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龍不點睛的大法官解釋 (黃丞儀)

畫龍不點睛的大法官解釋 (黃丞儀)

上周五司法院大法官終於在釋字第七○九號解釋中,宣告部分《都更條例》違憲。相較於其他新興民主國家,台灣算是較晚面對強制拆遷所引發的財產權及居住權爭議。而我國憲法法院在處理此一紛爭時,同樣訴諸行政正義的程序面向,但更怯於涉入權利衝突時的價值論證。此一解釋並未真正解決都更牽涉的問題,且其揭櫫的「行政正當程序」原則,反而意外地強化了我國《行政程序法》最脆弱的一環。「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實為本號解釋的最佳寫照。

 

從外觀上來看,本號解釋有二項特點:第一、首度在大法官解釋中引用聯合國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二、首度提出「正當行政程序」的概念。但很可惜,這兩項論證都有缺陷。大法官雖然引用《經社文公約》來說明「適足居住權」,但沒有說明在我國《憲法》價值體系中,「適足居住權」是否亦為基本權。換言之,《經社文公約》雖然已透過施行法而轉化為內國法律,但其所保障的權利是否等同於《憲法》上的權利,並不清楚。而「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創建,是否意謂在《行政程序法》之外,尚有更為加重的程序義務必須遵守?何種程序配用何種類型的程序義務?大法官亦未為闡明。 
從實質內容來看,大法官援引《經社文公約》的適宜居住權,並非在證成都更受災戶的權利主張,反而是用於肯認都更政策的合憲性。對於都更受災戶的權利,大法官仍舊採取較保守的財產權觀點,進而認為可透過《憲法》第二十三條加以限制。然而,都更並不全然是財產權和財產權的碰撞,更涉及整體居民生活規劃及人性尊嚴圖像的保障。這也是為何都更爭議必須上升到居住權的層次,因有關居住權這一類的社會經濟權利其實課予政府一定的政策義務,並非以解決私權糾紛為限。 

埋下日後抗爭引線

新興民主國家中最致力於保障社經權利的南非憲法法院,曾於知名的Grootboom判決中表明,居住權並非單純數量上的硬體滿足,尚且攸關「質的問題」。提供符合人性尊嚴的居住環境,是《憲法》課予政府的重大責任。我國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僅僅處理同意權的門檻問題,見樹不見林。在都更計劃擬議的過程中,能否提出一個符合人性尊嚴的方向,滿足良好居住環境的要求,以免在經濟利益掛帥的單一價值下犧牲了少數人的權益。此為財產權論證無法觸及之處,亦正是適足居住權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大法官舍此弗由,著實令人遺憾。
不過,大法官也在本號解釋中,揚棄當前多數行政程序以公聽會來規避聽證的作法。大法官指出:由於涉及各種複雜的利益及專業考量,因此在都更計劃核定時應舉辦聽證,並在斟酌全部聽證紀錄後,附記理由作成核定。我國《行政程序法》向為人所詬病者,即在於聽證的規定甚為簡陋。程序不正義,將影響人民對於行政決定的信賴感,也造成公正行政的落空。人民不信任政府,利益團體糾纏不斷,不就是當前政府施政的寫照?
憲法法院願意挑戰社會關注的重大議題,殊值肯定。但釋字第七○九號絕非都更反迫遷運動的勝利,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中運用比例原則將百分之五十的門檻合憲,更已埋下日後諸多都更抗爭的引線。由於大法官怯於從事實質的權利衝突論證,畫龍不點睛。只能期待政府日後辦理都更能夠更加注意人性尊嚴的基本要求。對,就只是期待而已。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台權會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