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的愛情無法開花結果?

(本文刊登於公視新聞議題中心P南風專區)

為什麼我們的愛情無法開花結果?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陳瑞榆

在跨越國界人際互動日趨頻繁的今天,愛情顯得無遠弗屆,不同國家的人民彼此相愛、結婚生子、組成家庭,是再稀鬆平常不過的事,也是一個自由民主開放的國家應該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然而台灣政府卻藉口稱,為了杜絕「假結婚、真打工」情形,歧視性地針對柬埔寨等特定21個弱勢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要求國人與外籍配偶一定要先在境外結婚,出具結婚證書、經過面談等一系列繁複瑣碎的程序後,才可以回到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最近台灣外交部查證出柬埔寨因為政治等因素禁止台柬人民通婚,柬埔寨政府並拒絕核發台柬人士「結婚證書」,導致台柬配偶因無法出具結婚證書而不能申請台灣政府規範的「境外面談」,也無法依台灣法律進行婚姻登記,成為合法配偶。但當團體協助個案、屢次與政府交涉的過程中,台灣外交部非旦不去檢討制度問題,反而百般強調,只有看見柬埔寨政府發的結婚證書,才可能發給柬配依親簽證。這種高舉「形式主義」大纛,以國家本位主義為主的思考模式,實在是忽略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國人的婚姻權與家庭權也是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當政府蒙上眼睛拒絕看見與柬埔寨人民相愛相守的國人也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時,冰冷地葬送了這些跨國愛情的生命,也無情地剝奪了國人的婚姻自由權與家庭團聚權。

2009年台灣政府批准兩大人權公約,並通過施行法將其內國法化,正式成為我國法律,施行法第四條更責成政府在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更應該積極促進各項人權的實現。而婚姻自由權、家庭團聚權之保障更見諸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及一般性意見。如公政公約第15號、第19號一般性意見均要求國家必須尊重家庭成員一起生活的權利,採取適當的措施,讓外國人可以享有公約入境、居留的保護,以確保家庭成員能夠團圓和重聚。但台灣外交部明知柬埔寨拒絕承認台柬婚姻,在多次與柬國協商未果後,卻不願拿出魄力提出制度化改善措施,反而隨著柬國法律起舞,強要國人出具根本申請不到的結婚證書,將因外交失利所受的挫折轉嫁到國民身上,藉以重振主權雄風。把本應受「婚姻權」、「家庭權」保護的跨國婚姻人民,徹底掃除在權利保護的大門之外。若以國際上檢視公約締約國人權落實程度的光譜—「尊重」、「保護」、「充分實踐」來檢驗,外交部消極卸責的態度別說是「保護人權」、「實踐人權」了,恐怕連最基本「尊重人權」的底線都搆不上。

德國著名的文化工作者普朗特爾曾經說過這麼一句話:「憲法是人民寫給國家的情書,裡面包含了人民對國家的殷殷期盼和願景」。更重要的是,在全民將意志託付給國家時,我們殷切期盼獲得全民授權的國家主權能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民的生活。然而,台灣人與特定21國人民聯姻時的面談機制,卻是國家機器藉由「掃蕩假結婚」、「防制人口販運」之名,將公權力的大手伸入人民私生活領域,細細絞弄與翻騰。這種干擾是跨國聯姻的國民要求國家承認婚姻最不得已的忍受。所以當台柬人民的婚姻,被國家以無法出具柬埔寨結婚證書為由拒絕承認時,承受「愛情無法開花結果」悲哀的,不只是他們,國民企盼國家保障人權的希望也跟著殞滅了。

註:
「婚姻權」、「家庭權」,雖不在我國憲法第7條至第18條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之內,但按照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之概括條款,以及歷屆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如釋字第696號、554號、552號等,均承認婚姻與家庭具有維持人倫秩序、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婚姻權」與「家庭權」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自不待言。

※ 本文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陳瑞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