴過程,展示了台灣警方的法治素質直追中國公安!台灣當權者對異議者之打壓,較中國政府不遑多讓。

本啟違法拘提事件,權責單位必須立即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過失,補救人權傷害。如果政府連這一點最基本的究責,都無誠意處理,繼續玩弄法律文字,放任下屬違法濫權,任由法治惡化。此等同向全國人民宣告:無能的執政者已成為台灣社會不安的最大禍源,未來人民只能以各種自力救濟與不合作方式,全力阻止台灣人權法治倒退成中國式的威權恐怖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