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槍案最高法院開庭 原民及人權團體呼籲尊重狩獵文化 記者會

時間:2013年12月3日(星期二)上午九點
地點:最高法院大門口(台北市長沙街一段6號)

記者會流程:
9:00~9:05 原策會理事長伍杜米將及黃傑律師說明蔡忠誠獵槍案案件事由
9:05~9:08 原策會理事陳旻園發言
9:08~9:11 台權會執行秘書邱伊翎發言
9:11~9:14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陳為祥律師發言
9:14~9:17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執行長黃智慧發言
9:17~9:20 呼喊訴求、進入法庭旁聽

記者會事由:

排灣族獵人蔡忠誠於98年9月30日遭警方查獲狩獵用之土造槍枝、子彈及捕獲之山羌腿,被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提起公訴。本案持有子彈及獵捕山羌部分在一審得到有罪判決、持有槍枝部分則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後,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於101年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審後高等法院認定蔡忠誠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本案如今再度上訴到最高法院,並將在102年12月3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召開言詞辯論庭。辯論範圍包括:(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應如何定義?(2)能否援引內政部87台內警字第8770116號函示「自製獵槍」之定義,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3)原住民族依本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併製造所使用之子彈,應如何處罰?(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揭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對原住民族文化積極維護發展,並保障扶助促進其發展,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智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障,並促進其發展等意旨,與定義「自製獵槍」有無關連?

有鑑於本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現代國家法規之衝突,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尊重與延續影響重大,同時也是最高法院少數召開言詞辯論庭之案例,而有司法上重要意義。故原策會等多個原民、人權團體將於明日開庭前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重要意涵、警政署自定管理辦法之不合理、以及原審判決法律適用顯有錯誤之處,呼籲承審法官及社會大眾理解狩獵文化精神,不要因此污名化原住民族,隨後將一同進入法庭觀察辯論進行。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邱伊翎表示,狩獵是原住民文化,是受到<憲法>、<原住民基本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不會因為自製獵槍或子彈的形式有所不同,而被剝奪這樣的文化權,多年以來,許多原住民皆因僅持有自製獵槍或以自製獵槍狩獵而被檢察官不斷起訴、上訴、定罪,但是今年三月才剛有一個無罪判例,法官援引<憲法>、<原住民基本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自決權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自決權及文化權在其無罪判決書中。因此,我們呼籲檢察官及最高法院的法官們能夠落實尊重原住民獵人文化的法條,不要再只是引用警政署的函示,讓更多的原住民因此被判刑入獄。

聯名團體:

  •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 台灣人權促進會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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