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性暴力,政府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與義務

文 /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

 
近來印度頻傳針對女性之暴力事件,新德里集體性侵案引發公民社會強大反彈,且該案仍在審理同時,卻又再度連環爆發七歲女童遭性侵殺害,及23歲婦女在火車上遭集體性侵並吊死的悲劇。
 
台灣社會才因台南割喉案又再爆發死刑存廢爭議,法務部因承受不住多數民意支援死刑,又重啟死刑執行。在如此氛圍下,國內媒體在報導印度性侵案時,焦點多放在性暴力之手段殘忍,及印度民意呼籲處決加害者,甚至有報導指出父權意識形態對女性的歧視:「印度村莊長老認為女孩子穿著太性感,才引發歹徒覬覦,禁止年輕女性穿牛仔褲和T恤。」報導卻忽略了政府應承擔起國際人權公約所要求的「保護」義務。
 
印度也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締約國,但CEDAW委員會對印度政府在女性遭受性暴力之問題上的消極不作為,已多次表示嚴正呼籲要求改善,甚至要求提出2002年古吉拉特大屠殺(Gujarat massacre)對女性影響的特別報告,尤其是衝突中對女性的酷刑謀殺、集體性侵、強迫祼體遊街、殘割乳房、異物插入生殖器,及其它形式性暴力。但政府不斷拖遲報告,甚至在關鍵問題上提供不清晰資料,試圖敷衍委員會。
 
根據CEDAW公約與第19號一般性意見,一切針對女性的性暴力,皆嚴重違反公約規定,並構成第一條所指的歧視行為,且締約國有責任義務採取行動調查罪行,並基於公平審判懲處罪犯,給予受害者充分保護、支持照顧與賠償,不得拖延。然而,在2010年11月CEDAW委員會公佈的結論性意見中,仍指出印度政府的失職,甚至有警察單位銷毀2,017起女性遭受性暴力的案件資料,卻完全沒有涉案員警被究責。印度政府歷來放任免責的官僚態度,無疑是近來集體性侵案頻傳的最大禍首。
 
台灣政府已自願批准CEDAW公約,甚至立法院也通過CEDAW施行法,使公約與聯合國解釋具有內國法律之效力,如今已邁入施行的第二年。台灣性暴力事件程度雖沒有印度那麼嚴重,但仍應以之為殷鑑,政府與公民社會絕不能鬆懈落實公約與對性暴力零容忍的意識與行動。尤其政府作為締約國,不能放任媒體輿論將所有責任都施加在施暴者身上,採取適當政策阻止性暴力發生、追究刑民事責任、以及保護和照顧受害者,才是政府更大的責任與義務。