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聲明】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