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媒體帶著全國民眾摒息等待北韓是否發動戰爭之際,先前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冤獄補償申請案裁定,不受重視地被放在報紙的角落。
絕大多數的媒體對於法院裁定幾乎照單全收,包括蘇建和三人在檢警偵訊期間曾自白犯罪,因有可歸責事由,故法院酌減補償金。也包括法院的計算標準:法院審酌當時的物價,以及三人當年僅有國中學歷與無業的事實,核定三人一天1300至1200元的補償。媒體雖然注意到司改團體抗議的事實,但報導中看不到憤慨,記者顯然同意法院的邏輯。
法院的裁定與媒體的報導都透露出一些令人憂心的情況,即便蘇案三人已無罪定讞,但司法界顯然仍有相當數量的法官認定這三人有罪。他們之所以不能被定罪,是「因為當年(情有可原地)辦案比較隨便,所以不能通過現在比較嚴格的證據法則。」不少法官根本不接受李昌鈺博士的鑑定報告,對報告細節百般挑剔,完全忘了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完全忘了被告要自證無罪其實是司法為了意氣而墮落。事實上,從基本法理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即便不追問被告自白是否出於刑求,欠缺有意義的補強證據,這些自白在訴訟上連用都不能用。簡單地說,不用等李昌鈺博士做出鑑定報告證明蘇案三人無罪,蘇案早該無罪,因為根本欠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
司法界在此事上仍以各種方式進行意氣之爭,顯然也影響到媒體輿論。除了新頭殼這個網路媒體之外,幾家主要報紙幾乎沒有提到這個裁定的問題,彷彿蘇案三人被判無罪「已經夠好運了」,任何補償都是「多賺到的」。無視於裁定中以第四審自居地否認警方曾經刑求的事實,更赤裸裸地對被告進行階級歧視(遭羈押時僅國中學歷且無業)。
姑且撇開上述問題,冤獄賠償究竟是應該賠當時被告因為被關,所以「少賺的錢」,還是考量:因為人生最寶貴的十一年被羈押,蘇案三人沒辦法像別人一樣繼續升學、繼續(找)工作,發展專業才能,累積他們的人生?十一年的羈押,二十一年的纏訟,讓這三個人在當下的社會格外辛苦地掙扎著生活,所以,補償能用當年的物價水準,用這三人是國中學歷無業遊民的標準來計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